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元阳讯——2017年,原元阳县牛角寨乡人大主席团主席李忠桑因一起“民爆物品协调案”被定罪,至今已八年。然而,翻阅全案卷宗,竟无任何物证——没有炸药、没有交易痕迹、没有资金往来,支撑定罪的,仅有几份事后反复、来源存疑的口供。
李忠桑曾扎根红河梯田十余年,拥有4项国家发明,其主要的农业推广项目一度获得县财政局项目负责人的认可,并拟向上级申报。但就在项目推进关键阶段,他突然被卷入一场离奇案件。

据其陈述,2016年中秋,当地一名林姓人士驾车撞人致死并安排他人顶包。此后,该林某得知财政扶持项目将由乡政府承接,临时提出一个效益不明、涉嫌重复建设的农产品展销点方案,与李忠桑在沟通中发生争执。
2017年6月12日晚,李忠桑接到一通电话后被带走,全程未出示法律文书,亦未通知家属。随后24小时内,在糖尿病急性发作、意识模糊的状态下,他称遭受掌掴、反铐等非正常对待,终作出了“五次协调买卖炸药”的供述。
而官方出具的《到案经过》却记载其“6月13日上午主动投案”——与通话记录相差近14小时,时间线存在明显矛盾,引发对其供述形成过程合法性的合理怀疑。
一审庭审中,所谓“买方”徐颖当庭否认李忠桑参与协调;“卖方”张某平表示,其此前供述系在巨大心理压力下作出;六旬证人梁某君亦坦言,因担心牵连家人而提供了不实证言。全案缺乏客观证据印证,仅依赖口供闭环完成定罪。
此后,从红河州中级法院到省级法院,再到国家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李忠桑多次提交申诉材料,均以“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为由被驳回。然而,这些所谓“印证”,恰恰源于同一套取证链条,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尚未得到独立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十五条更明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李忠桑说,“在强调‘以审判为核心’改革的今天,我们是否还能接受仅凭口供定罪?”

如今,这位曾立志“让百万梯田百姓脱贫致富”的基层干部已年过半百,满头白发。他手握通话记录、病历资料、同案人翻供笔录等新证据,仍在等待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复核。
他要的,或许不是平反,而是一个程序上的回应:当证据链条存在重大瑕疵,司法系统能否启动自我纠错机制?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制度不应沉默。(本文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并承诺真实性,仅反映其个人主张与诉求。本文立场不代表平台观点,旨在传递信息、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具体事实及法律责任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