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成都铁路公安局针对一起案件的“互殴”认定引发网络关注。5月2日,一女子发视频称,当天乘坐C6276次列车,途中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然后女子还击,最终成都铁路公安认定为互殴,引起网民热议,具体细节我们不详细说了。
我们就成都铁路局警情通报内容以及警方公布的视频做一下提出以下几点疑问。

首先,那个挑起事端的警方通报中所谓的杨某某同行人员,这句话就有问题,杨某某同行人员是这次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或者说引发后来相互扇事件升级的直接原因,因为杨某某同行人员首先进行辱骂人家王姓女子,才引起王姓女子反反骂。就是这样事件的当事人质疑,为什么警方避重就轻,为什么不提出该人姓氏,比如跟王姓女子和杨姓女子一样点出来,而是说成杨姓女子同行人员?这个同行人员本身就是事件的当事人,而不是无关人员,虽然互扇是两名女子,但杨姓女子同行人员也是当事人,也是参与方,因为他首先辱骂王姓女子,辱骂他人应该不应该处理吗?怎么成了无关当事方,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样的通报涉嫌庇护杨姓女子同行人员,如果不是,那么请成都警方给予合理的解释,为什么不把杨姓女子同行人员曝出姓氏来?
我们这个社会,无论现实如何,暂且不论,但追求法制的公平公正才是最重要的,如果连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都存在庇护行为,这如何体现出执法公正来呢,而且就是这样一个全国人民关注的事件,不把事件的来龙去脉详细讲清楚,不把相关涉案人员全部记录进去,描述清楚,这样的通报是否公正公平,有待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判断。
试问一下是什么人避重就轻,或者说想保护某些人。这样的通报看似天衣无缝,然而让广大老百姓很难信服,原因就是通报没有更加客观公正如实把所有的细节描述进去,而是有所取舍,而且这样的取舍本身让广大老百姓感觉到有倾向性,怎么彰显公平公正呢?
要想让老百姓信服,必须通报内容不应该有所偏袒,有所取舍,这是不合适的。我认为杨姓女子同行人员应该被列为事件的直接参与者,更显公平公正。(当然作为当事人的孩子我们可以保护一下没有问题,但成年人则没有必要保护)
杨姓女子同行人员在通报中的体现度不高,也是网民热议或者不满的关键点所在。
其次,好多人为警方通报认定为互殴叫好,这是不妥的。
同时视频为什么有所取舍,杨姓女子及同行人员也是这次事件的主角,为什么视频中没有完全体现出来,为什么?
任何事情都有是非曲直,我就纳闷了,为什么那么多人把这次事件认定为互殴叫好,我们来分析一下这里面的逻辑。
那些为认定互殴叫好的的人,我想大多数是和杨姓女子一家的社会地位相仿或者类似,或者说这些人的行事风格与杨姓女子一家类似,所以有同病相怜的感觉,支持杨姓女子一家的行为,实际上是为自己类似行为站台,这些人大多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优势或者较强势地位,他们总是以占便宜、总是以优越与他人地位而自豪,时时处处不讲理只讲利,只有有利他们行为的他们就会毫无原则的支持,支持杨姓女子一家就是支持自己,为自己的不道德的不合法的行为站台。
这一批人在互联网上很有能量,这些人要么是有权,要么有势,地位优于普通老百姓,他们形成一个团体,在互联网上扰乱大众的思想认识,这叫起哄架秧子,把控舆论导向,而一些不明事理的人,认为他们是对的,其实自己才是这类事件的受害者,这些人说难听了是为他人做嫁衣,而不自知,这是很可悲的。
而且当下有一种舆论导向也是很明显,有些体制内的人一直想歪曲普通大众价值观,比如说有个网名叫退休干部王姐发文称,所谓的公务员工资是国家发的,而国家的钱是央行印的,所以公务员是纳税人的钱养活的是错误的。
大家看到没有,就是有一些体制内的人拿着纳税人的钱,却满口胡说,却脸不红心不跳,脸皮真是厚到家了。
而且这种人还不少,大有人在这些人的言论目前看能量不小,已经成为气候。
而绝大多数普通民众更支持王姓女子,而反对首先引起事端的杨姓女子一家,因为这些人有着基本的朴素价值观,这些人更多的类似王姓女子遭遇,对他的遭遇深有感受,他们是遵守基本的公序良知和道德底线,然而就是这样的底层民众却屡遭侵害。
所以支持王姓女子的人群才是那些真正遵守基本道德,基本公序良知的人,我们应该从法律上支持这样一批人,而不是漠视违法行为,对这样的行为视而不见,这样的法律制定没有起到避免类似事件发生,而有可能会让那些不遵守法律的恶人更加肆无忌惮,为什么有些人会主动出手,因为出手的代价太低了,对于一些人来讲,他们不怕出手。如何自法律上让那些主动出手的人把手缩回去才是关键,也是法律制定的初心。

下面是关于互殴认定背后逻辑与思考。
我们从法律上互殴认定的目的或者说初衷是什么说起,互殴认定是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形成恶性事件,因为一方出手打另一方,另一方不还手,那么出手打人的一方可能就会罢手,事件不会向更严重程度演化,这是认定互殴的基本法律准则,法律的出发点或许没有任何问题。然而问题是当一方出手造成的后果,或者叫惩罚力度过于轻,这样的处罚,不足以震慑首先出手打人者,也很难让被打者认可这种忍让所能看的相对较大的利益,比如惩罚对方的程度,比如说对于被打者的补偿等等,但这些不能满足之时,也就是当法律不能够让受害者接受惩罚和补偿时,那么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解决就会成为一种必选项。
当互殴的认定目的已经脱离法律所要追求的目的,民众会不自觉的去用自己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这条法律的制定就是失败的。
然而现实是,互殴会助长一些有权有势的人的动手欲望,因为这样行为如果对方还手,认定为互殴,自己就是获利一方,如果对方不还手,自己还是获利一方,因为对于某些人来讲,出点钱那是小意思。
也就是说互殴认定成了保护强者的一种法律工具,让受害者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忍气吞声。

所以互殴这一法律条文本身就存在问题,下一步需要修改。
我们知道为什么正当防卫很难被认定,因为正当防卫其实本身也是为了保护弱者,一般正当防卫的都是相对弱势群体,或者叫弱势一方,然而事实却是,正当防卫很难被认定,因为那些侵害者是强势一方,他们的社会地位相对比较高,一旦较容易的认定正当防卫,势必对这些人不利,当然就很难认定正当防卫了。

我们看看聊城“辱母案”,舆情发酵,才勉强认定为防卫过当昆山龙哥案也是舆情发酵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些都是在舆情发酵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这些案件舆情不发酵,我想不会这样的结果的,当然昆山龙哥虽说是强势一方,但不是社会地位高的,这类人也是打击对象。
认定正当防卫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说强拆问题,如果强拆,在强拆过程中发生的殴打致人死亡,如果都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不管是权势部门或者权势人员,自己做出不法行为时,无疑会受到生命威胁很大,所以认定正当防卫很难就在这里。
西方国家强调私权利有无限保护权,未经允许私闯民宅等等可以实施无限自我保护权,这是对私权的最大的保护。
互殴认定,忽略了个人受到侵害的自我保护权力,个人私权的弱化,是互殴认定的不妥之处的关键。但你忽略了当受到人身伤害时的自我保护时,那么被侵害一方必然只能选择反击,而不是忍气吞声。

互殴认定的逻辑和正当防卫的认定逻辑是一样的,本身很难认定,当然互殴认定无法保护受害者一方,实际上,但侵害方实施侵害时,被侵害方怎么来确定这是一次侵害行为,后续不会继续侵害,尤其是侵害方身强力壮时更是如此,他有可能继续进行侵害,你让一个被侵害当事人来以事后警方的方式来判断当时情况,我认为是不可能的,那么只要对方实施了侵害,且没有离开现场,而且仍然在正直或者威胁被侵害一方,那么无论对方有没有动手,被侵害一方肯定会认为对方又继续实施侵害的行为,因此被侵害一方有权力选择还击并控制对方,避免自己不会被继续受到侵害。
所以必须把互殴认定与正当防卫要区分开来,你不能要求受害一方不采取措施,而是要求施害方不能继续做什么,这才是逻辑的根本。
所以互殴的背后逻辑是错误的,而且错误的主要根源就是保护强者而不是保护弱者。
因此,对于首先动手者的处罚要足够重,比如说只要实施侵害了,那么就要给被打者进行补偿,比如说起步一万元,同时处罚打人者五万起步,收缴国库,这样就会威慑那些首先打人者,这样才避免发生互殴,不让首先打人者畏惧,那么互殴现象就会一直存在。
最后,有人指责王姓女子的问题,这是很荒唐的逻辑,有些人就是在胡搅蛮缠,搅乱是非对错认识,王姓女子无论怎么样,首先人家的要诉求是合理的,其实人家的杨姓女子一家首先挑起事端,辱骂和出手的,这些才是问题的关键,王姓女子本身的问题与这次事件无关,这次事件核心问题是杨姓女子一家,所以大家不要被一些不良媒体带偏,要保持自己的认知,保持自己思想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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