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节档都看了吧?今年韩寒的《飞驰人生3》那叫一个火,上映一周票房突破29亿元,赛车引擎的轰鸣声还没出电影院呢,社交媒体上的营销轰鸣就先起来了。但这次的动静,有点不对劲。
2月20号,ThinkPad的官方公众号发了篇雄文,标题是《影院寻宝挑战正式开启!》。
只要你在电影院里,掏出你的手机,“拍下《飞驰人生3》电影中出现的ThinkPad镜头”,然后发布到社交平台,带上#影院偶遇ThinkPad#的话题,就有机会赢奖品。

奖品是啥呢?点赞最高的5位幸运儿,将获得价值50元的京东购物卡。
大家要知道一个事儿,在电影院里拍摄银幕,这事儿有个通俗易懂的名字,叫“盗摄”,或者说得客气点,叫“屏摄”。
为了50块钱,冒着被影院工作人员请出去的风险,甚至可能触犯法律,去干一件明令禁止的事。ThinkPad这波操作,让人深刻怀疑他们的市场部是不是刚从元宇宙回来,还没搞清楚人间的规矩。
无独有偶,同样在《飞驰人生3》里怒刷存在感的男装品牌迪柯尼(DIKENI),被网友发现也搞了个活动。参与方式是观影时拍摄到DIKENI产品或者片尾LOGO,发朋友圈或小红书,就能到店领一个“赤兔马”公仔。

被用户指出其中的法律风险后,目前两家品牌都已将相关图文删除。
这些知名品牌,是真不知道在电影院里不能拍照,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在法律的边缘疯狂摩擦?
01“盗摄”的红线正在明晰在分析品牌方的动机之前,我们得先搞清楚一个基本原则:在电影院里对着屏幕拍照,到底有多大事儿?
很多人可能觉得,我就拍个照发朋友圈,又不是录下来拿去卖,算不上“盗版”吧?
朋友,这种想法,就像你以为在别人家院子里摘个苹果不算偷一样天真。
2017年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写得明明白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电影院的工作人员发现这种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不得录音录像”,拍照(录像的一种静态形式)自然也包含在内。这已经不是什么行业潜规则或者道德倡议了,而是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屏摄已被明确列入法律禁止行为。美国已有超过41个州立法禁止在影院内拍照或录影,违者最高可被判处3年监禁;而日本规定在电影院内进行拍摄或录像,最高可处以1000万日元罚款,并判处长达10年有期徒刑。
在我国台湾,电影院内拍照或录像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万新台币罚款,而香港类似行为最高可被处以5万港元罚款及3个月监禁。
从2024年开始,关于“屏摄”的争议就没停过,那一年的春节档甚至被网友戏称为“盗摄元年”。起因就是大量观众,甚至包括一些明星,如薛之谦,都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自己在影院拍摄《飞驰人生2》的电影画面,虽然本意是支持电影,却也引发了巨大的舆论风波。

当时,从国家版权局到各大电影片方,都在反复强调“拒绝屏摄,文明观影”。可以说,经过那几轮全网大讨论,“电影院里不能对着屏幕拍照”已经从一个法律概念,下沉为了一个社会共识。

不过,摄屏行为目前依旧是粉丝表明态度和身份的重要方式,有一些非官方抽奖活动并未要求摄屏,还是有很多人自发的发布一些电影截图或视频,以证明自己支持电影。

然而,当2026年的今天,联想这样一个国际知名品牌,还在用官方公众号,以发奖金的方式,公开鼓励用户去做一件违法违规的事,这就好比可口可乐搞活动,说谁在马路上逆行拍照发微博,就奖励一箱可乐一样离谱。
这就引出了一个核心问题:他们到底图什么?
02故意的还是不小心的?不少人对这事的第一反应,都觉得大概率是市场部实习生写的文案,然后层层审批的领导都没仔细看,或者压根没这个法律意识,最后就这么发出去了。
听起来有点道理,毕竟大公司里螺丝钉众多,出点岔子也正常。
不过ThinkPad作为联想旗下的高端商务本品牌,法务部门和市场审核流程不可能这么儿戏。一个涉及公开活动、需要用户产生内容(UGC)的营销方案,必然要经过合规性审查。在整个链条上,从策划、文案、设计到审核、发布,难保没有一个人不知道《电影产业促进法》。
而且“屏摄”争议在2024年和2025年已经闹得沸沸扬扬,成为一个公共议题。对于任何一个媒体从业者或市场营销人员来说,这都属于基础的“舆情知识点”。如果一个专业的市场团队对如此大的社会热点毫无察觉,那业务能力可就不是一句草台班子能解释了。
“不小心”这个解释,有些低估了一个成熟品牌的专业性,也过于高估了他们犯低级错误的概率。
如果是说为了完成传播KPI做一些UGC活动,这个解释更现实一些。
毕竟联想和迪柯尼都在《飞驰人生3》的植入费花了不少钱,市场部需要在电影上映期间,获得一定的社交媒体曝光和用户互动。
眼看着电影都上映了,KPI还差一大截,怎么办?常规的抽奖转发已经搞不出什么水花了。
这时候,或许有人灵机一动:电影里不是有我们的产品吗?让大家去找,去拍,发出来!这不就是最直接、成本最低的UGC生成方式吗?从而不小心忽略了其中的法律风险。
毕竟,价值50元的京东卡和一个毛绒公仔,透着一股子“预算有限”的敷衍感,实在不像是一个深思熟虑活动所匹配的激励。
不管怎么说,这件事暴露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在电影植入式广告和互动营销领域,我们似乎缺少足够清晰和有力的行业规范。
对于品牌方如何“激活”其在电影中的植入,如何开展与观众的互动营销活动,特别是这些活动是否可能间接侵犯电影版权,似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规范文件或行业警示。
这个监管和规范的真空,给了品牌方“自由发挥”的空间,也埋下了翻车的隐患。
当一个品牌投入巨资进行电影植入时,它不仅仅是买下了一个广告位,更是将自己的品牌形象与电影的艺术价值、公共形象深度绑定。此时,品牌就不仅仅是一个商家,也成了一个半只脚踏入文化产业的参与者,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这份责任,就包括尊重电影行业的规则,尊重知识产权,以及维护一个健康的观影环境。任何为了短期营销利益而破坏这些基础的行为,最终都会反噬品牌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