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工伤认定、职业病防治与劳动合同解除等问题,向来是关乎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合规经营的核心议题。近日,有着近二十年工龄的刘某斌与雷某机械(太仓)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系列劳动纠纷,涉及工伤认定争议、劳动合同解除、职业病鉴定等多个层面,凸显了此类纠纷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复杂博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近二十年工龄员工,遭遇工伤认定困境
54岁的刘某斌,自2004年起便在雷某机械(太仓)有限公司工作,长期从事冲压相关岗位,2022年因疑似职业病被调岗至包装组,截至纠纷发生时,其工龄已近二十年。

(机械厂,刘先生提供)
据刘某斌陈述,2024年12月22日早上8点左右,他在公司新厂(位于太仓市新浏路50号)拆模具过程中,被掉落的夹板砸伤左手无名指,当时手指流血。他表示,受伤后曾向厂长说明情况,厂长让其清洗包扎,随后他向厂长请假前往医院就诊(医药费车费都是刘某自己垫付,至今未报销),他还提到曾将受伤流血的手指展示给同事看。刘某斌确实在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但企业对此不予承认。
2024年12月22日下午,刘某斌在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挂骨科手足门诊号,因号源满未就医。次日上午复诊,被诊断为指骨骨折,予夹板固定、换药并开具一个月休息证明。2025年3月26日复查显示,其左手环指远节指骨骨折后改变,右手中指远节指骨骨质及软组织缺损。

(骨折诊断书,刘先生提供)

(骨折后改变诊断书,刘先生提供)

(受伤手指,刘先生提供)
2025年3月20日,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单位收到刘某斌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予以受理。然而,在有充分材料证明下,该单位还是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刘先生提供)
调查过程中,雷某机械找了相关人员做证言证词,这些人员均表示12月22日当天未看到刘某斌在新厂上班,亦未看到其手指受伤后的情形,且声称当天新厂、老厂上班点名人员中均没有刘某斌。但这一说法与刘某斌提供的打卡记录严重不符:打卡记录明确显示,2024年12月22日,刘某斌的打卡结果为“正常”,打卡时间为07:47,符合公司7时50分的上班时间要求,后续08:53的打卡记录显示“早退”,恰好与他受伤后请假就医的时间线完全吻合,这一事实与证人证言相矛盾。此外,刘某斌提供的视频监控画面模糊,无法辨认视频中的人物。基于以上调查结果,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单位认为,刘某斌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打卡记录,刘先生提供)
对于这一认定结果,刘某斌表示不服。他提出,公司曾为其申报工伤,若如公司所述其当天未上班且未受伤,公司无理由主动申报,这从侧面证实了其当天上班及受伤的事实。同时,他认为公司管理人员若发现其一整天未正常出勤,不可能不联系询问或通知到岗,相关人员的陈述有悖常理。此外,他还提供一份《工伤说明》,该说明由其按照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要求书写,且有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能够证明其12月22日在新厂出勤上班的事实。
工伤申报起冲突,劳动合同遭解除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雷某机械不仅拒不承认刘某斌的工伤事实,还明确拒绝为其进行工伤处理,这也成为后续矛盾升级的重要导火索。2024年12月26日上午9点30分,刘某斌因工伤申报相关事宜,在公司人力行政部办公室与工程师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接触。

(办公室沟通,刘先生提供)
雷某机械(太仓)有限公司决定,自2024年12月27日起,解除与刘某斌之间的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先生提供)
对于公司的这一决定,刘某斌表示无法接受。他认为,冲突的发生根源在于公司拒绝为其处理工伤事宜,对其工伤申报诉求消极应对,自己是在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与同事发生争执,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苛。
仲裁、法律程序接连启动,多项争议待厘清
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某斌启动了一系列法律程序。2025年1月,他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赔偿等,仲裁作出撤销解除的通知,雷某机械(太仓)有限公司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后续相关纠纷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但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驳回了刘某斌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刘某斌也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目前该行政复议申请已被受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核心争议聚焦点:
一、工伤事实是否存在?刘某斌提交打卡记录(含正常上班及早退记录)、骨折病历等直接证据,佐证在岗受伤事实;用人单位以证人证言否认其当日上班及受伤,但证言与打卡记录等客观证据相悖,且与公司曾主动申报工伤的行为存在逻辑矛盾。
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太仓市人社单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依据为证人证言,而刘某斌提交的打卡记录、公司申报工伤行为等证据,已足以对该证言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据此,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律依据存疑。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提及“肢体接触”等事由,刘某斌主张该冲突系因公司拒绝处理工伤引发,属于维权过程中的争执,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表示质疑。
四、职业病相关争议?刘某斌曾因“疑似职业病”被调岗,提示其或长期从事接触有害作业工作,职业病诊断属重要劳动争议范畴。
目前工伤未获处理、职业病被拒鉴定,工龄二十年的其仅因一次推搡冲突即被开除,该处理是否合理存疑。恳请相关部门就上述争议进一步审理裁决,明晰劳动者维权路径与权益保障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