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一边是幼儿园关停,一边是托位短缺,托幼一体化难在哪里?

图片由灵光生成12月22日,托育服务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共8章76条,包括总则、托育

图片由灵光生成

12月22日,托育服务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共8章76条,包括总则、托育机构、托育人员、服务提供、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据报道,托育服务法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配置城乡托育服务资源,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普惠托育服务的补贴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建立托育服务补贴制度,都要求政府增加对托育的投入,而且,在实行托育服务补贴制度时,可探索托育券制度,惠及每一个幼儿。

当前,我国托育服务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托位资源短缺,二是托位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托育机构供给,仍存在“入托难、入托贵”的“带娃难”问题。今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2025年实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即630万托位),新增普惠性托位66万个。而就是实现这一目标,按照3000万0~3岁幼儿,三分之一有托育需求测算(部分大城市家庭的托育需求为三分之二左右),还短缺托位300多万个。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我国全国共有幼儿园25.33万所,学前教育在园幼儿3583.99万人;而2022年,我国全国共有幼儿园28.92万所,学前教育在园幼儿4627.55万人。也就是说,仅仅两年间,我国学前教育在园幼儿减少了1043.56万。如果把这些学位都给3岁以下幼儿,托位短缺的问题全部解决。

那么,为何没有这么做呢?主要原因是,虽然有关规定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但对公办园以及民办普惠园招收3岁以下幼儿,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明确的财政支持政策。《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一些地方只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政府作用,导致普惠托育服务供给较少。而且,托育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不敢托、不放心”的现象较为普遍,“家庭送托难”与“机构收托不足”并存,2023年全国托位实际使用率仅为46.7%。

这让公办园没有招收3岁以下幼儿的积极性(招收3岁以下幼儿,还要对场地进行改造,对幼师进行相应培训),而民办普惠园在招收3岁以下幼儿入托方面,与其他专业托育机构相比缺乏竞争力。另外,当前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主管部门不同,学前教育由教育部门主管,托育服务主要归卫健部门主管,提供托育服务与发展学前教育缺乏统筹协调。于是出现“一边是幼儿园关停,一边是托位短缺”的现象。

必须客观承认,0~3岁幼儿的托育需求是不同的。通常,1岁以下的幼儿,主要以家庭照护为主;1~2岁幼儿的托育,主要关注孩子的安全、卫生、保育;2~3岁幼儿的托育,则在保育基础上,有部分早期教育内容。从发达国家应对少子化,发展普惠托育、学前教育的经验看,2~3岁的托育,主要以托幼一体化方式提供,由教育部门主管,这部分孩子享有与3~6岁幼儿一样的生均拨款,这部分幼儿的托育需求,占总托育需求的大部分。1~2岁孩子的托育,由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托管机构,或社会力量举办的托育机构机构提供,由卫生部门、民政部门主管,政府提供相应补贴。1岁以下幼儿的家庭照护,由政府和社会,给予育儿假、育儿补贴支持。

很显然,立法强化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责任,就十分重要。而推进普惠托育,还可探索托育券制度。即政府部门核算托育生均经费,把这一经费以托育券的方式发给适龄幼儿家庭(监护人),由适龄幼儿父母、监护人自主决定,选择哪种方式、到哪个机构去接受托育、学前教育。机构再拿着托育券去兑换政府拨款。由此促进各类机构平等竞争发展,提高服务质量,而每个幼儿享有同等的财政资源。对于不选择机构进行托育的家庭,可实行同等的在家托育(看护)补贴。

概而言之,我国制定托育服务法,要结合当前少子化的趋势,强化政府对普惠托育的投入保障责任,以及强化对发展托幼一体化的统筹,各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而不能各自为政。以此增加托位供给,减轻家庭的养育、教育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