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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徐某受贿案解读:金融信托领域腐败的隐蔽性与法律规制

核心摘要:本文结合李某、徐某“合作经营”型受贿案,拆解金融信托领域隐蔽受贿的认定标准、共同犯罪的量刑规则,明确“无实际出

核心摘要:本文结合李某、徐某“合作经营”型受贿案,拆解金融信托领域隐蔽受贿的认定标准、共同犯罪的量刑规则,明确“无实际出资却参与利润分配”的权钱交易本质,为苏州金融信托行业从业人员及企业合规提供实务指引。

金融信托行业是连接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重要纽带,信托从业人员手握资金调配、项目承销等关键权力,其履职行为直接关系金融市场稳定与投资者权益。李某、徐某身为国有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以“合作经营”为幌子,在不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收受巨额财物,最终以受贿罪获刑,是司法机关打击金融领域隐蔽腐败的典型案例。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周钦明律师结合该案及法律规定,解读“合作经营”型受贿的认定边界与合规警示。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裁判结果梳理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国有信托公司南京、苏州业务部门负责人)、徐某(国有信托公司业务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由苏州某公司承销,并安排信托计划融资方与该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为其谋取巨额利益。

2018年至2022年,李某、徐某与苏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共谋,以“合伙经营公司”为名,在不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通过分配公司利润的方式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李某收受财物共计1435万余元(80万元未实际取得),徐某收受财物共计143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1、一审判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以“合作经营”名义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李某存在受贿未遂情节,二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

2、二审裁定:李某、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法律要点解读:“合作经营”型受贿的认定逻辑

本案的核心法律价值,在于明确了以“合作经营”为名实施受贿的司法认定标准,打破了此类腐败行为的“合法外衣”,这也是苏州金融信托领域职务犯罪辩护与合规工作的重点。

(一) “合作经营”型受贿的核心认定要件

“合作经营”型受贿是受贿罪的隐蔽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会从三个维度穿透表象,认定权钱交易本质:

1、无实际出资或出资显著异常

真实的合作经营需以“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为核心,而受贿犯罪中的“合作”,往往是一方不实际出资,或出资金额与利润分配严重不匹配。本案中,李某、徐某未投入任何资金,却参与利润分配,所谓“合伙经营”只是收受贿赂的幌子。

2、存在职务上的利益输送行为

受贿的成立需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为前提。李某、徐某作为国有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利用信托计划承销的决定权,将业务交由苏州某公司承接,为该公司创造了巨额利润空间,这一职务行为是其后续“分利”的直接对价。

3、利润分配与“经营贡献”完全脱节

若行为人在合作经营中未参与管理、未承担经营风险,却获得远超合理范围的利润分成,该分成实质就是贿赂款。本案中,李某、徐某既未出资,也未参与所谓“合伙公司”的实际经营,其获得的1400余万元“利润”,本质是对其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二) 本案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1、受贿未遂的认定

李某收受的1435万余元中,8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受贿未遂。根据《刑法》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对李某从轻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2、共同犯罪的量刑差异

李某、徐某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但法院判处的刑期存在差异(李某十一年、徐某十年六个月),主要源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同。李某作为业务部门负责人,在信托计划承销决策、利益共谋中可能起主导作用,故量刑略重于徐某。

3、坦白情节的从宽适用

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这也是法院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未判处更重刑罚的重要考量。

三、典型意义:金融信托领域腐败的惩处导向与合规警示

本案作为惩处金融信托领域“合作经营”型受贿的典型案例,对苏州金融行业具有三重警示意义:

1、穿透“合法外衣”,严惩隐蔽腐败

金融领域腐败往往披着“合作经营”“顾问服务”“利润分成”等外衣,隐蔽性强。本案判决明确,只要存在“职务谋利+无对价获利”的权钱交易本质,无论形式如何包装,均构成受贿罪,破除了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

2、强化信托行业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李某、徐某违规将信托计划交由非金融机构承销,不仅破坏了行业监管秩序,还提高了融资成本、增加了金融风险。本案的严惩,倒逼信托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坚守金融风险防控底线。

3、划定从业红线,规范权力行使

国有信托公司从业人员手握资金配置、项目审批等权力,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本案明确,利用职务便利为关联方谋利,并通过“空手套白狼”式的合作分利收受财物,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为苏州信托行业从业人员划定了清晰的履职红线。

四、苏州金融信托行业合规与辩护提示

结合本案及苏州地区司法实践,针对金融信托行业从业人员及企业,提出三点合规与辩护建议:

1、规范合作经营行为,杜绝利益输送

从业人员若参与外部合作经营,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足额实际出资、参与经营管理、承担经营风险,且利润分配比例需与出资额、贡献度相匹配;同时,需向所在单位申报合作事项,避免与职务管辖范围存在利益关联。

2、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岗位风险

信托公司需完善信托计划承销、项目审批等环节的内控制度,实现“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定期开展廉政培训与合规审查,重点排查“无出资分利”“关联方承销”等风险点,从源头遏制腐败行为。

3、面临刑事指控时的辩护要点

若涉及“合作经营”型受贿指控,辩护可围绕三个核心展开:审查是否存在实际出资及出资凭证;核查是否参与经营管理,如签署决策文件、参与业务拓展等;论证利润分配是否与经营贡献、市场行情相符;同时,积极主张坦白、退赃、未遂等从轻情节,委托熟悉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的专业刑事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