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保障民事权利、规范交易的重要依据。然而,江苏丹阳市丹北镇某兴村村民朱某林的遭遇,却让这份法律赋予的保障与信任蒙上阴影。2014年,他与同村村民签订“以租抵债”协议,本为保障20万元借款安全,却在履行中产生争议并进入司法程序。十年间,他历经诉讼、再审等程序,诉求至今未实现。这起纠纷不仅关乎个人权益,更折射出契约履行与司法认定等深层问题。
一、协议订立:以租抵债的信任约定
2014年12月3日,朱某林与朱某华、张某红签订《租房协议》。双方约定,因朱某华、张某红借款约二十万元,为保障债权实现,将其位于丹阳市丹北镇某兴村的一处铁皮厂房交由朱某林使用,借款利息抵作租金,租期暂定两年。协议明确,若债务人提前还清债务,朱某林需在两个月内退租;若未能还清,则朱某林有权优先占有该厂房。协议亦对水电供应、生产责任等作出约定,双方及村干部作为证人签字生效。
这份“以租抵债”的约定,核心目的是为借款提供担保,确保债权人在债务未清偿时能通过厂房使用权获得补偿,符合民间常见的债权保障模式。朱某林在后续陈述中提到,因双方是同村邻里,且对方以厂房使用权作担保,才放心借出款项,他原以为这份明确的协议能为债权提供坚实保障。协议签订后,朱某林履行了借款义务,搬至案涉厂房经营铁皮生意,初期双方未出现明显矛盾。
但令人愤怒的是,协议签订后不久,朱某华、张某红便违反“交由朱某林使用”的核心约定,早在2015年就擅自将厂房大部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影响其正常使用。经多次交涉,对方口头承诺自2016年起每年额外给付25000元租金损失作为补偿,并于2017年分四次向朱某林银行账号转存合计25000元,只是当时谁也未料到,彼时朱某林未曾想到,这笔勉强弥补部分损失的款项,日后竟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全部损失补偿”,成为被告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二、矛盾爆发:违约行为与损失发生
2019年下半年,朱某华、张某红的违约行为彻底升级,从偷偷转租变成公然侵权。朱某林表示,朱某华、张某红未提前通知便擅自将其存放在厂房内的八十多扇实木门板、剪板机等设备及材料移出,直接造成朱某林巨额经济损失,门板被置于桥洞下因积水受潮发霉报废,设备被移至河边经日晒雨淋锈蚀殆尽,这些物资是他为新农村建设装修敬老院工程储备的,此次损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朱某林当即报警,丹阳市公安机关埤城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录了该事件,明确“朱某华承认移动门板事实”,但现场调解未果。此后,更令人无法容忍的是,朱某林发现案涉厂房已被被告再次另行出租给案外人,这意味着他既无法继续使用厂房,存放的财物也已被对方处置。此时,朱某华、张某红所欠20万元借款仍未清偿,朱某林曾于2019年5月30日就该借款起诉并胜诉,但判决生效后债务仍未清偿,也未阻止对方对厂房及财物的处置。
2019年12月12日,朱某林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项诉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继续履行租房协议;返还利息等损失1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然而,被告张某红不仅未就其违约行为作出积极回应,反而在答辩中提出原告诉请缺乏依据应驳回、租房协议无效应予撤销等主张。其中,其将已发生的另行出租行为解释为“撤销协议的行为”,并否认未返还25000元的事实,其上述抗辩与现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存在矛盾;被告朱某华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双方争议集中在协议效力、租赁期限、25000元款项性质及损失是否存在等方面。
三、司法进程:判决结果与争议焦点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林、被告张某红到庭,朱某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虽认定了协议签订、原告租用厂房一年半后被告移动物品并转租、被告转存25000元、原告另案起诉借款等基本事实,但在关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却与朱某林的合法主张存在天壤之别。
2020年4月,丹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朱某林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认定,20万元款项纠纷已由其他生效文书处理;将“暂定两年”租期解释为固定期限,故未支持其“债务未清则优先租用”的主张;将2.5万元认定为全部损失补偿,对其提交的财物损毁证据未予采纳,并指出设备多已处理、剩余部分保管妥善、门板移动未必造成损失,且原告自身长期留存物品亦有一定责任。案件受理费由朱某林承担。朱某林认为,该判决未认定被告2015年擅自转租构成违约,也未支持其财物损失主张,致使其合法权益未获充分救济,故难以接受该结果。
朱某林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原诉请。2021年,该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认为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相关款项已了结租赁事宜,且朱某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利息损失。
此后,朱某林仍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诉求。2025年,丹阳市人民法院回复称,该案程序合法,无枉法裁判,且判决结果已通过再审及检察监督程序确认。朱某林对此表示失望,并决心继续寻求其他合法途径维权。本案核心争议点包括:租赁期限的认定、2.5万元款项性质、财物损失是否成立,以及“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朱某林的相关主张均未获法院支持,其认为这直接导致其诉求被驳回,这也是其长期坚持维权的主要原因。
四、维权反思:契约精神与公平期待
历经十年维权,朱某林投入巨大。其虽在借款案中胜诉却未能执行到位,厂房租赁权因相关司法认定未能实现,主张的财物损失亦未获赔偿。维权过程从依赖合同、提起诉讼到申请再审与信访,每一步都颇为不易。朱某林认为困境源于对方自2015年起的相关行为,该行为构成违约与侵权。
朱某林主张案涉“以租抵债”协议具有担保性质,其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具有依据。其认为对方2015年擅自转租构成根本违约,后续行为涉嫌侵权。但在其看来,相关司法程序未支持其关于契约目的与担保功能的主张,致使其权益未能得到充分救济。朱某林表示,其长期努力旨在维护自身权益,也体现了对契约遵守与问题公正解决的期待。其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法审查其申诉,重新审视其关于对方违约及自身损失的主张,并期待合法权益能通过法定途径得到最终维护。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