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高碑店市辛桥镇某村多位村民实名反映该村原支书、村主任王某贺,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占用集体财产、未经允许拿走并隐匿村级原始账目及票据的情况。相关问题自2025年2月反映以来尚未完全解决,王某贺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但村民要求其交出账目、公开公示的核心诉求至今尚未完全落实,村级财务管理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


据反映,王某贺在担任该村村支书、村主任期间,通过多种方式占用集体财产,涉及金额较大。2018年,王某贺从镇财政领回拆炉子清垃圾款14400元,仅支付施工及机械费用7580元,余款6820元未入账;还指使村记账员王某玉虚开票据,以50元/个标准列支费用,实际仅按30元/个支付,差额4320元被套取。2020年疫情期间,村民自发抗疫捐款两万余元,由王某贺管理,但未公开资金使用明细。2019至2021年,王某贺从镇财政领回各类款项24084元,通过虚报招待费、虚列挖掘机工时、重复报销等方式,累计套取资金逾万元,还虚构借款名目借走集体资金未归还,村民认为涉嫌挪用集体资金。
二、拿走并隐匿账目,村民认为其意在掩盖相关情况为掩盖自身行为,王某贺采取了拿走并隐匿村级财务核心资料的做法。反映人称,2021年2月6日,王某贺与他人一同,从村记账员王某玉家中拿走了2018至2021年的全部村级原始账目、各类收支票据凭证(均有王某贺亲笔签名),事后称“账目丢失”。这些账目和票据是核实村级财务收支、查证资金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村民行使监督权的保障。王某贺并非保管不善导致账目遗失,而是将其拿走并长期未归还,影响了村级财务制度的正常运行,妨碍了村民合法监督。截至目前,王某贺仍未交出相关账目及票据,致使资金占用细节难以全面核查,村集体权益维护受到影响。
三、影响调查,家族成员比例较高引发治理讨论村民反映后,王某贺并未主动整改,且在配合核查过程中出现不顺畅情形。为防止有关情况暴露,他让他人与实名反映人沟通,试图让其放弃维权;在纪检部门调查时,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账目凭证。同时,村民反映,王某贺与其亲属长期在村内党员发展中比例较高,约占全村党员总数的七至八成,这一现象引发了村民对村级党组织建设的关注,被认为对村级治理产生了一定影响。此外,王某贺长期负责村级财务,收支未及时公开,账务处理不够透明,村民对此意见较多。
四、反映过程中遇到困难,未交账目村民认为需进一步核查反映人表示,自2025年2月起,他们持续向相关部门反映王某贺的经济问题及账目被拿走一事,但在反映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2026年1月6日,辛桥镇党委书记、镇长将三位反映人请到镇政府沟通,期间一位政府官员参与交流,希望反映人对王某贺予以谅解。反映人明确表示,可不再追究其他事宜,但核心诉求不变,即要求王某贺交出从王某玉处拿走的村级原始账目及票据并向全体村民公开公示。虽然后续安排镇党委书记、镇长与王某贺沟通,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此前,高碑店市纪委电话告知反映人,对王某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反映人对此提出疑问,认为账目未交出、相关情况未查清,该处分的依据有待进一步明确。有村民认为,因账目涉及内容较多,这可能是王某贺未交出账目的原因之一。
从法律角度看,王某贺拿走并隐匿村级账目及票据的行为,如查证属实,可能触及相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相应罪名,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村级原始账目及票据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要求各单位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不得隐匿或销毁。王某贺作为村级组织负责人,拿走会计资料并长期未归还,如存在销毁行为、涉及金额较大或经要求仍不配合,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依法处理;即便未达刑事标准,也可能违反《会计法》,应接受相应处罚,如属公职人员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目前,该村多位反映人仍在持续维权,核心诉求明确:要求王某贺立即交出从王某玉处拿走的村级原始账目及票据,向全体村民公开公示,接受监督和核查;依法全面核查王某贺占用集体财产的行为,追回相关资金;对其拿走并隐匿会计资料的行为依法处理,推动村级财务规范,营造透明公正的村级治理环境。反映人表示,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直至诉求得到落实、相关人员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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