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高县一位炸串女摊主因为顾客发表差评遭受网络舆论压力后轻生离世,她留下的遗言里写着:“这两天我经历了在我心中的网暴,吃炸菜说没有加土豆,下面一些评论涌上来,有说服务差的,有说味道不好吃的。我每天睡觉不超过6小时,最后换来这样的避雷视频。”关于发表差评的人是否负有责任,律师表示发帖行为与悲剧结果的关联性需具体分析,如果内容基本属实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辞,通常不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同时,律师也分析说,差评仅为间接诱因。因此,若死者家属主张要求消费者对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轻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相关赔偿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差评可以对准菜,别对准人
事件还得官方仔细调查,我们让子弹再飞一会儿。不过,近年来,关于个人感受不同的差评与恶意差评的问题,也是不少商家头疼的,那么差评的边界在哪里呢?
差评权是法律明文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写得清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律师也说得直白: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发布差评,通常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商家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
说实话,这位顾客的评论帖前后两半的表述站位略有不同,应该分开来看。
“菜量不满、没有加土豆”,这是顾客对自身体验的真实陈述,即便与摊主的成本逻辑冲突(菜多土豆少是自选筐的物理规律),也属于体验差评,受保护。然而,后半句就值得推敲了。“玩不起”“开什么店子”“一脸高傲”,这三个词的评价对象已经不是菜,是人格。差评权保护的是对商品的批评,不保护对人的审判。当她从“这份菜不值十块”滑向“这个人玩不起”的时候,那条帖子已经从消费评价,滑进了对人定性的区域。
法院画过的三条线
这几年,因差评打的官司不少,判例大致分三类,界限清楚得很。
第一类,合法差评,商家告了也白告。重庆綦江一个案子:消费者张某在修理厂保养车辆后对费用有异议,发三条视频讲述过程、批评修理厂。修理厂起诉索赔两万,法院驳回全部诉请:真实经历、客观描述、没有侮辱性言辞,属于“个人感知”,不构成侵权。
第二类,越界差评,从评菜滑到评人。苏州互联网法庭审过一起测评博主案:没买过货,视频里说人家“卖货没有底线”“害了多少中国人”,还配上侮辱性语言,最后判侵权,公开道歉加赔偿。批评一旦脱离商品和服务本身,冲着人格去,权利就停在了那里。
第三类,恶意差评,是生意更是犯罪。成都那个案子堪称标本:竞争对手在朋友圈发“差评悬赏”,免费吃苕皮外加五元佣金一条,招募职业差评师虚假一星,法院认定构成商业诋毁。还有全国首例电商平台告差评师案,平台只象征性索赔一块钱,外加两万合理支出,这明摆着不为钱,为的是把这条线画给全行业看。
当量变了,秤没变
再往深处看一层:差评这个制度,当初设计出来是称什么用的?
星级评价的初衷是信息对称,一个买家的一次体验,修正下一个买家的选择。它的杀伤半径是“后来的顾客看或不看”。一条一星差评对一个店铺,是减分项,是麻烦,不是灭顶。但短视频平台的“避雷”帖是另一种东西。它有标题党的开头、情绪化的叙事、算法的助推。
而且这套体系对不同的人,防护是完全不对称的。大商家有申诉通道、有法务、有公关,差评不实可以发起审核。一个摆摊的呢?她连“商家账号”都没有,规则里没有她的位置,她唯一能做的,是在评论区一条一条地解释,而每一条解释都会被新的差评所淹没。
评价体系的规则是跟着平台商家设计的,摆摊的人被卷进了这套规则,却没被这套规则保护。这才是“避雷帖”真正失控的地方:它给每一个人都发了枪,却没给某一些人发防弹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