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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永年区李林增维权案续:庭审程序频遭质疑,法官行为被指违规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广府镇莲花口村村民李林增持续八年的维权之路再起波澜。其因饲料厂被强制拆除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在庭审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广府镇莲花口村村民李林增持续八年的维权之路再起波澜。其因饲料厂被强制拆除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多次出现程序争议,主审法官的行为引发当事人强烈质疑。

案件背景:八年维权路漫漫李林增的饲料厂建于2003年,多年来一直正常经营。2017年,城建商李某科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与部分村民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李林增的饲料厂纳入其中。2018年9月,该饲料厂被强制拆除。李林增在维权过程中发现,涉事项目“宏德小区”虽已办理不动产土地使用证,但未查到相应的征地批复、公告及补偿方案,程序合法性存疑。今年2月,李林增将永年区政府、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及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庭审争议:法官被指程序违规案件分别于今年3月27日和8月22日两次开庭,主审法官先后为李某林与陈某娟。李林增对两位法官在庭审中的多项行为提出质疑,并已向法院纪检部门实名举报。

举报内容一:法官李某林被指多项程序违法

1. 拒绝调取庭审记录:李林增当庭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及庭审记录,被李建 林拒绝,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2. 允许被告逾期举证:被告未能当场提供行政行为法律依据,李某林提示其庭 后补充,李林增以“超过法定时效且案件经行政复议”为由提出异议,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3. 未审理诉讼请求及行政行为合法性:李林增指出,李某林未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未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对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4. 未组织调解:李林增认为,案件涉及赔偿,法官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等规定征求双方调解意愿,但李某林未履行该程序。

. 剥夺陈述权与不当言论:李林增称其当庭陈述权利被剥夺,且庭审刚结束,李某林即向其表示“你赢不了”,并称“诉讼时效已过”,但在被追问不动产20年诉讼时效问题时,其回答含糊,称“规定是规定,但规定的以外还很多”。

举报内容二:法官陈某娟被指延续程序错误在更换主审法官后,8月22日的庭审中,陈某娟法官被指存在与李某林类似的问题:1. 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2. 未对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 庭审刚结束,即在未经合议庭合议、未对照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口头告知倾向性结果。4. 被指将原告提交的证据用于支持被告主张,涉嫌违反举证原则。

部门回应与当事人诉求李林增就两位法官的问题向永年区法院纪检部门反映了情况。对于李某林法官,纪检部门未对其作出处理,仅协调更换了主审法官;对于陈某娟法官,纪检部门回应称“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整体工作”。李林增对此回应表示强烈不满。目前,李林增已收到法院驳回其起诉的行政裁定书,但其表示难以接受该结果。他提出三项主要诉求:1. 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立即介入调查,防止问题进一步恶化。2. 强烈要求法官陈某娟退出本案审理,并对两位法官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3. 要求本案必须异地审理,以确保公正。4. 要求有关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李林增表示,他将持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期待事件能得到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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