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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算终结?不动产执行程序争议背后的维权之路

一、缘起:项目合作衍生的黑恶势力非法债务2012 年,张仓海与任某军因富平县某项目合作产生经济纠纷。任某军未通过合法途径

一、缘起:项目合作衍生的黑恶势力非法债务

2012 年,张仓海与任某军因富平县某项目合作产生经济纠纷。任某军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款项争议,反而纠集人员,为索取款项,采取暴力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手段,对张仓海进行索债。闯入张仓海家中,对其实施殴打后迫使全家离开,并非法占用该住宅长达五年之久,期间将屋内财物搬离,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在暴力威胁下,任某军迫使原某侠出具37万元“借条”。该款项无真实借贷关系,系其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形成的非法债务。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任某军团伙因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行为被依法惩处,其供认的犯罪事实与该债务形成直接相关,该团伙亦已被依法认定为黑恶势力。

2018年,任某军凭相关借条起诉张仓海,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任某军被查处后,其配偶赵某娟向张仓海出具债务结清说明,并请求法院解除执行。2020年,任某军本人亦委托赵某娟办理放弃执行事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情形已满足执行结案条件,但蒲城县人民法院此后仍继续推进对该房产的查封与处置程序。

案涉被处置房产登记在张仓海妻子原某侠名下,房产档案记载共有权人为张某婷、张某妮。尽管存在共有权登记信息,且双方已就债务问题达成谅解,但房产处置程序仍被推进,成为后续争议的关键背景。

二、争议:房产拍卖中的违法操作与程序谬误

2024年,蒲城县人民法院在案涉债务性质、房产共有权人权益等事项尚存争议的情况下,裁定启动房产司法拍卖程序。当事人认为,该程序在多个环节可能存在与法律规定不尽相符之处,尤其在对“执行程序终结”的认定上存在法律适用争议。

首先,关于共有权人权利保障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共有权人对共有财产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权利放弃需以明示方式作出。但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共有权人张某婷、张某妮未被送达拍卖相关文书,亦未被告知优先购买权,致使其未能行使该项权利,此程序环节引发争议。

关于买受人资格,网络拍卖竞得人为蔡某曼,但执行裁定书将买受人变更为张某敏。有意见指出,蔡某曼身份属法律禁止竞买的特定对象,而张某敏未实际参与竞价,且与张仓海在拍卖前存在经济纠纷。法院通过裁定直接变更买受人的做法,在程序衔接上需进一步明确。

再者,关于相关程序衔接问题。执行过程中,在知悉张某敏与张仓海存在房款争议后,相关款项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存有记录空白。同时,案涉房产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宅基地,其流转依法有特定限制。法院在推进拍卖程序时,对相关的法定限制条件未予实质性审查,此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并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此外,关于“执行程序终结”的时点认定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理解,不动产执行程序的终结通常以权属转移登记为准。但本案中,在买受人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法院即以出具执行裁定书为由认定程序终结,此认定时点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同理解。

在后续复议程序中,当事人就债务背景、拍卖程序等问题提出诉求,并提交了相关参考案例,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最终作出了维持原执行裁定的决定。

三、困境:部门履职偏差与维权路径梗阻

在张仓海维权过程中,所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环节在衔接与协作上存在不足,维权过程漫长。加之可能存在外部影响,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维护,而任某军等人涉黑恶案件的查处与判决结果亦未达其期望。

张仓海曾多次就任某军团伙涉嫌非法占有车辆、暴力侵入住宅、抢劫财物等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相关调查未能全面查清事实。例如,2014年该团伙强行开走并转卖其租赁车辆,车辆虽被追回,却未依法启动刑事立案程序,案件材料也未移送检察机关。此外,公安机关对团伙以暴力手段强行抢占住宅、洗劫财物的核心事实查处不彻底,未依法按入户抢劫情节深入侦查,可能影响了后续案件的公正处理。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存在不足。在审查起诉任某军团伙以暴力手段非法侵入并占有住宅一案时,该行为已涉嫌入户抢劫,但蒲城县检察院仅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指控罪名与案件事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差异。张仓海曾提出监督申请,要求全面追究犯罪责任并纠正相关民事审判程序中的问题,但未获采纳。对于公安机关未移送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检察院亦未启动监督程序督促审查,致使部分严重犯罪未受追诉。此外,在任某军凭借胁迫取得的借条获得司法确认的过程中,检察院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发现并纠正程序违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也未充分认定该团伙的黑恶势力性质及全部犯罪事实,影响了后续审判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与量刑。

审判机关在办案中的多项操作引发争议。蒲城县人民法院在明知房产存在共有权人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即启动拍卖;在买受人资格存有明显异议的情况下违规变更;在债务已和解、具备结案条件时,仍忽视关键证据推进执行并违法认定程序终结。上述操作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虞。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复议中未予纠正。在刑事审判中,对入户抢劫等情节的认定与被害人诉求存在差异,判决结果亦引发量刑过轻的质疑。

张仓海在维权过程中,就相关问题多次向不同机关反映。公安机关对其部分报案未予立案,检察机关未启动监督程序,法院则多以程序原因驳回诉求。各部门协调联动不足,导致其所指控的非法债务纠纷未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期望的处理结果,维权过程漫长且未解决。

四、思考:司法程序合规与权益保护的核心诉求

张仓海案的核心争议,不仅涉及非法债务引发的房产处置问题,更关乎任某军团伙涉嫌的入户抢劫等重罪是否被依法追诉、执行程序是否合规、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恰当等关键环节。这些情况损害了当事人权益,影响司法公信力,也引发公众对扫黑除恶工作成效的关注。

公检法机关本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依法严惩黑恶势力。但本案中,侦查、起诉、审判与执行各环节均存在争议,加之可能的外部不当影响,导致处理结果与当事人诉求及社会预期存在较大差距。这不仅使当事人权益受损,也可能对司法公信力与法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本案反映出的问题,依法启动审查程序,对办案全过程进行核查,并公正处理,以回应社会关切。唯有如此,才能切实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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