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房屋抵押借款引发的纠纷,历时近十年仍未解决。债权人手持生效判决与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房产却在法院查封期间被拆迁办交付拆迁户并出租。债权实现陷入僵局,相关部门履职问题引发关注。
一、抵押借款:合同、登记与判决
2015年9月25日,张某龙与西安某心实业有限公司芮城分公司(下称“某心分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心分公司以其位于芮城县黄河东街德心苑2号综合楼的一处门面房作为抵押,向张某龙借款60万元,期限一年,月利率为1.5%。同年9月28日,双方在芮城县房产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龙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
借款到期后,某心分公司未按约偿还本金。张某龙称,借款期间仅收到三笔共计83000元的利息。2016年9月24日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张某龙于2018年8月向芮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抵押房产进行财产保全。
2018年8月22日,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涉案抵押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同年11月,该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某心分公司为本案借款人,判令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龙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已支付的83000元利息予以扣除)。判决书显示,某心分公司曾辩称其仅为抵押人而非实际借款人,并提出张某龙系“职业放贷人”等主张,但均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而未获法院采纳。
二、执行困境:查封房产被处置,和解协议成一纸空文
判决生效后,张某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张某龙反映,2019年6月,经法院协调,某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委托他人与张某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日期,魏某承诺到期不还愿承担相应责任。但协议到期后,款项仍未偿还。
2023年7月,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再次查封了某心分公司名下的涉案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执行裁定书,张先生提供)
然而,张某龙表示,其债权至今未能实现,早在诉讼前已进行财产保全并被法院裁定查封的抵押房产,已被芮城县住建单位下属的拆迁办交付给了拆迁户,且拆迁户已将房屋出租。他认为,这直接导致其抵押权无法行使,法院的执行措施难以推进。
三、部门纠葛:抵押登记、拆迁交付与职责之问
张某龙提出多个疑问。其一,针对抵押房产在查封状态下被交付拆迁户的问题,他曾向芮城县房管所、拆迁办及住建单位询问,但各部门“各执一词”。
其二,他对房产管理所为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的合规性提出质疑。他称,“据我所知该房产开发商的工程与规划不符,工程还未竣工验收”,在此情况下为何能办理他项权证,他认为有关职能部门存在履职问题。
此外,张某龙还提到,某心分公司因“一房多卖、一房多抵”等问题曾引发纠纷,并被有关部门调查过。
四、刑事追责:移送公安后不予立案
为推进执行,张某龙于2024年10月向芮城县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某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的刑事责任。法院将案件移送芮城县公安单位。
2025年,芮城县公安单位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该单位经审查认为,某心分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决定可申请复议。

(不予立案通知,张先生提供)
2025年6月,张某龙就本案向巡视芮城县的省委巡视组反映情况。此后,法院通知其领取了2.6万元执行款,但巡视组就此案收到的书面答复内容,其并不知情。张某龙曾先后向县、市、省三级信访单位反映问题,市、省两级信访单位均以涉法涉诉为由不予受理,省信访法律援助给予执行监督申请建议,并未得到回应,检察单位告知张某龙法院正在协调。

(执行监督申请书,张先生提供)
五、现状与诉求:债权何日能实现?
目前,张某龙的债权清偿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在2025年11月19日提交的《执行监督申请书》中,他请求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债权。他表达了核心诉求:要求某心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或由法院依法拍卖被查封的抵押房产以清偿债务;同时,他希望有关部门对其反映的行政履职问题进行调查。
这起持续近十年的纠纷,交织着民间借贷、法院执行、抵押物权保护、行政部门履职等多个层面。债权人手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他项权证和执行裁定书,却始终未能实现其合法债权。抵押房产在法院查封期间被另行处置的情况,使得案件执行陷入更为复杂的局面。事件的最终解决,仍需依赖于相关法律程序的进一步推进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