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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为工程公司代开劳务专票,被判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劳务公司为工程公司代开劳务专票,被判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基本案情2016年10月平潭综合实验区A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公司为工程公司代开劳务专票,被判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平潭综合实验区A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在福建省平潭县注册成立,主营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

2019年A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游某某与湖北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A公司为B公司代开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按照所开发票金额1.5%或2%的比例支付开票费,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在双方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91份,票面金额85919564.31元,税额2577585.69元,价税合计88497150元。

以上所开具的发票已被B公司用于抵扣税款。扣除A公司所缴税款后,A公司非法获利943155.62元。

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向通城县公安局退缴1417905.8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A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被告人游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辩护意见

1.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游某某具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且多余的费用足够缴纳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本次犯罪是因其法律意识淡薄,是初犯,犯罪恶意较小,其平常热衷于公益事业,品行一贯良好,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对其判处缓刑三年左右。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平潭综合实验区A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被告人游某某系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调查评估,被告人游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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