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不能由公司说了算。 职务侵占是公诉案件,一旦报案立案,是否继续追、是否撤案,主动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手里。单位可以谅解,可以放弃索赔,但放弃不了国家的追诉权。
很多单位负责人有个误解:案子是我报的,我不追究了,公安机关就应该撤。实际上,报案只是启动程序,程序的走向不由报案人决定。
一、条文里没有"单位要求撤案"这一项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具备这些情形,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列出的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与上面基本对应: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这两处都没有"被害人要求撤案"这一项。被害单位的意愿不是法定的撤案理由。
再看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给的是检察机关的判断权,不是单位的选择权。
二、那单位的谅解到底管什么用
管两件事,但都不是"撤案"。
一是作为量刑情节。 退赔到位、取得谅解,是可以从宽的重要因素,属于法院量刑时考虑的内容。
二是作为审查起诉必要性的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 年 7 月《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第六条明确:犯罪行为本身性质、社会危害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决定诉与不诉的基本依据;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被害企业态度等,是在确定行为性质与主观恶性之后,案件处于可诉可不诉情形时需要充分考量的因素。
这份意见还提出要妥善把握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的界限,要尊重民营企业的意志。这段话留出了空间:情节较轻、退赔到位、企业不愿追究的案件,有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现实可能。
但要看清顺序。企业态度是后位的考量因素,前提是行为性质和主观恶性已经查清。指望一句"我们和解了"就让案子消失,多半落空。
三、撤案之后事情就完了吗
没有。撤案只是刑事程序结束,还可能留下几条尾巴。
民事赔偿。 单位仍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
劳动法后果。 依照劳动合同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行政、税务后果。 如果同时涉及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可能另有行政责任。
还有一点要注意: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如果发现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可以重新立案侦查。撤案不是一个终局性的结论。
四、实务上可以怎么走
如果目标是人不被追究、企业损失能追回,实际可行的顺序大致是这几步。
第一步,先退赔。 全额退赃退赔是争取不起诉的前提,越早越好。
第二步,拿到单位的书面谅解或者情况说明。 内容落在损失已挽回、不希望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已经加强内控这类事实上。写成交易条款,反而会带来新的问题。
第三步,争取认罪认罚。 与退赔、谅解叠加,从宽幅度更大。
第四步,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申请。 论述围绕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展开,而不是围绕单位已经同意撤案展开。后者不是法律上的理由。
五、常见误区
1. "公司不追究了,公安就会撤案。" 单位意愿不是法定撤案理由,撤案决定权在公安和检察院。
2. "签了谅解书就等于没事了。" 谅解主要影响量刑和起诉必要性,不消灭追诉权。
3. "撤了案就彻底翻篇。" 民事赔偿、劳动关系、行政责任都可能另行处理,发现新证据还可以重新立案。
4. "先把谅解书签下来,再去谈退赔。" 顺序容易反。退赔到位是谅解和不起诉建议的基础。
一句话:报案容易撤案难,因为公诉案件不是被害人的私事。 单位能给的谅解,价值在量刑和起诉必要性上,不在程序上。想在程序上要结果,只能走犯罪情节轻微这条路。
顾宁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以上为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