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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前订厂房,百万投入打水漂:一桩经济犯罪立案门槛引关注》

引言:近期,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强调,要依法严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经济犯罪,确保报案“应接必接、该受必受、当立则

引言:近期,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强调,要依法严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经济犯罪,确保报案“应接必接、该受必受、当立则立”。然而,当事人郭某耗时九年、支付超150万元厂房定制款后,对方公司厂房未建、土地权属转移、公司破产重整,其报案却屡被认定为“经济纠纷”不予立案。法律条款明确的合同诈骗行为,为何在实践中难以进入刑事程序?

一、一场持续九年的“空头”厂房交易:从签约到破产的完整时间线

2015年,郭某因业务扩展需要,通过某网络招商平台,与翔盛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下称翔盛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宣传称可提供“厂房定制”服务,并承诺能于当年年底交付使用,且声称所定制厂房可办理产权交易并可办理银行按揭。基于此承诺,双方于2015年8月21日在湖北省咸宁市正式签订《买卖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由郭某定制翔盛公司开发的、位于“咸宁市广东工业园·企业定制区”的6号和8号两栋钢构厂房。翔盛公司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厂房,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水电、道路等配套设施施工。

合同签订后,郭某依约于2015年8月27日支付了首笔款项,并在此后两年间,即截至2017年12月2日,分多笔累计向翔盛公司支付共计人民币153.128万元。

二、履约落空与连环“补救”协议:陷入更深的漩涡

然而,款项支付后,涉案厂房却迟迟未见动工。面对郭某的质询,翔盛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厂房。2016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第一份《补充协议书》。该协议将交房日期推迟至2017年5月1日,并约定若逾期,翔盛公司需按原合同总价支付5%的违约金,或“无条件退还所有款项”。在此期间,郭某为准备生产,于2017年12月自行对预定场地进行了硬化并铺设地砖,额外支出11.854万元。

到了2021年1月13日,因厂房交付依旧无望,双方再次签订《还款协议书》。正是在此次签订过程中,翔盛公司方面承认,其始终未取得6号和8号厂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及规划许可证,这与第一份协议中“可办理产权交易”的承诺完全冲突。这份协议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翔盛公司以其名下咸宁市永安东路58号广东工业园D3栋四、五层租赁给郭某使用,租期三年,并承诺该D3栋具备产权证,若在租赁期内未能归还郭某188万元(包含本金及其他损失),则将该房产所有权过户至郭某名下。然而,事后经郭某核实,该D3栋根本未办理独立的产权证,签约时对方系以其他建筑物的产权证配套指认;更关键的是,该房产早于2019年已转让给其他公司,并不属于翔盛公司。通过这份协议,郭某才完全意识到自己可能陷入了更深的骗局。

2024年7月4日,在问题始终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第四份《协议》对还款事宜进行最终约定。纵观从2015年至2024年,双方前后共签署了4份合同/协议,但翔盛公司自始至终未表现出实际的履行能力与诚意,未能履行其中任何一份合同所约定的核心义务。

三、关键发现与最终崩塌:资产转移与公司破产

随着调查深入,郭某发现了更多令人不安的事实。公开信息及证据显示,翔盛公司早在2018年8月17日,即签约后三年、收款期间及之后,就已将涉案的6号和8号厂房项目权益,转让给了其关联公司“咸宁翔盛置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北光谷南置业有限公司)。这意味着,在后续签订《还款协议书》乃至更早的时候,翔盛公司已无权处置该资产。

2022年至2024年间,郭某多次联系翔盛公司负责人,试图解决问题,但均被推诿。2024年7月4日,双方虽再次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还款事项,但已无力回天。2024年8月5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受理翔盛投资湖北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而根据公开渠道查询,该公司自2015年起债务经济纠纷不断,陷入严重债务危机。

四、核心争议:是民事违约,还是触犯刑法的合同诈骗?

综合上述经过,郭某及其法律顾问认为,翔盛公司的行为已超出普通经济纠纷范畴,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具体符合以下两项情形: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翔盛公司在签订初始《买卖协议书》时,既无目标土地的使用权,也无实际建设能力。在收取大额资金后未能履约的情况下,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书》、《还款协议书》等一系列后续协议,制造出仍在积极解决问题、具有履约意愿的假象,诱使郭某持续抱有希望,未立即采取极端法律行动,从而拖延了时间。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2021年签订《还款协议书》时,翔盛公司以根本不具备独立产权且已不属于该公司的D3栋四、五层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承诺可办理过户,此举涉嫌“虚构产权证明,隐瞒真相”,意图用无法兑现的担保进一步稳住被害人,性质更为恶劣。

五、立案僵局:当“无犯罪事实”遇上“应立尽立”的公安部要求

2024年,郭某携带详细材料向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报案,指控翔盛公司合同诈骗。然而,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在郭某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检察院亦维持了不立案决定。

这一结果,与报案人理解的案件性质以及公安部近期持续强调的工作方向形成了鲜明对比。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要“依法严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经济犯罪”,并深化受立案制度改革,严格执行“三个当场”制度,确保群众报案“应接必接、该受必受、当立则立”。本案中,报案材料已指出行为人缔约时无履行能力、虚构产权承诺、收款后未用于约定用途、过程中转移资产、提供虚假担保等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线索。这些线索是否足以启动刑事立案侦查,避免以“经济纠纷”之名将涉嫌犯罪行为挡在刑事门槛之外,成为此案的核心争议点,也考验着执法环节对法律标准的准确把握。

结语:从个案看共相——营商环境下的“维权之痛”与“破局之难”

郭某的九年维权路,并非孤例。在众多经济纠纷与犯罪交织的模糊地带,许多中小企业主与投资者都曾陷入类似的困境:合同签订时天花乱坠的承诺,履约过程中层出不穷的推诿,损失发生后“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定性拉锯,以及最终可能面临的“立案难”“追损难”。

此案折射出的,不仅是单个企业的失信行为,更是当前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时面临的现实门槛。当一家公司早已债务缠身、资产转移,却仍能通过签订新协议、提供虚假担保等方式继续获取资金,其行为究竟属于经营不善导致的违约,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这其中的界限,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获得公权力的介入与保护。

公安部会议强调“应接必接、该受必受、当立则立”,彰显了国家严打经济犯罪、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但决心如何真正转化为基层执法中的标准与行动,如何避免让清晰的犯罪线索在“经济纠纷”的定性中被简单过滤,如何让法律条文成为每个受害人触手可及的武器,而非一纸空文,仍是亟待破解的课题。

此事之所以引发广泛共鸣,是因为它触及了一个普遍的社会焦虑:当普通人面对精心设计的合同陷阱、具备一定法律规避能力的对手时,个体维权之路何其漫长与无力。公众的“意难平”,不仅是对个案处置的关切,更是对公平正义能否穿透复杂商业表象、能否在每一起案件中清晰彰显的深切期待。

优化营商环境,离不开对守法企业的呵护,也离不开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与震慑。唯有让失信欺诈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受害者的报案得到严肃认真的对待,让“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法律实践中得到更明晰的审查与认定,才能真正筑起诚信经营的防线,让每一位经营者都能对法治的庇护抱有坚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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