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因家庭矛盾从 14 楼抛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砸坏三辆轿车,造成 4293 元损失。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系高空抛物入刑后的上海首例案件。

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未造成人身伤亡是否影响重罪认定;
量刑时如何平衡惩罚与宽宥。
三、争议解析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罪名适用:辩护律师认为抛出物品非危险物品,且无直接故意,应适用缓刑;公诉机关主张,14 楼高空抛投物品至小区公共道路,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机关意见,明确:高空抛物罪适用于 “情节严重” 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而本案中水果刀等物品具有高度危险性,且抛投地点为人员密集区域,已达到 “危害公共安全” 的程度。量刑方面,综合自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赔偿损失(酌情从轻)等情节,作出罪刑相当的判决,拒绝缓刑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严格保护。
四、司法启示高空抛物的定罪关键在于是否 “危害公共安全”,而非是否造成实际损害;
小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域的高空抛物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评价;
自首、赔偿等情节可影响量刑,但不能抵消对公共安全的侵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