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必查!为全力守护公共安全,天津已明确全域全时段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正全面收紧管控防线,对各类涉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绝不姑息!近期,两起骇人听闻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被成功查处,2名嫌疑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全部收缴!

面对铁证,嫌疑人张某某无从抵赖,如实交代了为个人燃放方便,特意购买烟花爆竹后私藏家中的违法事实。目前,张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现场查获的109箱烟花爆竹全部被依法收缴,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办理中。
无独有偶,日前公安静海分局凭借一条精准线索,迅速部署精干警力展开突击行动,在静海区某小区高层住宅内,成功将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嫌疑人倪某某抓获。民警在其住房内当场搜出42箱烟花爆竹,这些危险品或直接堆放在家具旁,或紧紧挨着窗帘,而高层住宅楼住户密集、人员流动性大,一旦发生意外,火势和爆炸冲击波将快速蔓延,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安全隐患堪称“定时炸弹”!
在确凿证据面前,倪某某彻底认罪,如实供述了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全部违法事实。目前,倪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缴,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法规链接
1.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2. 12月15日,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已相继发布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明确五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