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就要被结婚,分手也要分家产?最高检的同居相关规定,大家都理解错了!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一句“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引起了激烈讨论。大概意思是,就算没有领证,只要同居,就算是一家人。

可能有人会疑惑,之前打人算故意伤害,但现在同居就默认成家人,故意伤害是不是就变成了家务事?警察会不会管?但其实大家关注的点都错了,真正厘清后就会发现,只有人渣需要害怕。如果你是守法公民,这对你没有任何影响;可如果你是施暴者,那这规定就是来抓你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在过去,家暴有《反家庭暴力法》,故意伤害有《刑法》,但有一项是很难被鉴定的,那就是精神控制。或者换一个更通俗的说法叫PUA,北大的牟林翰案就是如此。他和女朋友交往期间,不断对女方进行高频次、长时间的指责、辱骂和精神控制,最后导致女生崩溃,服药自杀。
在旧的法律框架下,如果按故意伤害来定罪,他又没动手,法医鉴定不出伤情,警察抓不了人;但如果按虐待罪,这是给家庭成员适用的,男女朋友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家人,法律也出不了手。

所以最高检提出的这个新规,就是为了填补牟林翰案留下的法律漏洞,明确将精神管控、人格羞辱纳入打击范围,并适用虐待罪。这意味着法律把手伸进了那些隐秘的角落,只要共同生活,那些精神折磨现在也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这是法律对精神PUA最有力的一次围剿,也是给所有正在遭受精神暴力的同居者递上的保护伞。
大家之前的担心也不是没有道理。在过去,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是陌生人,如果男女朋友把对方打伤,叫故意伤害,是纯粹的刑事案件。但一旦被贴上“家庭成员”的标签,事情就变得微妙起来。因为在基层执法逻辑里,“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当同居变成事实婚姻,家暴会不会就成了“家务事”?本来该判三年的故意伤害罪,会不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也有人质疑,只要同居就算家人,那是不是分手也要分财产了?这也是当前对这条规定最大的误读。就连隔壁某红色软件上,都有人开始想通过同居法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男朋友。但其实可以明确说,如果对方想精神虐待你、想要你的命,那你们就算“家人”;但如果是贪图钱财,那就是外人。
因为最高检的这一规定,仅仅聚焦在反家暴和惩治虐待犯罪的领域,并没有突破同居与婚姻的核心法律差异。像财产分割或继承权这些,仍是以婚姻登记为前提,不会因为被认定是家庭成员而改变。
说到底,最高检的这一步,是法律面对现实的一次精准补位。它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生活一直在变化,人与人之间亲密关系的样子也越来越多样,而法律的核心任务,就是不管关系形式如何,都要保护每个人最基本的安全与尊严。它没有激进地推翻任何关于婚姻家庭的基石性制度,只是巧妙地调整了保护伞的支撑点,让那些虽然没结婚但实际已像家人一样共同生活的人,也能被庇护到。

这算是一次革新吗?其实也不是。早在2016年,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就明确规定,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可以参照家暴法来处理。而现在做的,更像是给这条规定配上了一本清晰的使用手册,让全国各地的执法者都能统一理解、统一执行,把纸上的法律真正用起来。
当然,有进步也可能遇到问题。规定能不能落到实处,要看执法人员能不能守住底线,不把暴力轻描淡写归为“家务事”,也要看受害者能不能勇敢站出来。同时,它也提醒全社会:亲密关系的形式可以多样,但健康关系的底线永远是尊重与安全。

法律正试图更细腻地回应生活的复杂,而我们对于正义的追求和对他人的关心,也需要同样的细腻和坚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驱散以“家”为名下可能掩盖的阴影,让共同生活的屋檐下,不再有暴力的容身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