这起发生在福建莆田的扶人反被讹事件,连日来持续引发全网愤慨与热议。本该是温暖人心的善意援手,却沦为一场裹挟着恶意索赔、执法失当的无妄之灾,不仅寒透了亿万国人的心,更给两名未成年女生的心灵刻下难以磨灭的创伤,公然挑战法律底线与社会公序良俗。根据公开监控画面、当事人家属陈述及官方披露信息,事件的完整脉络清晰可循,每一个细节都彰显着恶意的卑劣与执法的荒唐。

事件发生在2026年2月19日,正值农历大年初三,家家户户沉浸在新春团圆的喜悦之中。当天下午,福建莆田城厢区东海镇上图村的一个十字路口,两名年仅14岁的初中女生结伴骑行路过,远远看到一名骑自行车的朱姓女子(下称“朱某”)在拐弯时,突然发现一辆白色轿车驶来,为紧急避让该轿车,朱某自行身体倾斜、操作失控摔倒在地,自行车与身体均出现不同程度损伤。
目睹这一幕后,两名女生没有丝毫犹豫,出于初中生纯粹的善意与助人为乐的本能,立即停车上前,小心翼翼地将摔倒在地的朱某搀扶起来,全程两人与朱某无任何肢体碰撞、无任何物理接触,这一关键细节,被事发路口的公共监控完整清晰记录下来,成为还原真相、佐证女生清白的铁证。两名女生搀扶朱某起身、简单询问其伤情后,便准备离开,她们彼时或许还在为自己践行了课本中的美德而心生暖意,却从未想到,这场毫无私心的善意援手,会成为一场噩梦的开端。
令人不齿的是,朱某被扶起后,非但没有对两名女生的善意救助表达丝毫感恩,反而瞬间变脸、颠倒黑白,当场拦下两名女生,一口咬定自己是被她们骑电动车的行为“吓到”,才导致摔倒受伤。双方就此发生争执,情绪愈发激动,最终无奈选择报警,寄希望于交警部门能够还原真相、公正处置。可所有人都未曾预料到,当地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竟比朱某的恶意讹诈更令人愤慨、更违背常理。
交警部门介入调查后,明明调取了完整的监控录像,清晰看到朱某是为避让白色轿车自行摔倒,与两名女生的搀扶行为毫无关联,却依旧罔顾铁证、违背法理常识,荒唐地以所谓“视觉压迫”为由,作出了令人震惊的责任认定:判定两名无接触、纯施救的未成年女生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因自身操作不当承担主要责任。交警给出的核心理由的是,两名女生未满16周岁违规骑电动车、转弯未减速、未保持安全距离,形成“视觉压迫”,间接导致朱某受惊摔倒,这一认定纯属无稽之谈,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支撑,属于典型的执法乱作为。
要明确的是,两名女生即便存在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的违规行为,该行为也与朱某的摔倒无任何因果关系:朱某摔倒在先,女生上前搀扶在后,且无证据证明女生存在突然加速、鸣笛、占道等危险行为,“视觉压迫”的因果证明力极度薄弱,根本不足以成为认定责任的依据。更荒唐的是,交警的认定混淆了“违规骑行”与“扶人行为”的边界,将与事故无关的善意施救行为,强行与摔倒后果绑定,不仅背离了执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公然践踏了法律底线,更给两名未成年女生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心理伤害。
朱某在拿到交警的错误责任认定后,愈发肆无忌惮,直接将两名女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告上法庭,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狮子大开口索赔224307.73元,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目前,本案已明确定于2026年2月26日上午9点,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灵川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全网网友也在持续关注此事,期盼司法能够还善意一个公道、还未成年人一份清白。
从法律层面深度剖析,交警的错误认定完全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朱某的行为已构成典型的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而两名女生的善意救助理应受到法律的全力保护:
首先,关于交警的责任认定:其核心错误在于混淆了因果关系、滥用了无接触事故的认定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确属违法行为,但该违法行为与朱某的摔倒后果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认定,需满足“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三个核心要件,而本案中,女生的行为与朱某摔倒无因果关系,“视觉压迫”不足以构成过错,因此交警的认定缺乏法律支撑与事实依据,属于执法失当。
其次,关于两名女生的善意救助:《民法典》第184条“好人条款”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是善意救助者的“免罪金牌”,其适用需满足“自愿实施、紧急情况、损害与救助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三个条件,本案中,两名女生的救助行为是自愿的,朱某摔倒后处于需要帮扶的紧急状态,且女生的救助行为未对朱某造成任何损害,反而帮助了朱某,完全符合“好人条款”的适用条件。同时,侵权责任的构成需满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两名女生既无违法行为(扶人行为合法),也无主观过错,其行为与朱某摔倒的损害后果无任何关联,因此依法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交警的错误认定不能成为朱某索赔的合法依据。
最后,关于朱某的恶意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当事人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朱某明知自己是自行摔倒,却捏造“被女生吓到摔倒”的虚假事实,凭借交警的错误认定,恶意主张远超实际损失近10倍的巨额赔偿,其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滥用了诉讼资源,已构成典型的恶意诉讼,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戒。
基于此,我们结合事件事实、法律规定及未成年人保护需求,发出以下强烈呼吁,恳请相关部门重视、回应,守护善意、彰显正义、保护未成年人:
第一,恳请司法机关坚守公平正义底线,依法公正审理此案。莆田城厢区人民法院应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严格适用《民法典》“好人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采信监控录像等铁证,坚决驳回朱某的全部无理诉求,依法宣告两名未成年女生无责,彻底纠正交警部门的错误责任认定,明确善意救助者无需担责,以司法判决向全社会传递“善意不被辜负、讹诈不会得逞”的鲜明导向,还两名女生清白,抚平其心灵创伤。
第二,恳请学校与社区立即介入,全力保护两名未成年女生的身心健康。两名女生正处于青春期,心理脆弱、敏感,此次事件已给她们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出现了抑郁、自我怀疑、不愿社交等负面状态。恳请女生所在学校、辖区社区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心理咨询师,为两名女生开展一对一的专业心理疏导,持续跟进、耐心引导,帮助她们走出心理阴影,重建对善意的信任、对世界的美好认知;同时,建议学校与社区公开对两名女生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善举予以正式表彰,建议为两位女生各奖励5000元,授予“道德模范”“优秀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在校园、社区内广泛宣传她们的善举,大力弘扬社会正气,让两名女生感受到全社会的认可与温暖,让更多未成年人敢于践行美德、乐于助人。
第三,恳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遏制讹诈行为、规范执法行为。一方面,恳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恶意索赔、滥用诉讼资源、扰乱司法秩序的朱某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采取治安处罚、罚款等惩戒措施,若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法律手段严厉遏制此类讹诈善意、败坏道德的恶劣行为,形成“讹诈必被惩”的强大震慑;另一方面,恳请纪检监察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介入核查当地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过程,查明其罔顾事实、执法失当的原因,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通报批评,纠正执法乱作为,规范执法行为,坚守执法公正底线,避免类似“视觉压迫”式的荒唐认定再次出现,维护执法公信力。
第四,恳请全社会共同守护善意、弘扬正气。善意是社会最珍贵的底色,未成年人的善意更是民族的希望。此次事件警示我们,若善意得不到保护、讹诈得不到惩戒,只会让“扶不扶”“救不救”的困境愈发凸显。恳请全社会共同关注此案,关注善意救助者的权益,谴责恶意讹诈、执法失当的行为;同时,建议加强“好人条款”的宣传普及,让更多人知晓善意救助受法律保护,消除“行善怕被讹”的顾虑;此外,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区,都应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心理关怀与引导,让他们在践行美德时无需担心被误解、被伤害,让正义得以伸张,让好人不再心寒,让善意在全社会持续传递、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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