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持续完善、农民权益保障日益强化的背景下,浙江省淳安县屏门乡隐某村村民方某反映,其合法承包的土地上,茶叶、毛竹被采伐,进山道路通行受阻,土地确权工作尚未完成,其维权过程较为曲折。
一、权益根基:长期承包与生态林发包的权益纠葛
方某是浙江省淳安县屏门乡隐某村村民,长期在该村“工业生态林”区域内经营茶叶、毛竹种植,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该区域自2003年起被划为生态林。据方某信访材料反映,因生态林保护政策要求,其获得少量补偿后被要求迁出,其主张原有作物权益未获合理分配。
此后,淳安县农业农村局将该片生态林发包给第三方公司。方某认为,此发包过程存在违规。其信访反映,相关方在发包前未严格核查其原有承包权属,也未对其认可的补偿予以落实,即以政策原因要求其迁出。此外,方某表示,其承包地块一直未被纳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范围,导致其无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此情形被认为不符合“三权分置”政策中关于确认农户承包权的要求。他还反映,第三方公司承包后的收益分配方案规定,部分收益应归村民,但其本人从未收到过应得的承包费。
二、侵权事实:作物被伐与道路封锁的权益侵害
2024年,方某前往承包地查看作物时,发现进山道路被淳安县屏门乡隐某村村委会封锁。据《关于承包方非法砍伐作物、侵害土地承包权益及相关部门不作为的信访材料》描述,他开三轮车前往时道路被锁,绕行后经同村村民私下提供钥匙才得以进入。方某认为,村委会这一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该条款明确村民自治章程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利。进山道路作为方某管理承包地的必要通道,道路被锁影响了他对承包地的正常管理,也给其后续维权取证带来不便。
进入地块后,方某发现多年种植的茶叶、毛竹已全部被砍伐,作物呈干枯、类似被焚烧状态,被弃于水沟中。经同村村民江某告知,该行为已于2023年发生。这些作物是他的主要经济来源。方某认为,第三方承包公司未征得他同意、未给予补偿便擅自砍伐,已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方某主张第三方公司无权处置其承包地上的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侵害他人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按市场价格或合理方式计算。方某认为,第三方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其遭受当前市场价值及未来预期收益的重大损失。方某同时反映,隐某村村委会作为属地管理组织,未及时发现、制止该行为,也未向其通报情况,导致其财产损失未能及时挽回。
三、维权困境:档案缺失与部门处理延迟
面对合法权益受侵害,方某踏上维权之路,但在寻求关键档案材料时遇到困难。2024年,为证明土地承包权益,他前往淳安县档案局查询千岛湖千亩田基地保护(含涉案工业生态林)的规划文件、发包协议、确权材料等,被告知“无相关档案信息”。方某认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关于档案移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规定不符。方某反映,相关档案的缺失,使其难以通过正式渠道获取权属证明,影响了其维权进程。
档案缺失使相关村民维权缺乏书面凭证,其诉求的处理进度较为缓慢。该村民多次向村集体、县级相关主管及档案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希望明确生态林范围、完成土地确权、追究侵权责任并获得相应赔偿,但问题尚未得到明确解决。据其反映,多次沟通后仍未获明确结果,乡级信访部门在告知办理期限后亦无后续进展。相关材料显示,该村民曾向上级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属地政府已于2025年10月29日出具书面告知,受理该事项并明确办理期限,此前也曾以正式文件形式告知受理,但该村民表示截至陈述时,问题仍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维权过程中,该村民已提交详细材料、书面说明及地块标识照片、通行情况影像、身份证明等多类证据,并表示所反映情况属实并愿配合核查,但其维权进程仍面临实际困难。
四、权益保障:基层治理中的实践与思考
方某的遭遇,是基层治理中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依法保障该权利意义重大。此事反映出,在生态林发包前的权属核查、补偿落实、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及诉求响应等方面,尚有需规范之处。若此类情况得不到解决,既可能影响村民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土地制度的严肃性。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是基层工作的重要环节。方某的生产经营因作物被伐、道路受限而受阻,其诉求未能得到及时回应,维权面临困难。在法治乡村建设背景下,期待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重视并处理其合理诉求,查清事实、推动解决,包括明确责任、协助确权、恢复生产条件。此事也提示,应通过规范流程、强化责任、完善档案、畅通渠道,更好预防和化解类似矛盾。个体诉求的妥善解决,有助于提升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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