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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经济价值的浅析与思考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日益深入,各类企业之间的商事争议日益增多。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于2019年8月7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日益深入,各类企业之间的商事争议日益增多。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于2019年8月7日签署旨在便利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调解公约》),并积极推动国内立法与之衔接。作为这一系列制度建设的关键步骤,国务院于2025年12月31日公布《商事调解条例》,该条例于2026年5月1日正式生效。

任何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其根本意义在于创造价值。商事调解的价值远不止于解决单一纠纷,更深层地看,它通过降低社会整体交易成本、优化商业生态、提升经济系统韧性,成为市场经济的“润滑剂”与“稳定器”。

一从合同的价值衍生思考调解的价值

调解的根本价值,也不因部分调解协议未被履行而减损,如同合同的价值也不会因其被违反而被否定。合同的根本价值在于,为不确定性的商业世界提供一个确定性、可预期的合作与风险分配框架。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关系型合同”,其最根本的经济价值可以归结为创造并显化“合作剩余价值”的机制和大幅降低“风险定价”的信息成本与交易费用。

1.创造并显化“合作剩余价值”的机制

当商业纠纷发生时,诉讼和仲裁的思维是“向后看”,核心任务是根据过去的事实进行是非裁断,结果往往是“零和博弈”。而调解的思维是“向前看”,其核心任务是挖掘并整合纠纷背后双方尚未被满足的、差异化的利益,寻找比简单胜负判决更具价值的合作方案。这好比把一个既定利益的蛋糕,再行分配。通过创新的履行方案,如分期付款、债转股、以货抵债、继续合作抵扣等,将原本可能因诉讼而“僵死”的债权、资产又或是僵局盘活,创造出新的经济价值,这是判决书无法实现的。即便部分协议未履行,但通过谈判过程,双方对各自的底线和商业可能性的认知已发生改变,这本身就产生了价值。

2.大幅降低“风险定价”的信息成本与交易费用

根据科斯的理论,企业的存在是为了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同样,调解的存在是为了降低纠纷解决这一特殊“交易”的费用。首先,调解降低“信息不对称”成本,诉讼是一种高度对抗和程序化的信息筛选机制,调解则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保密的“信息交换场所”,让双方可以更坦诚地沟通真实的商业困境和核心关切,从而避免因信息误判而做出非理性决策。再者,诉讼结果、时间、费用都存在巨大不确定性,这迫使当事人在决策时,对未来的收益或损失打上一个很高的“风险贴现率”。调解通过提供一个可控的、灵活的非对抗程序,极大地压缩了这种不确定性,让双方能以更接近真实价值的“贴现率”来评估和处置争议资产,从而做出更经济的决策。

概言之,如果说一份标准的买卖合同是确立“以特定价格交换特定物”的规则,从而显化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并保障交易安全。合同本身,就是这个“价值发现与保障机制”的载体。那么,一份调解协议的目的,是确立一个比法定判决更优的、定制化的“风险或利益再分配”规则,从而显化在僵局和对抗中被掩盖的“合作剩余价值”并探索实现路径。调解程序本身,就是这个“剩余价值发现与创造机制”的载体。

因此,调解的根本经济价值,在于它在纠纷这一“市场失灵”的场景下,重构了一个能够发现并创造合作剩余价值的“临时性市场”。它的存在,本身就改变了各方当事人的预期和行为模式,引导其从对抗性分配转向合作性创造。无论最终是否会完全被履行,这个过程已经产生了降低对抗烈度、明确真实诉求、探索解决方案的经济效益。

二从“囚徒困境”到“协调博弈”

从博弈论的底层逻辑看,商事调解的核心经济价值在于其系统性地改变了纠纷解决的博弈结构。在缺乏有效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它将商事纠纷从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囚徒困境”,即一种注定产生社会损耗的对抗状态,转化为可能创造合作剩余的“协调博弈”。这一转化是通过引入调解机构与调解员这一关键的“信息中介”与“可信任机制”实现的。调解机构调解员帮助当事人更清晰地评估诉讼风险、挖掘潜在共同利益,从而实质性地改变博弈的“支付矩阵”,引导理性当事人走出“相互背叛”的非合作纳什均衡,逐渐接受、选择能实现帕累托改进甚至最优的合作解。这一过程,相较于刚性判决书,提供了更具弹性、更能降低经济摩擦的协议履行路径。

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期,调解能为陷入困境的企业设计“软着陆”方案,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避免经济状况更加糟糕的连锁反应,稳定宏观经济面。而在复苏期,其旨在保留商业关系的柔性结果,远比“赢家通吃”的判决更有利于修复信任、快速重启产业链协作。因此,商事调解不仅是微观层面纠纷解决工具,更是通过改变博弈规则来优化商业生态、提升经济系统整体韧性的重要制度设计。

三从制度供给视角看商事调解的经济价值释放路径

商事调解的经济价值并非自然显现,其释放程度取决于制度供给的完备性与运行机制的有效性。当前,《商事调解条例》的颁布为调解价值释放提供了基础性制度框架,但要从“有法可依”走向“价值落地”,还需构建更为精细化的配套制度体系与高效的运行保障机制。

首先,需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尽管《商事调解条例》明确了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但在司法确认程序的便捷性、执行力度以及对恶意违约行为的惩戒措施等方面,仍需进一步细化规则,确保调解结果能够得到稳定兑现,消除当事人对“调解后仍难执行”的顾虑,从而提升调解方式的吸引力。

其次,应完善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与规范化建设。商事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商业逻辑与专业知识,这就要求调解员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需拥有特定行业的商业经验与纠纷化解能力。因此,需建立健全调解员资质认证、培训考核、职业道德准则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一支高素质、多元化的专业调解员队伍,以提升调解服务的质量与公信力。

再者,加强调解与诉讼、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构建“调解优先、诉调对接、繁简分流”的多元解纷格局,使当事人能够根据纠纷特点和自身需求,灵活选择最适宜的解纷路径,形成纠纷化解的合力。

最后,加强商事调解的文化培育也至关重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商事调解的优势与成功案例,提升市场主体对调解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逐步在商业社会中形成重视合作、崇尚和解的商业文化氛围,为商事调解经济价值的充分释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通过上述制度机制的完善,商事调解才能真正突破实践中的瓶颈,将其在创造“合作剩余价值”、降低交易费用、优化博弈结构等方面的潜在经济价值,转化为推动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现实生产力,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结论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与《商事调解条例》的实施,不仅是为回应商事争议增多的现实需求,更是为市场经济体系嵌入了一个关键的“韧性模块”,标志着我国商事纠纷解决体系迈向现代化、国际化的重要一步。商事调解的价值远不止于个案纠纷的平息。它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经济系统整体效率与韧性的重要制度设计。展望未来,随着该制度的深化与实践,商事调解必将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更为深远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