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破产公司清偿对债权人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是否可以主张撤销?
答: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和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管理人不得撤销。
法律依据:
《破产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其中,《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