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主管刘某,把公司账上20万元转出去,给儿子付了房子首付。一个月后,他自己悄悄把钱转回了原账户,公司账上分文不差。半年后公司做内审,翻出这笔转账记录,还是报了警。
刘某的家人来咨询时反复说一句话:钱早就还了,一分没少,这怎么还能算犯罪?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还钱这件事,在挪用资金罪的三种情形里,效果完全不同。
### 一、三种情形下,"还"的作用差别很大
挪用资金罪分三种情形,还钱的意义各不相同。
第一种,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一档的核心就是"未还"两个字。如果行为人在三个月以内把钱还了,就不满足"超过三个月未还",不构成犯罪。这是三种情形里唯一一种"还了就不算"的。
第二种,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只要数额达到5万元,不受三个月时间的限制,也不看还不还,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还钱只是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第三种,进行非法活动。这一档只需要3万元就达到追诉标准,同样不受时间限制,构成与否和还不还无关。还钱照样只能从轻。
所以刘某的情况要先定性:这20万元拿去付首付,属于哪一种用途。如果只是日常使用,又没有超过三个月,就不构成;如果查明是拿去营利或者干了别的违法的事,那一个月就还也只能算从轻。
### 二、"未还"看的是案发前的状态
第一种情形里,"未还"指的是案发前没有归还。判断的截止点是案发那一刻,也就是被单位发现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的时候。
也就是说,如果钱是在三个月内还的,出罪。如果超过三个月才还,但还的时候还没案发,仍然构成,只是可以从轻。等案发之后再还,那就只剩酌定从轻了,挡不住定罪。
### 三、法律明文留了一条从宽通道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有两个要点。
一是时点是"提起公诉前"。审查起诉阶段结束之前退还,都能用上这一款;开庭之后才还,就只能当一般的酌定情节了。
二是效果分两档。一般情形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数额不大、时间不长、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案子,这一款是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直接依据。
另外还有一层:依照相关解释,挪用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两个要件,仍然构成犯罪,只是可以酌情从轻。钱挪到手里一直没动,也不是无罪。
### 四、实操上怎么把握还钱的时机
还钱越早越好,但要落在正确的程序节点上。
三个月内还,第一种情形直接出罪,这是理想结果。立案前还,可以争取不予立案或者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前还,适用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争取不起诉或者减轻。开庭之后才还,只剩酌定从轻。
还钱要留下能核查的痕迹。银行转账凭证、单位收款确认、财务账目入账记录,一样都不能少。用现金归还又不入账,事后很容易被质疑到底还没还。
### 五、一句话记住
第一种情形,三个月内还是无罪;另外两种情形,还不还都构成,区别只在从轻多少。真想争取好结果,就在提起公诉前把钱还清,并且留下能查证的凭证。
我是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上为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