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因工受伤或死亡,既属于工伤,又被第三方侵权导致,能同时要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吗?已经拿到的丧葬费用会不会被扣除?” 工亡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亲属往往会陷入这样的索赔困惑。
那么,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能否同时请求侵权和工伤保险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蒋某甲等诉浙江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明确:
1.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工死亡的,产生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受害人亲属有权分别起诉,既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2.劳动者一方因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赔偿的,受害人亲属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工伤保险款项时,其已获得的第三人侵权赔偿不应从用人单位应赔付的工伤保险中予以扣除。
本案焦点是:工亡受害人亲属已获得的侵权赔偿款应否从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四再审申请人因蒋某乙的死亡有权获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案再审诉讼中,浙江某公司对原审判决计算的丧葬补助金1986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蒋某丙的抚恤金71491元均无异议,故再审予以确认。
关于蒋某甲、邓某某的抚恤金,四再审申请人请求按照焦作地区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794元的30%计算五年,要求支付113382元;因蒋某乙对其父母负有扶养义务,且蒋某乙死亡时,其父母均已超过70周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故浙江某公司除了应向再审申请人蒋某甲、邓某某、田某、蒋某丙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19860元、蒋某丙抚恤金71491元之外,还应支付蒋某甲、邓某某二人的抚恤金113382元,以上合计78161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因此,四再审申请人有权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也有权要求浙江某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四再审申请人从李某处获得的赔偿款28万元,不应从浙江某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
周军律师提醒,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或工亡,受当事人有双重索赔权利。维权过程中,工伤认定是前置关键,证据留存是核心保障。建议亲属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两种索赔路径的时间节点和证据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证据不足错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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