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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对天发誓,可不是玩笑,那是他们的“信仰”与“法律”

在古人眼中,“对天发誓”这短短四个字背后,是一套完整而严肃的信仰与法律体系。 对天发誓的力量来源于古人对“天”的信仰。在

在古人眼中,“对天发誓”这短短四个字背后,是一套完整而严肃的信仰与法律体系。

对天发誓的力量来源于古人对“天”的信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的概念具有多重含义:自然之天、神秘之天、哲学之天。

起初,“自然之天”垂象,而“圣王”则之。随后,“圣王”以人事解释自然界,再拿这个人事化的自然界来做人间的模范,“神秘之天”应运而生。

武王伐纣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观念日益流行。君主逐渐认识到,不敬厥德,就会早坠厥命-10。与此相应,“神秘之天”逐渐让位于“哲学之天”。

在这种天道观念下,誓言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约束,也是对天道的顺应。违背誓言不仅会遭到社会谴责,更会招致上天惩罚,这是古人心中根深蒂固的信念。

古代文献中,不乏违背誓言遭受天谴的记载和传说。这些故事通过口头和文字流传,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誓言神圣性的认知。

《诗经·大雅·大明》中写道:“天监在下,有命既集。”意思是上天时刻监察人间,命运皆由其决定。在这种观念下,“人在做,天在看”绝非一句空洞的俗语,而是古人心中实实在在的信仰基础。

古人对天的信仰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源于对自然现象的敬畏与解读。雷电交加、洪水泛滥、干旱连年,这些无法控制的自然力量被理解为上天的意志表达。

列维·布留尔在《原始思维》中这样描述:“对原始人来说没有任何偶然的东西。”一切现象都被赋予特殊意义。这种思维方式塑造了古人将自然现象与天意紧密联系的认知模式。

对天盟誓的历史,可追溯到西周时期,青铜器铭文就记载了相关案例。

西周时期的霸姬盘与霸姬盉铭文记录了一个有趣案例:霸姬因“气”未按约定移交仆役,向王室重臣穆公提起诉讼。判决作出后,“气”起誓遵守判决,如有违反则接受罚金、鞭刑、流放等惩罚。

誓言与刑罚共同成为保障这一时期判决执行的有力手段,呈现出现实与超现实力量的结合。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盟誓在国家关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不同诸侯国之间签订盟约时,常采用“杀牲告天”的仪式。

杀牲种类和颜色都有严格规定:“对天杀白马,对地杀黑牛”。白马象征天的光明,黑牛象征地的黑暗,这种区分源于北方游牧民族的原始信仰。

盟誓过程中,酒与肉是饷天供物,而土、血、骨则是对违约的警告。誓词中常包含这样的内容:如某方破坏和约誓言,就要“像这血一样出血,像这土一样被土埋葬,像这骨一样暴骨而亡”。

而古代的司法体系中,对天发誓具有明确的法律功能。《周礼》中明确记载:“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郑玄注云:“不信则不敢听此盟诅,所以省狱讼。”意思是在涉及诉讼案件时,先让当事人进行盟誓,对上天、神灵起誓能够使不诚信者心生怯意,达到减少诉讼的目的。

在科技手段有限的古代,誓言往往成为法官断案的重要参考。秦代《睡虎地秦简》中记载当案件没有目击证人、没有书证物证,当事人又无法给出可靠口供时,誓言常常成为司法审判的最后手段。

因为在古人看来,基于察言观色所得到的推论、基于严刑拷打所得到的口供都有不真实的可能,但在天道威慑下做出的誓言,却有着很强的信服力。

唐代敦煌文书记载,在田产争夺案件中,如果双方都拿不出契约凭证,法官就会采用发誓的方式进行断案。令当事人在社庙前发誓:“若侵占他人田产,则使神灵降罪,子孙永无田产。”

对天发誓不仅适用于民间纠纷,也广泛应用于统治领域。满族努尔哈赤与明朝辽东地方官员就双方边境立誓互不侵犯时,“杀白马立誓”。

天命四年(1619年)十一月,努尔哈赤与蒙古喀尔喀五部贝勒共同立誓,约定“巳未年12月,对天杀白马,对地杀黑牛,放上一碗烧酒,一碗肉,一碗土,一碗血,一碗白骨,以忠诚之言对天立誓”。

这种盟誓不仅形式庄严,而且具有延续性和可追责性。天命五年(1620年)六月,努尔哈赤以喀尔喀部巴哈达汉贝勒破坏誓言与明王朝有来往为由,用前一年“对天杀白马,对地杀黑牛,撒血立誓”的行为进行问罪。

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政治宣誓制度导源于“礼”,以敬畏“天道”为心理基础。君主通过“祭天”的行为,报答上天的眷顾,客观上增强了其合法性。

对天发誓在古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道德约束作用。《淮南子》中写道:“为愚者之不知其害,乃借鬼神之威以声其教。”意思是,对于那些不了解危害的愚昧之人,就借助鬼神的威严来实施教化。

在立法技术尚不成熟的时期,法律难以规范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的强制力也有限。而神灵权威可以填补法律尚未涉及的领域,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

在安土重迁的古代社会,人口流动性不强,熟人社会是生存常态。对天发誓往往在公堂之上进行,违背誓言的行为会遭到众人的唾弃,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这种外部强制力与对天道的内心敬畏共同作用,构成了古代誓言约束力的双重保障。在资源有限的基层社会,誓言作为一种低成本的社会规范机制,有效地维持了社会秩序。

对天发誓的形式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演变。早期,誓言常伴随着复杂的仪式和具体的牺牲。除了杀白马、黑牛外,还有焚香、叩头、宣读誓词等环节。

满族努尔哈赤时期,与蒙古科尔沁鄂巴台吉缔结友好时,“在南面河岸的坛上杀白马黑牛,烧香,供献所有的肉,汗同鄂巴台吉三跪九叩。叩头完毕,宣读二誓词,使众人听了,然后烧掉”。

到了皇太极执政时期,开始逐步改革,向汉族文化过渡,严格限制杀牛马祭天。1636年皇太极改后金为清时,一改“旧例用生太牢祀天,以祭肉分给众官,令各携至家,熟而享之”的传统礼仪,命令“祭天用太牢熟荐”。

随着时间推移,誓言逐渐简化和象征化,但核心的敬畏之心仍然保留。这种演变反映了社会结构、文化观念和物质条件的变化。

不过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变迁,对天发誓在司法和政治中的实际效力逐渐减弱。

唐代以后,裁判文书中誓言的影子逐渐淡去,这与司法制度的完善、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儒家理性主义的兴起有关。

宋代,随着理学兴盛,法医学进一步发展,《棠阴比事》《洗冤集录》等书的出版和流传,为司法审判提供了科学依据与技术支持。

同时,对鬼神的信仰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北宋思想家张载提出:“鬼神者,二气之良能也。”将鬼神解释为阴阳二气的变动,以自然现象解构神秘现象。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逐渐松动,人口流动性增强,熟人社会的舆论影响力减弱,违反誓言的隐性成本降低。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曾经在司法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对天发誓,逐渐淡出了官方司法程序。

“天道远,人道迩”——对天发誓在司法裁判中的淡化,实际上反映了古人对于民生关怀的逐步提升。当鬼神之说在民众生活中退隐,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才会被真正看见。

曾经庄严的“对天杀白马,对地杀黑牛”仪式,如今只剩下“我发誓”三个字的口头表达。曾经维系社会秩序的誓言体系,已让位于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证据规则。

然而,那份对诚信的珍视,对诺言的坚守,仍然是古今相通的品质。当一个人说“我可以对天发誓”,我们听到的不仅是一句过时的俗语,更是一份跨越千年的诚信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