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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4岁女孩在家门口被男同学杀害案宣判,女孩妈妈抗诉失败

案情回顾:案发地点深圳龙华区,被害人潘某某和凶手钟某某均为14岁,是同班同学,居住在同一个小区。2025年4月8日,放学

案情回顾:

案发地点深圳龙华区,被害人潘某某和凶手钟某某均为14岁,是同班同学,居住在同一个小区。

2025年4月8日,放学回到小区后,钟某某看到潘某某独自准备上楼时,持网购的折叠刀上前质问并捅刺对方,潘某某倒地后仍持续捅刺,本来行凶完已经离开的钟某某,听到潘某某的呼救声后又折返回来,跪压在其身上捅刺脖颈,最终潘某某因多处器官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钟某某作案后回家谎称自己因见义勇为受伤,后被民警在医院抓获。

后经警方调查发现,钟某某案发前曾搜索14周岁杀人需承担的责任,属于有预谋的犯罪,其作案动机源于嫉妒潘某某的成绩和家庭环境,还因生活琐事对潘某某心生不满。

值得一提的是,潘某某的母亲曾三年无偿接送钟某某上下学,没想到最终换来的却是女儿的无妄之灾。

10月15日,案件开庭,庭审中钟某某见要重判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曾下跪求饶,其父亲也当庭跪地求原谅。案件未当庭宣判。

11月28日,深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指出其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但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母亲对判决不满,表示会申请抗诉。

截至目前,被害人家属申请抗诉被检察院驳回。但是被害人母亲表示,不会放弃一丝可能性,会继续申诉,不希望这样的悲剧再上演。

本案的发生,让刑事责任年龄再次成为焦点话题。

罗翔谈深圳14岁女孩被男同学杀害案,他说到,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不满14周岁的孩子实施杀人等严重犯罪的案件,以往认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法律逻辑现在看来很难服众。

2021年,立法机关回应了民众的呼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同时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这些特定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罗翔表示,在乐观主义的人看来,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责任不在孩子,而在孩子以外的社会,比如说教育制度、经济制度,比如说属于留守儿童,缺乏家庭关爱等等。总之责任都是别人的,孩子在本质上还是好孩子,这不免有甩锅的嫌疑。

法律从来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所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人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但是我们都知道,法律不能起死回生,不能消除已经造成的伤害,最多就是给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一些心灵的慰藉。

这也是本案受害者家属唯一能抓住的惩罚犯罪者最后的机会。

所以,当女孩妈妈看到出庭的钟某某变胖的身材,才会崩溃大哭,因为显然对方并没有因她女儿的死亡而愧疚悔过,反而在狱中生活得更加滋润了。尽管他被判无期徒刑,但是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还能获得减刑提前出狱,她的女儿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再也回不来了。而作为母亲,她这一辈子都会笼罩在痛苦的阴霾下。

曾办理过“河北邯郸中学生杀人案”的臧梵清律师表示,传统刑法理论中,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立法根基在于其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认知与自控能力较弱的主体特征,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导向,这一原则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与国际司法惯例。

但在数字媒体背景下,这一前提面临现实挑战。现在的孩子通过网络早就把成人世界的规则摸得门清,他们能精准拿捏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漏洞。在实践案例中,有人会精心策划好16周岁之前的盗窃计划,有人犯罪后还主动挑衅,因为知道自己没事。这种对法律的刻意利用哪里是自控力弱,分明是认知成熟后的恶意选择。

另一方面,我们总说孩子的可塑性强,要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可那些被伤害的普通孩子呢,当未满14岁的凶手,因年龄豁免处罚,受害者却要一辈子背着创伤。保护犯罪者的可塑性,难道就要牺牲受害者的公平吗?这绝不是真正的人道主义。

臧梵清律师呼吁,面对低龄犯罪的上升趋势,要有分级追责机制,让恶性犯罪者承担该有的后果,让矫治教育真正起到预防作用。

保护未成年人,从来不是单方面庇护犯罪者,而是要为所有的孩子筑牢安全屏障。别让年龄成为恶行的挡箭牌。

这才是新时代该有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