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风雨,撕碎了一个普通河南家庭的期盼。父母驾驶三轮车前往学校,接刚刚放学的高三女儿回家,没想到暴风雨掀翻车辆,一车人坠入采煤塌陷形成的深水坑,母亲与女儿不幸遇难,父亲重伤送医。
这个悲剧曝光之后,网友们非常痛心,这件事真的只是天灾吗?追问接踵而至:这个没有防护、没有警示标语的塌陷水坑,到底谁来负责?涉事三轮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多方责任该如何划分,赔偿又该向谁主张?一场痛心的意外,也牵出了沉陷区长期存在的治理与安全监管难题。
10月17日下午,河南永城路343国道蒋口镇附近,一辆在大雨中行驶的三轮车突然被大风刮的失控,先是撞到了旁边的护栏,然后翻滚过护栏,掉进了路边的水坑里。
父亲会点水,挣扎着从三轮车里逃了出来,然后再去救女儿和妻子。
他看到了女儿的校服样子,拖着她游到岸边,没想到在医院抢救无效,17岁的女儿永远都离开了他。
更可怜的他的妻子,等到救援队找到的时候,也是早就没有了生命体征。
短短一会儿的功夫,一家三口就没了两个的生命,丈夫真的是悲痛欲绝。
事发地水坑并非天然水塘,是多年煤炭开采之后,地层沉降积水形成的采煤塌陷坑。
这类沉陷水域在豫北、豫西不少产煤县域并不少见。煤矿开采造成地表塌陷积水,水深深浅不定,水下坑洼杂乱,暴雨过后水位暴涨,隐蔽性极强,是藏在路边的致命隐患。
根据目击者描述,事发水坑紧邻通行道路,周边没有围挡护栏,没有警示标牌,夜晚、风雨天很难一眼分辨路面与水域边界,这也是悲剧发生的关键诱因。
10月27日,母女两人的后事已经处理完了,但是这件事造成的后果让家属非常难受,两个人突然遇难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呢?
这件事在网上传开,评论区瞬间被惋惜与质疑填满,网友的观点也分成不同声音。
有网友悲愤留言:“挖煤赚了收益,留下遍地塌陷坑,出事了却找不到负责人,两条人命不能白白消失。”
还有网友理性发问:“这种危险水坑,到底归煤矿、村委,还是自然资源、应急部门管理?不能出事之后互相推责。”
也有一部分网友提出疑问:“接送孩子用的三轮车,如果本身就是非标车辆,车辆安全缺陷是不是也叠加了风险?”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起案件的核心,是先行行为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危险区域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在司法实践的同类判例中,谁采煤造成塌陷,谁就是首要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开采行为制造了塌陷水坑这个危险源,即便煤矿已经停产、转让,只要没有完成塌陷区治理、消除危险,就不能免除责任 。
除了采煤企业之外,责任链条上还有多方主体。村委会作为属地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的危险水域有排查上报、督促防护的义务;自然资源、沉陷治理主管部门,负有对采煤塌陷地块监管、督促治理的行政职责。
如果相关单位长期排查流于形式,放任无防护水坑紧邻道路存在,同样属于未尽监管职责,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当然,责任划分不是简单的“全赔或者不赔”,法院最终会按照各方过错大小判定责任比例。
大家高度关注的三轮车合规问题,是本案另一个关键争议点。按照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合规上路有硬性门槛:车辆必须在工信部机动车公告目录内、拥有CCC认证、出厂合格证;驾驶人需要持有D驾驶证,车辆上牌、购买交强险,才具备合法上路资格 。
市面上大量县域接送学生的三轮代步车,属于非标车辆,没有进入公告目录,制动、防倾覆能力不达标,抗风稳定性差,遇到大风更容易侧翻。
这里需要厘清一个重要边界:车辆不合规,不等于要为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大风掀翻车辆、坠入水坑,最直接的致命因素,是路边没有任何防护的隐蔽深水坑。即便车辆合规,在极端暴风雨、水坑无隔离的条件下,翻车落水的风险依旧巨大。
但如果经鉴定,这辆三轮车属于非标产品,制动、稳定性能不符合强制标准,车辆本身缺陷属于叠加风险,驾驶人一方也会被认定存在过错,会相应减轻其他被告的赔偿比例。
很多同类沉陷水坑溺亡案件中,法院普遍采用按份过错责任模式。举个参考判例:矿方制造危险水坑、未做防护,承担主要责任;属地村委、监管部门疏于排查,承担次要补充责任;如果驾驶人驾驶非标车辆、未尽谨慎观察义务,自行承担一小部分责任。
逝者已矣,希望遇难者家属早点走出悲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