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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岁女高管隆胸麻醉过敏死亡,周兆成:签署知情同意书,不等于医美机构可以免除安全救治义务

很多人以为,医美手术之前签了知情同意书,上面写明麻醉存在过敏风险,一旦发生意外,机构就不用担责。这般想法,和医疗损害责任、医美诊疗规范的法律规则,实在相去甚远。

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江苏南通一名39岁女高管,被医托介绍到医美机构接受隆胸手术,术中疑似利多卡因麻醉药物过敏,出现抽搐、意识丧失。机构自行抢救18分钟之后才拨打120,伤者辗转多家医院抢救,最终脑死亡离世。家属披露,当事人7个月内在这家机构累计消费高达108万元,涉事医美机构已经被卫健委介入调查。不少网友觉得,麻醉过敏属于个人特殊体质带来的意外风险,机构签过告知书就没有责任;也有人质疑,医美机构急救能力不足,延误抢救时机,是悲剧发生的关键。

不少网友存着这般认知:风险告知书一签,就代表患者自愿承担所有手术风险,出事只能自认倒霉。

可法律的逻辑并非如此。知情同意书的作用,只是证明机构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是前置程序,不是免责金牌。就算患者知晓麻醉存在过敏风险,医疗机构依然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做好术前过敏史筛查、术中生命体征监测、配齐急救设备、具备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医方存在流程疏漏、抢救延误,依旧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很多人混淆了两层事理:客观上无法预判的特异体质过敏,和机构违规操作、急救不力导致损害扩大,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医托的诱导推销,不代表医美服务合同可以免除机构的诊疗安全义务。

从民事赔偿层面,医疗美容适用医疗损害责任规则。家属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核查机构有没有术前评估疏漏、麻醉操作不合规、抢救处置不及时等过错。只要鉴定确认机构存在过错,就要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责任。

从行政监管层面,如果查实机构存在医托导流、超范围执业、麻醉人员资质不合规、急救设施不达标等问题,卫健部门可以作出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相关医护人员也会被追责。

从刑事风险层面,如果最终查明机构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诊疗规范,直接造成就诊人死亡,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医美机构来说,不能把知情同意书当成挡箭牌。医美属于医疗行为,不是普通消费项目,麻醉和急救能力,是准入的硬性底线。

对于想要做医美的消费者,一定要避开医托导流陷阱,优先核查机构和医护资质,术前如实告知过敏史、基础病史,不要轻信美化宣传。

医美变美有代价,但这份代价不该是生命。一纸告知书,兜不住医疗机构应当守住的诊疗底线。

你觉得医美机构自行抢救拖延18分钟才拨打120,算不算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