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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天价投资,白菜价赔偿的冤案

2025年12月,内蒙古达拉特旗的寒风裹着沙土掠过田野,梁家圪堵村那片曾矗立116栋温室大棚的土地,如今只剩裸露的土地—

2025年12月,内蒙古达拉特旗的寒风裹着沙土掠过田野,梁家圪堵村那片曾矗立116栋温室大棚的土地,如今只剩裸露的土地——这片承载着达拉特旗雨顺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全部希望的农业设施,在2021年被强行拆除后,只换来了一纸“25万元赔偿”的判决书。合作社股东兼委托代理人杨树森已经为这场“天价损失,白菜价赔偿”的纠纷,奔波了整整四年。

时间倒回2011年,雨顺合作社与当地政府签订温室大棚建设合同,分两期投入3368万元(一期868万、二期2500万),建成116栋标准化温室大棚,并有鄂现农办〔2013〕16号文件验收合格的记录。2016年,合作社又追加509万元维修大棚,相关购货合同、税票、拨款签字等材料,都被杨树森仔细整理存档。“每栋大棚光材料就20多万。”杨树森翻着建设发票说,大棚不仅有钢架,还包含墙体、水电系统、灌溉设备、保温棉被、卷帘机等设施,加上人工成本,单栋造价超22万元,116栋总造价达2584万元。但2021年大棚被梁家圪堵村梁南社强行拆除后,这一切都成了“数字”:一审法院以“鉴定依据系单方提供”为由,未采信合作社1011.944万元的损失鉴定,反而依据梁南社“废钢材卖了25万”的说法,判决仅赔偿25万元。更让杨树森不解的是,一审中合作社提交的1900万元自筹资金证明、1591万元建设发票、246万元工程结算单等证据,均未被法院提及;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以“标的物灭失”拒鉴后,并让合作社比照现存59栋大棚制作的用料表(鉴定人员、法院、双方均现场签字确认),也被认定“无效”。“相当于我们拿着一沓证据,法院却只听对方一句话。”

除了赔偿金额,合同履行的认定也让杨树森觉得荒谬。一审判决称合作社“2021年未交承包费”,但杨树森提交的证据显示:当年合作社将68栋大棚承包给农户,应收34万元承包费,其中22.76万元已抵顶梁南社的土地承包费,剩余款项也与梁南社协商一致——梁南社在庭审中,也承认收了这笔钱。“对方自己都认了收了承包费,法院还说我们违约。”杨树森拿着一审笔录复印件说,合作社提交的承包合同、农户缴费记录等证据,同样被法院“忽略”。被告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拆除温室大棚115栋,被告庭审中说拆除了105栋,没有任何证据。一审判官就采信了,杨树森提供的证据,和法官的判决矛盾百出。

在杨树森看来,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案例,全国罕见的案例,可能再各级司法机关眼里恰视为儿戏。把中央三令五申保护民营经济当做耳旁风这场纠纷早已不是“民事赔偿”那么简单:2584万元的财产被强行拆除,已达到《刑法》中“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数额巨大起点为5万元)。大棚被拆当天,杨树森就到达拉特旗吉格斯太派出所报案,被拒未与论止;又找刑警队;再到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内蒙古公安厅,得到的回复要么是“民事纠纷”,要么是“不属于管辖范围”。“我们拿着建设合同、验收文件证明这是合法财产,拿着拆除现场的照片证明被故意毁坏,可就是没人立案。”杨树森说,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明知大棚价值远超25万元,却未审查拆除行为的刑事性质,也未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这不是‘民刑不分’,是故意把刑事案件压成民事纠纷”。

从2022年一审判决,到2023年鄂尔多斯中院维持原判,再到内蒙古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杨树森和合作社提交的所有证据,似乎都“消失”在了司法程序里。2024年,合作社向鄂尔多斯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被驳回;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作出“不予复查”决定。今年,杨树森带着厚厚的证据材料——建设合同、验收文件、投资发票、维修记录、鉴定意见书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请求三点:一是监督再审,撤销此前所有判决,支持合作社一审诉求;二是判令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三是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拆除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些证据不是‘单方材料’,是盖了公章、有签字、能对应实物的铁证。”杨树森指着现存的59栋大棚说,这些大棚和被拆的116栋是同一批建设、同一标准,“哪怕去现场看一眼,也知道25万赔偿有多荒唐”。农民要的公平、公证难于上青天。

杨树森的包里始终装着这份抗诉申请书,还有那些被“忽略”的证据。这个项目当年他付出了很多辛苦,政府给了他很多荣誉,还担任过一届县政府人大常委,还是50年的共产党员。

合作社里的社员大多是当地农民,3000多万的投入里,有大家的血汗钱,也有银行贷款——大棚被拆后,合作社不仅血本无归,还面临一千多万债务和违约的风险。“我们不是要‘多赔’,是要拿回该得的,是要让故意毁财的人承担责任。”站在大棚废墟旁,杨树森的声音裹在寒风里,“从基层到最高检,这四年我们只想要一个‘看见证据’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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