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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法律文书“打架” 老人遭罪

阜阳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与撤销文书“打架”了——裁定书原文第4页:黄清华将该三份协议提供给检察人员,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立案

阜阳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与撤销文书“打架”了——裁定书原文第4页:黄清华将该三份协议提供给检察人员,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真实的客观情况是:检察机关作出的是《撤销案件决定书》。

这份《撤销案件决定书》的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1. 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性质:私分国有资产。这是一起涉嫌将国有资产违规分配给个人的经济犯罪案件。

* 办案机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 涉案人员:

* 黄清华:43岁,时任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

* 吴秀峰:57岁,时任同一公司副经理。

2. 案件办理流程

* 启动:2005年8月10日,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经检察长批准初查。

* 立案:同年8月19日,对两名嫌疑人立案侦查,并同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 侦查终结:2005年9月23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3. 案件撤销的核心原因

这是文件最关键的部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撤销,主要原因在于:

* 事实与证据问题:公诉部门(起诉科)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属于“存疑不起诉”情形。

* 内部决策程序: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研究,并履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4. 最终决定

基于以上原因,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19日正式作出决定:撤销黄清华、吴秀峰涉嫌私分国有资产一案。

总结与核心要点

这份决定书清晰地展示了一个刑事案件从受理到撤销的完整流程。其核心在于:尽管案件经过了初查、立案和侦查,但由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检察院最终依法作出了存疑撤销案件的决定。这体现了刑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和精神,即当指控证据不足时,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实体上的“冲突”

矛盾点:阜阳市检察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同一事实、同一法律程序 下,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同一行为既作出了“不立案决定”,又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这才是真正的矛盾。

法律后果:阜阳市颍州区检察院——这相当于对同一行为,既认定“不构成犯罪”,阜阳市检察院又认定“构成犯罪但因特殊原因撤销”,在法律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

处理方式: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确实发生在阜阳市检察院起诉意见书、阜南县检察院起诉书上,也出现在阜南法院的判决书上及阜阳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上,应该是发生了程序上的重大错误。且违反《刑诉法》253条的规定,应当再审!

转载于:公众号“黄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