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9 月 21 日 14 时 30 分,北京市昌平区西城角某路口,一场交通事故打破午后平静。葛某东驾驶 “奔达” 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骑行人力三轮车的葛某桂相撞,葛某桂次日经抢救无效离世。然而,北京市公安局某交管支队判定葛某东负全责的结果,却引发持久争议。葛某东质疑定责依据,历经复核、信访等多途径维权无果,事故现场细节与交管工作人员认定的矛盾,成为争议核心。

(图片仅供参考,由葛先生提供)
事故现场:不规则路口藏隐患,碰撞痕迹现关键线索
事故发生在沙河西二村管辖道路形成的不规则十字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标志及标线,属 “无管控混合通行路段”。南北向为沥青路面,东西向是水泥方砖路面,事发时天气晴朗但视线一般。路口环境复杂,北向南道路对面右侧有墙体突出,左侧密布树木与电线杆,遮挡视线的同时,将实际可通行宽度压缩至不足 3 米,远窄于交管工作人员后续提及的 “前方 4.1 米宽路段”。
昌平交通支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描述:“葛某桂驾人力三轮车由东向北右转弯,前轮与摩托车左侧前部接触,致三轮车侧翻”。但葛某东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其称已提交给工作人员)显示,事发时他由北向南直行,因左侧有遮挡,选择从路面中间井盖右侧通行 —— 此位置恰是 “不足 3 米可通行范围” 的居中区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无车道划分时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 的规定。
碰撞后的现场痕迹更具说服力:葛某桂连人带车侧翻后倒在道路中间。“若我真‘未居中行驶’,他怎会倒在路中间?” 葛某东认为,这一细节佐证了自己行驶轨迹合规,也说明葛某桂转弯时未充分观察直行车道,才导致碰撞发生在路口核心区域。此外,他指出葛某桂转弯时未减速、未伸手示意、未停车瞭望,“全程无避让动作,直到碰撞都没减速,这是事故直接诱因”。


(图片由葛先生提供)
定责争议:三大依据存漏洞,法律适用与现场脱节
昌平交管工作人员以葛某东 “未在道路中间通行”“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 为由,判定其负全责。但结合现场细节与法律条文,葛某东认为三项认定均有漏洞,且未考量葛某桂的违规行为。
漏洞一:忽略葛某桂两项核心违规
葛某东认为,交管工作人员未考量葛某桂的违法行为,违背 “按过错程度定责” 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转弯未让直行:第六十八条规定 “转弯非机动车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葛某桂右转弯时未避让直行摩托车,直接切入直行车道,是事故根本原因;
未遵守 “让右” 原则:第六十九条要求 “无信号灯、无交通指挥的路口,非机动车应停车瞭望,让右方来车先行”,葛某桂转弯前未停车观察、未减速,未注意右侧驶来的摩托车,属主动制造危险。
“葛某桂只要遵守其中一条,事故就能避免。” 葛某东表示,交管工作人员对对方违规 “视而不见”,仅以自己 “疑似违规” 定全责,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两方均有过错,按过错划分责任” 的规定。
漏洞二:“未居中行驶” 与证据、现场矛盾
交管工作人员称 “有葛某东笔录、行车记录仪视频为证”,但葛某东笔录明确记载 “事故前我车靠中间行驶”,行车记录仪也显示其在可通行范围内居中。更不合理的是,交管部门后续要求 “葛某东在前方 4.1 米宽路段居中直行,到路口应减速靠右通过给对方转弯让行”—— 葛某东质疑:“在此道路中机动车按交通法应一直居中行驶,为何到路口就需要靠右行驶?可通行范围只有3米不到,私家车通过几乎没有空间,摩托车就要靠右通过,为何要遵守不合理规则?”,葛某东认为行车记录仪中明确显示对方发生车祸后直接倒在了道路的中间,足以证明对方影响了摩托车正常行驶,但事故科工作人员沟通时称 “行车记录仪无参考意义”,却未给出法律条款说明,也未将该说法书面化。
漏洞三:“超速行驶” 鉴定依据不足
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做出的京龙【2025】痕鉴字第B09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葛某东的行驶速度高于30.7km/h,低于38.7km/h,事故发生路段经与12345市民热线确认,并有书面证据证明该道路为村道,属于公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该条道路的限速应当为40km/h,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做出的京龙【2025】痕鉴字第B09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葛某东最高速度未超过40km/h,昌平交管工作人员认为该路段为城市道路,但实为村级公路,因此葛某东并未超速行驶。


(图片由葛先生提供)
维权困局:复核维持、多渠道推诿,书面依据缺失
2025 年 10 月 30 日收到认定书后,葛某东 11 月提交复核申请,北京市某交通管理局 11 月 4 日出具《复核受理通知书》,但最终维持原认定。更让他不解的是,复核阶段有工作人员以 “需给对方让 2.2 米” 解释定责,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仅规定 “人力三轮车应在距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 2.2 米内行驶”,与交管工作人员给出的“摩托车需让行 2.2 米”的法条解释无关。
复核失败后,葛某东通过信访、督查、纪检反映情况,却陷入 “踢皮球”:信访称 “不专业,移交交通部门”;督查、纪检以 “超出职责范围” 转回昌平某交通支队,变成 “自己查自己”。直到事故科两位工作人员介入,争议焦点从 “2.2 米让行” 转为 “未居中行驶”,但工作人员提出的 “路口靠右让对方转弯通行” 无法律支撑,也未考虑 “可通行范围不足 3 米” 的客观限制。“他们甚至说‘私家车怎么开和摩托车没关系’,可法律明确摩托车属机动车,享有同等路权。”
更关键的是,从定责到沟通,对葛某东不利的理由及工作人员的 “直行让转弯要求”,均无书面形式。“所有说法都是口头的,没正式文件,我连反驳依据都没有。”
诉求:还原真相,依法划分责任
“我不否认可能存在的过错,但‘全责’认定忽略事故核心原因,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葛某东的诉求并非 “免责”,而是希望相关部门重新核查现场细节,结合行车记录仪视频、碰撞痕迹与法律条文,客观认定葛某桂的违规行为,依法划分责任 —— 按葛某桂 “转弯未让直行”“未遵守让右原则” 的过错,其应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

(图片由葛先生提供)
截至目前,葛某东仍在等待书面答复。“事故已致一条生命逝去,我比谁都想查明真相,既告慰逝者,也还自己公道。” 他坦言维权身心俱疲,但不会放弃对公正的追求。
这场争议远超普通事故责任划分,关乎法律在执法中的准确适用、定责与现场细节的匹配,更关乎普通人维权能否获公平对待。如今,葛某东仍在等待回应,而这起事故背后的 “公正”,也成为众人期待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