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扎根偏远地区的基层执法人员,为按时返岗跨越数百公里路途,却在返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离世。然而,其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两审诉讼均以败诉告终。这起发生在黑龙江伊春的事件,不仅让一个家庭承受了失去亲人的剧痛,更引发了公众对“上下班途中”认定标准、法律适用边界的深度思考。
事件始末:跨区返岗路上的悲剧吕某绅,生前是黑龙江省伊春市丰林县执法机关的一名执法人员。由于工作地偏远,他与定居牡丹江的妻子长期两地分居,常年利用假期往返奔波,维系家庭与工作的平衡。
2024年9月,吕某绅奉命前往哈尔滨参加晋督培训体能测试,公出时间为9月24日至26日。9月26日测试结束后,同批同事均于次日返岗,而吕某绅因思念家人,申请了9月27日一天事假,前往牡丹江与妻子团聚。
考虑到9月29日(周日)是调休后的工作日,且牡丹江与工作地新青镇相隔600公里,两地间仅有一趟直达客车,单程耗时至少8小时,为确保按时到岗,吕某绅提前一天于9月28日(周六)踏上返程之路。当日18时30分许,他乘坐客车抵达新青镇下车后,横过公路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9时20分不幸离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吕某绅承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提供)
2024年10月,丰林县执法机关为吕某绅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1月27日,伊春市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其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家属不服该决定,先后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一审、二审均败诉,法院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提供)

(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当事人提供)
核心争议:“上下班途中”该如何界定?争议一:返程是否属于“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分歧点。相关部门认为,9月28日为法定假日,并非正常工作日,单位未安排吕某绅当日工作或要求其当日返回;且吕某绅在新青镇有固定住所,牡丹江至新青镇的路线并非其日常固定上下班路线,属于探亲返程的个人行为,与工作无直接关联,因此不符合“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认定标准。
而家属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吕某绅的返程完全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要求。从距离上看,600公里的跨区路程决定了他无法在工作日当天往返;从交通条件来看,稀少的车次意味着必须提前规划行程;从返程目的来看,其唯一诉求是按时参加9月29日的工作,返程行为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
家属援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主张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居住地的路线应属合理路线,提前一日返程是为次日上班的必要准备,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争议二:法律适用是否考量特殊情况,存在“僵化解读”?
家属提出,基层执法人员异地通勤是现实存在的特殊情况,吕某绅的工作地位于偏远地区,与配偶居住地分居两地的状况并非个例。《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工作生活场景。
家属认为,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仅机械套用“工作地-住所地”的传统通勤模型,未充分考量跨区域就业、异地分居等现实情况,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缩小解释,是否属于法律适用的“僵化解读”?
家属诉求:盼获公正认定,慰藉逝者与亲人痛失独子的吕某绅父母和他的妻子,在承受巨大精神打击的同时,始终坚持为逝者争取应有的认定。他们的核心诉求是撤销伊春市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依法重新认定吕某绅死亡为工伤。
此外,家属还希望上级部门能够重新审视案件,充分考量基层执法人员异地工作的特殊性,让法律适用更贴合现实情况;同时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切实保障基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奉献者不被辜负,让逝者得以安息。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公平正义,更触及到跨区域就业、异地通勤等时代背景下,工伤认定标准如何适配现实的普遍问题。基层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边界在哪里?“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如何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这些问题的答案,不仅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更牵动着无数基层工作者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