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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主张权利,执行时效中断及与其他吗?

作者:周军律师.在债权执行阶段,很多债权人会遇到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连带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中部分债务人下落

作者:周军律师.

在债权执行阶段,很多债权人会遇到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连带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中部分债务人下落不明或难以联系,只能向其中一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那么,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主张权利,执行时效中断及与其他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尹某梅与陈某东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多个被执行人为连带债务人时,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内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产生的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案恢复执行后是否应当对尹某梅继续执行。

其一,持续主张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构成执行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陈某东申请强制执行后,与杨某春、尹某梅于2017年5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是2018年1月1日。故陈某东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应从该日开始计算。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除协议的情况下,陈某东一直向杨某春催收款项,陈某东向杨某春主张权利、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了执行时效的中断。陈某东于2023年10月27日向黔江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时效期间因执行时效中断而重新计算。因此,陈某东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其二,关于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本案中,杨某春和尹某梅系互负连带责任的共同债务人,陈某东向杨某春主张权利导致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另一连带债务人尹某梅。对此,该案恢复执行后继续执行尹某梅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主张权利,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诉讼期间是否适用该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争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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