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与征收安置的推进,离不开依法行政的坚守与司法公正的护航,这更是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核心底线。近日,江西省鹰潭市市民夏先生的合法祖宅遭遇违法强拆,后续行政赔偿争议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级司法审理,仍未达成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其反映的征收性质混淆、赔偿标准不公、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不仅关乎个人权益,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征收补偿领域合法权益保障的广泛关注。
祖宅遭违法强拆,司法确认行为违法夏先生名下拥有一处位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的祖宅,该房屋为石木瓦房结构,总面积81.62㎡,是其依法继承的合法财产。2014年3月,该祖宅被正式纳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鹰西片区城中村改造的征收范围。应母亲的要求,夏先生与兄弟夏某德将该祖宅均分,二人各自享有40.81㎡的产权,其中夏某德之子已就其名下份额签订了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协议。
2022年1月27日,鹰潭市月湖区四青街道办事处在未与夏先生达成任何补偿协议、也未履行法定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拆除案涉房屋周边建筑时,不慎导致夏先生名下的40.81㎡祖宅倒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夏先生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经法院审理,作出行政判决,明确认定四青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随后,中级法院于2023年8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强拆行为违法的认定。至此,四青街道办违法拆除夏先生祖宅的事实,已由生效司法判决予以确认,夏先生依法取得了行政赔偿的请求权。
赔偿诉求起争议,两级审理未达合意2023年11月,夏先生向四青街道办邮寄了《行政赔偿申请书》,明确提出恢复房屋原状或按相关政策予以安置、足额赔偿财物损失等合理诉求。2024年6月,四青街道办作出《赔偿决定书》,核定各项赔偿金额合计243938.9元。该赔偿标准既未充分考虑夏先生家庭的实际安置需求,也未足额核算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实际损失,夏先生对此不予认可。
因对该赔偿决定不服,夏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提出三项核心诉讼请求:撤销四青街道办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按家庭7人“人均60㎡”的政策标准安置420㎡房屋、足额赔偿财物损失并支付合理利息。其核心主张在于,自身2017年签订的“江南水都建设工程”补偿协议,属于商业协议拆迁,签约主体为项目相关项目部,安置人口仅为3人;而案涉祖宅的征收属于政府主导的行政征收,适用独立的征收补偿方案,其户籍内尚有4人未获得安置,两次征收的安置权益不应混为一谈。

2024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仅支持按夏先生名下40.81㎡的房屋面积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同时酌定屋内物品损失为2000元,驳回了夏先生提出的核心安置诉求。夏先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依法提起上诉。2025年2月,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夏先生仍未放弃维权,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年12月,该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多方争议待厘清,合法权益盼公平衡量纵观该案的行政赔偿审理全过程,夏先生反映的多项争议点,不仅关系到个案的赔偿公平与否,更涉及行政征收与赔偿领域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关键问题,值得相关部门关注与厘清。
其一,征收性质的认定是否存在偏差。夏先生主张,“江南水都项目”与案涉祖宅的征收,分别属于商业协议拆迁与政府行政征收,二者的签约主体、补偿依据、安置人口均不相同,属于相互独立的征收行为。但原审法院将两次征收的补偿权益混同,仅以“夏先生在江南水都项目中已获得超额补偿”为由,驳回其就祖宅提出的安置诉求,这一认定是否忽视了行政征收的独立性,以及未安置人口的基本居住保障需求,成为该案的核心争议点。

其二,赔偿标准与程序是否合理合规。案涉祖宅为石木瓦房结构,而原审法院在核算赔偿金额时,参照的是案外人石混结构房屋的5500元/㎡补偿单价,与房屋实际结构不匹配,未能体现房屋的真实价值;同时,夏先生在一审中已明确提出撤销《赔偿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但原审法院未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便直接沿用其赔偿标准,此举被当事人认为存在程序瑕疵。
其三,财产损失的举证与认定是否显失公平。在强拆过程中,四青街道办未提前通知夏先生到场清点财物,也未对屋内物品、附属设施进行登记造册或公证,导致夏先生无法充分举证自身的财产损失情况。根据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举证的,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原审法院仅酌定2000元的物品损失,与夏先生提交的现场照片所证实的厨房、厕所、两颗水杉树(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树龄50年)等附属设施及生活用品的实际损失差距较大,当事人认为该认定未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
其四,利息起算点与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实际。案涉房屋于2022年1月被违法拆除,侵权行为自此时已实际发生,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自该日起便遭受损失。但原审法院将2023年8月强拆行为违法确认判决的生效日作为利息起算点,且按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未采纳夏先生提出的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主张,导致当事人的资金占用损失未能得到合理弥补。
个案折射民生关切,法治保障任重道远从个人层面来看,夏先生的合法祖宅遭遇违法强拆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历经数年、多级司法诉讼,却仍未获得符合征收政策与法律规定的安置补偿。其户籍内4名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损失也未得到足额赔偿,多年的维权过程不仅耗费了他大量的时间、精力与财力,更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秩序。
从社会层面来讲,街道办的违法强拆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确认,但后续的行政赔偿义务未能依法妥善履行,这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让公众对征收安置工作的规范性产生疑问;而在司法审理过程中,若存在事实认定偏差、程序合规性存疑等问题,也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征收安置工作关乎民生福祉,其核心要义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居住与财产权益,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是化解征收补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的关键。此外,行政机关在此次事件中的态度,更值得深思与反思:在未与夏先生签订任何补偿协议、未履行法定安置补偿义务的前提下,便贸然对老百姓的合法祖宅实施拆除;拆除之后,不仅对夏先生的合理诉求不闻不问、置之不理,任凭拆迁地块上高楼拔地而起,既未主动牵头化解矛盾、弥补损失,在强拆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后,也未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任何处理。行政机关的上述一系列行为,既完全背离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更是加剧党群矛盾、损害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
此次鹰潭市夏先生祖宅违法强拆的赔偿争议,看似是一个个案,却折射出征收补偿领域中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民生关切。我们期待相关行政机关能够正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对赔偿标准进行重新核查与核算,切实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也期待上级司法机关能够关注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审慎审查,适时启动再审纠错程序,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保障。
唯有始终坚守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底线,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放在首位,才能让城市更新与征收安置工作更有温度,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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