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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盗脸带货卖了50万,一行小字就想免责

一个账号,用AI做出来的脸和声音,30天卖出50万元的货,被识破后永久封禁。吴越在微博上只问了一句:骗了多少钱,请如数奉还。


10月18日凌晨,吴越发文喊话视频号"花姐美肤日记",这个账号用AI换脸、AI拟声,把她的面部特征、神态、声线还原得几乎一模一样,视频里的"她"说自己主动甄选、孕妇可用、值得放心买。同一条视频里还捎带了一个跟邓亚萍高度近似的形象。该系列产品近30天销售额50万元,投诉量1900条,账号已被永久封禁,侵权视频全部下架。


这套生意的成本低得离谱。齐鲁晚报的报道里,定制一条换脸拟声短视频,100元就能拿下,便宜的40元。而被冒用的名人要维权,得先公证、再取证、再跨平台投诉、再起诉,一套流程走完,账号早就换了三茬。


很多人会觉得,视频角落不是标了"含AI生成内容"吗,标了还算骗人?


关键卡点在于,标注解决的是"你知不知道这是假的",不解决"你有没有权利这么做"。标识是一项法定义务,作用是让人知情,它跟授权是两回事。就像商店在门口挂个牌子写着"本店售假",牌子挂了,售假这件事一点没变得合法。


更麻烦的是这套标识机制本身。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发布者要主动声明、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平台再去核验隐式标识。可实际操作里,一条换脸带货视频会不会被打上AI标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布者愿不愿意承认自己是假的。把防线建在骗子的自觉上,能有多牢靠。就算真标了,普通人看到"含AI生成内容"这六个字,也分不清是脸换了还是声音换了,而视频里的"吴越"还在说"我亲自选的"。


第二个卡点是法律看什么。最高法2026年9月7日印发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把标准落在一个词上:可识别。只要公众能认出视频里这个人指向谁,哪怕做了AI标注、哪怕合成形象有细微差异,未经许可商用就是侵害肖像权。9月发布的网络法治典型案例里,李某瑾诉徐州欣某文化传媒案,公司截取她公开授课的画面,配上高度吻合的AI合成声音做带货视频,法院认定侵害肖像权和声音权益,判赔12万元,理由里有一条很关键:公司没有审核素材来源和授权,未尽合理审核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这里能看出司法的思路,责任不只在动手做视频的人身上,谁经手、谁分发、谁该审核而没审核,都要摊。


第三个卡点是钱。造假100元,封号成本接近于零,换个号重来;被侵权的一方要花几个月、几万块,最后可能拿到一份12万元的判决。单个案子的判赔,打不疼一条流水线。真正能改变成本结构的,是另外几件事:消费者冲着这张脸下单,属于被欺诈,消保法第五十五条支持三倍赔偿,最高法意见第十项明确法院予以支持,不足五百按五百算;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不用等判决下来,先把内容按下去;平台接到通知不处置的,要就扩大部分担责,明知或应知而放任的,与账号方承担连带责任。


话说回来,AI本身没什么可骂的。换脸、拟声这些能力,做影视修复、无障碍播报都是好事。出问题的是三个条件同时成立:能认出是谁、用于商业变现、没有授权。治理的手应该抓这三个要件,而不是抓技术本身。技术跑得越快,这条线越要画得清楚,否则每个有名有姓的人,都得隔一阵子上网看看自己是不是又在替谁卖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