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律师团队深耕保险拒赔纠纷领域,擅长攻克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各类拒赔难题,近期成功为多位当事人挽回损失。
一、意外险 / 寿险类:意外身故拒赔反转【案例 1】两全险:醉酒摔跌死亡被指 “酗酒” 拒赔,二审改判获 80 万投保情况
2020 年,邹 XX 投保 “XX 寿险百万守护(环保版)两全保险”,保额 80 万元(保终身,受益人为申 XX)。
出险情况
2020 年 9 月,邹 XX 醉酒后摔跌(俯卧位压迫胸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血液乙醇含量 284.33mg/100mL。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称 “酗酒” 属免责条款,且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条款加黑、投保人签字确认)。
胜诉结果
二审改判,保险公司赔付 80 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案例 2】家庭意外险:走路倒地死亡未尸检,二审维持获 60 万投保情况
2024 年 2 月,李 XX 通过支付宝投保 “XX 支付宝家庭共享意外保险”,意外身故保额 50 万元(保期 1 年)。
出险情况
2024 年 2 月底,李 XX 推销产品时突然倒地死亡,法医尸表检测无外伤、排除他杀,家属未同意尸检。
拒赔理由
1. 监控显示 “步行后蹲下倒下”,无意外特征;2. 家属《赔偿协议》《土葬申请表》写 “因病死亡”;3. 未尸检致死因不明,举证不足。
胜诉结果
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赔付 60 万元。
【案例 3】驾意险:醉酒驾车坠水库溺亡,协商获赔 23 万投保情况
2023 年 5 月,付 XX 为车辆投保驾意险(保期 1 年),含意外身故责任。
出险情况
2024 年 1 月,黄 XX(驾驶员)醉酒驾驶坠入水库溺亡。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称醉酒驾驶属法律禁止性规定,免责条款已提示(线上投保强制阅读 + 签字确认)。
胜诉结果
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赔付 23 万元意外死亡赔偿金。
【案例 4】意外险:跌倒溺亡被指 “未告知病史”,全额赔付投保情况
梁 XX 投保意外险,保额 10 万元。
出险情况
梁 XX 在小区因下雨积水跌倒后溺亡。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称梁 XX 未告知既往高血压、抑郁症,属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胜诉结果
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二、健康险类:重疾险 / 医疗险拒赔突破【案例 1】学生意外险(含住院医疗):“巨结肠” 被指 “先天性疾病” 拒赔,全额获赔投保情况
2023 年,家长通过学校为孩子(毛 XX)投保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含住院医疗补偿保额 2 万元(免赔额 100 元,保期 1 年)。
出险情况
2024 年 3 月,毛 XX 因顽固性便秘确诊巨结肠,在上海某医院行腹腔镜结肠次全切除术。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称巨结肠属 “先天性疾病”,属免责范围;且主张扣减免赔额 100 元 + 自费 4050.4 元后,按 90% 计算赔付金额。
胜诉结果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就 “先天性疾病免责” 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条款无效,支持全额赔付。
【案例 2】少儿重疾险:确诊白血病却因 “早产儿” 拒赔,主动赔付 20 万投保情况
2023 年 5 月,家长(蒲 XX)为孩子投保《健康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保额 20 万元(含白血病保障,保期 1 年)。
出险情况
2023 年 8 月,孩子在贵阳某医院确诊急性白血病,申请理赔。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查知孩子为 35 周早产儿(出生孕周<36 周),称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违反健康告知义务。
胜诉结果
保险公司主动与当事人协商,赔付 20 万元重疾理赔金,当事人撤诉。
【案例 3】好医保医疗险:一审败诉后二审翻盘,全额赔付 + 恢复保单投保情况
2019-2021 年,秦 XX 三次投保 “好医保” 长期医疗险,2021 年保单保期 1 年。
出险情况
2022 年 8 月,秦 XX 因便血住院,确诊右半结肠低分化腺癌,自费医疗费用未获赔。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称秦 XX 未告知 2019 年 11 月的住院记录(便血查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并拒赔。
胜诉结果
二审调解,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并恢复保单效力(支持后续续保)。
【案例 4】好医保医疗险:I 型糖尿病含外购药费用,全额赔付投保情况
2022 年 11 月,陶 XX 投保好医保医疗险(一般医疗保额 300 万元,重大疾病津贴 1 万元)。
出险情况
2023 年 7 月,陶 XX 确诊 I 型糖尿病,累计花费 38080.35 元(含住院自费 5280.35 元、基因检测 3000 元、外购胰岛素泵 29800 元)。
拒赔理由
1. 基因检测、外购胰岛素泵非住院费用,不属保障范围;2. I 型糖尿病不属重疾,拒付 1 万元津贴;3. 主张已尽条款提示义务。
胜诉结果
法院支持全部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含外购药及重大疾病津贴)。
【案例 5】百万医疗险:乳腺癌外购靶向药拒赔,获赔 90% 费用投保情况
当事人通过支付宝投保某保险公司百万医疗险。
出险情况
确诊乳腺癌后,因医院无适配靶向药,通过海外渠道购买,花费 13 万余元。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称该靶向药未列入国家药监局(NMPA)批准的乳腺癌治疗适应症范围,不符理赔条件。
胜诉结果
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付 90% 购药费用(约 11.7 万元)。
【案例 6】百万医疗险:“艾加莫德 α 注射液” 外购药拒赔,全额赔付投保情况
重庆江北当事人通过支付宝投保某保险公司百万医疗险。
出险情况
住院治疗期间,遵医嘱外购 “艾加莫德 α 注射液”,申请理赔时被拒。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称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不包含本次住院疾病,不属理赔范围。
胜诉结果
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全部外购药费用。
【案例 7】终身重疾险:交界性甲状腺肿瘤拒赔,二审维持胜诉投保情况
2012 年,徐 XX 为王 XX 投保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0 万元(保终身)。
出险情况
2023 年 2 月,王 XX 在江苏某医院手术,病理诊断为 “恶性潜能未定的(交界性)甲状腺嗜酸细胞腺瘤”。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称肿瘤分恶性、良性、交界性,交界性非恶性,不符重疾 “恶性肿瘤” 定义。
胜诉结果
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赔付 10 万元。
【案例 8】重疾险:未告知 “肺结节” 却确诊肺癌,协商获赔投保情况
北京当事人投保某重疾险。
出险情况
确诊肺恶性肿瘤后申请理赔。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查知投保前肺部 CT 提示肺结节,称未如实告知,影响核保决策。
胜诉结果
律师团队介入后,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赔付大部分重疾保险金。
【案例 9】终身重疾险:肝豆状核变性未达 “重疾条件”,获赔 50 万 + 退保费投保情况
2020 年 2 月,家长(林 XX)为孩子(曾 XX)投保 “XX 惠健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50 万元(保终身)。
出险情况
2023 年 11 月,曾 XX 在福建某医院确诊肝豆状核变性,伴肝肿大、脾肿大等症状。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称合同要求肝豆状核变性需满足 “帕金森综合征 / 失代偿性肝硬化 / 肾透析 / 器官移植” 四项之一,孩子未达标。
胜诉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50 万元重疾保险金,并退还保费 9000 元。
【案例 10】重疾险:甲状腺乳头状癌超期确诊?获赔 30 万投保情况
2020 年 12 月,陈 XX 所在公司为其投保重疾险,保额 30 万元(保期 2021 年 1 月 1 日 - 12 月 31 日)。
出险情况
2021 年 11 月体检提示甲状腺结节(可疑恶性),2022 年 1 月手术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称确诊时间(2022 年 1 月)超保险期,且甲状腺乳头状癌属轻症,仅同意赔付轻症保额。
胜诉结果
法院支持按重疾赔付,保险公司支付 30 万元。
【案例 11】癌症医疗险:未告知 “囊肿 / 结节”,调解全额赔付 + 恢复保单投保情况
2021 年 3 月,李 XX 女儿为其投保《XX 长期个人癌症医疗保险》(保额 400 万元,保证续保终身),后续续保至 2023-2024 年。
出险情况
2023 年 4 月,李 XX 确诊右上肺癌,自费 43169.73 元。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称投保前未告知肝囊肿、肾囊肿、甲状腺结节等病史,解除合同并拒赔。
胜诉结果
调解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恢复保单效力(除外甲状腺、肝部相关肿瘤责任)。
【案例 12】医疗险 + 重疾险:未告知 “支气管扩张”,全额赔付投保情况
2021 年 11 月,梁 XX 女儿通过支付宝为其投保 “好医保”(医疗险 400 万元 + 重疾险 1 万元),2022 年续保。
出险情况
2022 年 11 月,梁 XX 确诊大脑中动脉瘤破裂,花费 40275.42 元(含外购药 9370 元)。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查知梁 XX2017 年曾诊断 “支气管扩张并感染”,称投保时未告知,解除合同。
胜诉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含医疗险及重疾险费用)。

投保情况
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 + 第三者责任险(100 万元)。
出险情况
2022 年 4 月,刘 XX 饮酒后超速(超 50%)行驶,撞行人邓 XX 致当场死亡,后逃逸,交警认定刘 XX 全责。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称酒驾 + 肇事逃逸属免责条款,且已尽提示义务(投保人签字确认)。
胜诉结果
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赔付 109 万元(交强险 14 万元 + 第三者责任险 94.6329 万元)。
【案例 2】学平险:孩子身故被指 “证据瑕疵”,全额赔付投保情况
2017 年 9 月,杜 XX 为孩子投保 “XX 学生一年定期寿险”,身故保额 5 万元(保期 1 年)。
出险情况
2018 年 2 月,孩子身故,公安未作刑事案件处理,家属申请理赔。
拒赔理由
1. 保险公司不认可公安死亡证明,称 “证据瑕疵”;2. 主张诉讼时效超 3 年(按意外险时效计算)。
胜诉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身故保险金。
四、合同效力类:保险公司单方解约无效【案例】健康险:因 “甲胎蛋白偏高” 解约,法院认定解约无效投保情况
江苏太仓当事人投保某健康险,2023 年 9 月补充告知痔疮、肝血管瘤等病史。
争议情况
保险公司以 “投保前甲胎蛋白偏高” 为由解除合同,但 2023 年 10 月发《核保通知书》后,仍于 11 月扣取保费。
胜诉结果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无效,维持保险合同效力。
何帆律师本人曾担任法院员额法官,审理过大量保险纠纷案件,熟悉法官裁判思维;曾担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熟悉保险公司内部核赔流程;毕业于985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全网粉丝上百万;团队专注保险拒赔案件,成功案件真实可核查;保险拒赔案件全风险代理,比例8%-18%,收费方式公开透明,免差旅费,部分案件可垫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