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经济转型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和金融监管的系统性加强,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上升趋势,金融犯罪辩护也成为刑事辩护领域的一个新兴热点。金融犯罪有什么特点、金融犯罪的构成与传统犯罪有何不同、金融犯罪的辩护与传统的刑事辩护又有何不同。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与北京格韬律师事务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杨红伟律师进行了深度的交流。“思维与方法具有超越个案的共性价值,我们今天的交流,我就以此为核心谈的感悟与思考,为了说明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问题和实际的案例“。杨红伟律师若有所思地说。
一、研究与辩护的沉疴:应景营销是主流,深度研究是个别,实质辩护需良律
谈及金融犯罪研究时,杨红伟律师感叹道:“我几乎买完了市场上关于金融犯罪辩护的所有书籍,我发现这些书籍,有的律师出版的,有很多就是收集资料凑起来的,实质就是信息的简单整理工作,通过微信和检索工具比这个书籍更有用,意义不大。有的书,是一些大学教授写的,但可能并非本人而是他的博士写的,就是理论很多,但只讲了一些刑法基础理论的东西,没有与金融犯罪深度结合,对于金融犯罪特有的基础理论贡献几乎是的没有。有的书是曾经作为博士毕业时在某个问题上做过的某个研究,但理论性太强,对于司法实践,没有指导性,对于具体辩护,没有实用性。上面所说的这些书,都只能作为资料使用,还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书”,一本真正“书”或者说“好书”,应当是来源于实践但高于实践,能够给行业提供的是知识而非信息,能够给业内人士以持续的启迪,并不是读完就完了”。在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杨红伟律师看来,金融犯罪的研究和金融犯罪的辩护,有着非常大的空间可以去深度思考和求索。
杨红伟律师深有感触地表示:“我多年来做案件,在责任心的驱使下,已经形成了一种工作习惯,一是我会将一个案件中需要的资料、信息、知识全面进行梳理,这个过程是非常耗时的。二是我会在前面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思考与创造性思考,这不仅需要精力上的高度专注和时间上的大量投入,更为重要的是,是否具备能够解决问题的思考力与创造力,后者是一个很大的考验与挑战。三是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就金融犯罪所特有的犯罪构成进行解构,证据与事实重新进行评价,从而完成法律与事实的重构。四是在良知的指引下,付出更大的时间、精力、思考、智慧、韧性、行动,以’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的方法将前述智力成果转化为辩护效果,这需要承担很高的成本与风险”。
对于目前的金融犯罪辩护,杨红伟律师很是失望,他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金融犯罪的辩护,一般都基于传统的刑事辩护,就传统的刑事辩护,有不少的律师做的都是完任务式辩护,更何谈对于知识性、思考性、研究性都具有很强挑战性的金融犯罪辩护”。所以,现在不少的律师,做的就是差不多收点律师费,会见一下,开个庭,就完事了,这不是真正的辩护,这就是走过场,是没有意义的,没有体现出律师真正的价值。“律师工作是一个良心活,只有本自具足良好德行、心智和能力的律师,才是骨子里的好律师。荣光与喜悦总是短暂的,更多的时候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绝望、折磨和痛苦,在绝望中寻找希望,公平正义才有生机。”杨红伟律师真切的说。
二、系统性革新:以跨越周期的价值追求笃行于金融犯罪的长期研究
杨红伟律师系统阐述道:“问题就是空间,金融犯罪的研究,有很大的空间:一是历史上关于具体金融犯罪的罪状表述过于简单。这源于金融刑事立法混同于我国普通刑法,诞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时期,无法提供对于金融犯罪构成进行深度认识的社会资料和人力资源;二是当下缺乏对具体金融犯罪之罪与非罪判断标准的本质认识。这源于立法者、司法者、研究者、实践者对于金融与法律的结合不够,实践不够、思考不够;三是一直缺乏对于金融犯罪所特有的基础理论研究。这源于我们深处一个浮躁的时代,数十年如一日,精研于此的人很少“。
杨红伟律师郑重指出:“从79年刑法到现在,我们已经走过了60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社会背景和金融实践已经发生了丰富而深刻的变化,已经有了足够的司法案例,这对于金融犯罪构成进行系统化革新认识提供了基础的生产资料,我们现在所缺的是人,能够持续深度思考的人,‘人’才是真正的生产力,希望能够有更多的真正有志于此的法律工作者投身于这样的事业,需要以跨越周期的价值追求为理念,需要真的热爱和信仰,放弃当下很多,放弃短平快的利益追逐“。
杨红伟律师表示,传统金融犯罪辩护的思维定式,往往始于对刑法条文的形式化解读,终于对司法解释的机械化适用。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中,人们往往习惯于在"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四性要件中打转,仿佛只要证明某一要件的缺失,就能撬动无罪的结果。然而,杨红伟通过大量的裁判文书研究发现,这种看似严密的逻辑推演,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适用的空间"——当群体性损失形成、社会稳定承压,形式化的构成要件分析往往被综合治理的实质考量所架空。这种观察揭示了金融犯罪司法的一个深层逻辑:此类犯罪的惩治从来不是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而是涉及金融风险处置、投资者权益保护、地方社会稳定等多重目标的复杂治理过程。传统辩护的失败,根源在于其认识论上的狭隘——将金融犯罪视为一个封闭的规范体系,忽视了其作为"社会系统故障"的本质属性。在骗取贷款罪的辩护中,杨红伟律师挑战了将"不良贷款"等同于"重大损失"的形式化认定。他指出,必须确立"实际性、无法挽回性、最终性"三大法定特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当银行拥有足额可执行资产、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甚至债务人已积极偿债时,刑法应当保持其作为最后手段的克制。杨红伟律师指出:“这两种案件其实揭示了金融犯罪中的一个共性的法理问题,金融犯罪的司法政策应当与宏观经济政策保持一致,化解金融风险才是根本目标、基本底线、首要职责、长期任务。金融安全法益与金融秩序法益相比较,金融安全是根本、优先、终极保护的法益,具有可恢复性。金融秩序属于必要、次位、初级保护的法益,具有不可恢复性。金融安全法益和金融秩序法益两个法益缺一不构成犯罪,这对于口袋罪具有一定的功能性限缩作用”。杨红伟律师客观分析道:“这还反映出一个金融司法实践的共性政策问题,维护金融安全法益对司法审判实践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要根据金融安全法益确立相关司法审查标准,如骗取贷款罪中,是否已经根据《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穷尽法律和经济手段保障了金融安全,否则不符合立案条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中,应当将嫌疑人在追赃挽损中的贡献度,按照比例原则作为量刑轻重必须考虑的酌定情节;其他金融犯罪,应当根据金融安全法益,确立相应定罪量刑的司法审查标准。二是对于金融安全法益得到修复的,不做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于刑罚,对于部分修复的应当减轻量刑,以鼓励金融安全修复行为“。
在某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百亿大案中,杨红伟律师没有纠缠于"理财交易回执是否属于票证"的语义学争辩,而是穿透至金融凭证的本质分类,区分"银行结算凭证"与"投资凭证"在性质、功能、形式上的根本差异。这种辩护不是对法律概念的玩弄,而是对金融交易底层逻辑的回归——当一份回执明确注明"不作为收款凭证和基金持有凭证,无抵押、质押或流通价值"时,将其纳入金融票证罪的保护范围,既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也脱离金融实践。杨红伟律师指出:“这个案例充分说明金融犯罪基本概念研究区分对于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在杨红伟律师所参与的某80吨假黄金案中,杨红伟律师发现,违规发放贷款罪几乎成了一个口袋罪,如果这里的违规解释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这个罪名可能就没有适用的空间,但如果把这个违规解释为违反包括金融机构制度在内的任何金融规定,这个罪名将会泛化,成为口袋罪。另外,因为金融政策、经济形势、政治事项、领导要求等特殊情况会影响贷款的发放,也会产生审核标准的变化。每个金融机构的情况不一样,审核的标准也不一样。因此,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判断什么叫做违规,什么不叫做违规,导致违规发放贷款罪的司法口径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不同机构差异很大,这就涉及到金融具体罪名是否入罪没有科学的判断标准的共性问题上来。杨红伟表示,如果违规发放贷款罪的判断,根据金融行业的本质特点,回归到“最低风险控制标准和基本专业注意义务”上来,入罪与出罪的判断就有了相对科学的标准。所谓”最低风险控制标准“是指一项贷款发放时对于该项贷款偿还的最低保障,这是个条件问题,是个客观存在。所谓“基本专业注意义务”,是指贷前调查、贷中审核、贷后调查人员,做为一个专业人士,应当具备的基本谨慎。如果这两者违反其一,可以做为入罪条件,如果这两者均未违反,只是一个违规问题,不应做为犯罪。
在杨红伟看来,金融犯罪的复杂性在于,其往往涉及金融市场的专业规则、复杂的交易结构以及多元的法律适用问题,核心在于“金融行为的本质”与“法律适用的边界”。金融犯罪不仅仅是刑法问题,更是金融监管、市场规则与商业逻辑的交织体。因此,研究者必须具备跨学科的知识储备,能够从金融市场的运行逻辑出发,揭示案件背后的实质法律问题。
三、新范式引航:在阳光和风雨中逐梦金融犯罪辩护
杨红伟律师阐释道:“在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知很难,行则更难,将金融犯罪研究的“知”与金融犯罪辩护的‘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的‘行’进行有机结合,则会产生金融犯罪辩护的新范式。”他系统化研究和厘定金融犯罪构成要素,以金融化视角界定罪与非罪,以社会化视野衡量罪与罚,率先将 “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 辩护理念以一个很高的实践标准系统运用于金融犯罪辩护领域,扬帆沧海,破浪前行。杨红伟律师客观认为:”金融犯罪辩护,一定要从技术辩护转向战略辩护,要从个案视角转向全局视角,只有通过范式转变,在现实语境中找到立足点,才能让辩护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
l 实质化辩护:追求公正与法治的执着
实质化辩护是杨红伟律师刑辩理念的核心,也是他执业过程中始终坚守的原则。在他看来,实质化辩护是刑事辩护在质上的根本要求,其核心是追求真实的辩护效果——真正指向无罪或罪轻,并且能实际发生作用的辩护。“实质化辩护坚决反对走过场、忽悠式、欺骗式、炒作式、表演式、配合式、安慰式、占坑式等任何形式的假辩护。”杨红伟严肃地指出。
在某市首例类金融网络传销案中,杨红伟律师以实质化辩护理念实现全案不起诉。在程序层面,他运用两次退补侦查规则与听证会机制,为实体突破创造条件。在证据层面,他不拘泥于形式,深入审查电子证据的实质缺陷,指出证据收集缺失原始存储介质、完整性校验值及提取录像,不具备重现性与真实性;穿透鉴定资质形式,揭露会计师事务所越权从事电子数据鉴定,且鉴定委托存在立案前倒置的程序违法;更指出鉴定仅做简单数学统计,缺乏电子数据专业甄别能力,无法保证实质准确性。在行为定性上,他从实际作用出发,论证当事人并非策划组织者;从社会治理实质考量,结合赔偿谅解与"治病救人"理念,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的辩护思维。
在某地公安机关借非法经营罪之名行“远洋捕捞”之实大肆敛财的案件中,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迫于巨大压力已经退缴所谓赃款并认罪认罚。杨红伟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后,没有被表面的认罪认罚所迷惑,而是深入研究案件本质,确定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最终,以程序外辩护方式,经多方反映,成功促使司法机关全案撤案退回全部款项。这个案件的成功,充分体现了实质化辩护的重要性。只有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法律本质,不被表面的现象所左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持续斗争,真正去解决问题,才能真正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的结果。
l 精细化辩护:细节决定成败的坚守
精细化辩护是杨红伟律师刑辩理念在量上的要求。他要求辩护律师对案件证据、法律、判例、其他决定性因素进行精细化深入研究,从细节发现问题,在细节中突破问题,从细节的量变积累到质变。“精细化辩护不仅是案件辩护在量上的要求,更体现为辩护律师的一种专业技能、执业态度和责任心。精细化是1,其他都是0,没有精细化,其他辩护工作就没有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杨红伟律师如是评价。
杨红伟律师率先独创性的提出,精细化方法必须与解构化思维相结合。在某全国性商业银行某市支行整体涉案近百亿、理财交易回执涉案近三十多亿的案件中,当事人被指控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杨红伟在二审审查结束阶段紧急介入,通过电话记录形式提交辩护意见,指出"理财交易回执不属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五大票证形式之一"。案件因此被发回重审。面对公诉机关将罪名变更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挑战,杨红伟展开了极致的精细化辩护。他经过数十次查阅大量资料和审慎研究,以类型化研究分析方法,对金融凭证在性质、类别、形式上进行解构区分,明确指出理财交易回执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凭证所要求的"银行结算"凭证,而是一种"投资凭证","银行结算凭证与投资凭证在性质、功能、形式上存在根本性区别"。为证明这一观点,他通过网络查询找到了同时期邮储银行理财交易回执背面的照片,证明其明确注明:"本回执只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各项理财业务的证明;不作为收款凭证和基金持有凭证,无抵押、质押或流通价值。"最终,他成功为当事人去掉该两个金融票证犯罪。
在某骗取贷款罪案件中,他以解构化思维与精细化视角相结合,首先否定"欺骗行为"与"错误认识"的刑法因果关系,指出案涉贷款并非由我的当事人主动申请,而是由时任某村镇银行领导主动动员办理,银行方不仅指导其采用"借名贷款"模式,还安排银行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制作虚假贷款资料。这直接证明银行并非被动的"被欺骗者",而是贷款流程设计与资料制作的主动参与者和主导者。其次,他否定"重大损失"的法定结果要件,指出案涉债务存在足额且具备变现能力的可执行资产,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损失未形成终局性结论。最后,他否定"危害金融安全"的实质法益侵害,强调他的当事人一方不仅拥有足额覆盖涉案债务的资产,更始终积极履行偿债义务,其行为并未对银行的资金安全造成任何实质威胁。杨红伟律师还从证据核查与程序抗辩两个维度展开工作。他发现控方提交的书证均为复印件且未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法定印章,部分字迹、签名、指印均模糊不清;通过财务核算发现控方金额认定存在多重根本性错误,最终得出"某村镇银行实际欠付当事人万元"的结论;通过调取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发现参与讯问的四名民警职权范围仅为治安管理事项,不具备刑事侦查权,据此申请对36份讯问/询问笔录予以非法证据排除。
l 体系化辩护:方法与策略的融合
体系化辩护是杨红伟律师刑辩理念在方法论上的要求,它涵盖了案件背景破解、底层思维运用、策略制定与调整、措施综合运用等多个方面。杨红伟律师讲道,体系化辩护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而是一个立体化的系统,包括背景破解、底层思维、斗争策略、个案创造性、措施种类、策略调整(动态博弈)、措施安排、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程序内辩护与程序外辩护、庭上辩护与庭下辩护十个方面的问题和关系。
在金融犯罪领域,杨红伟律师的独特之处在于他超越了传统的对抗式思维,转向更具全局性的战略辩护。辩护律师不能再满足于做"法律条文的传声筒",而应当成为"社会风险的诊断师"和"治理方案的提供者"。律师的角色正在从单纯的法律服务者,转变为金融风险处置的综合解决方案提供者,这种转变需要律师具备很强的金融思维、商业思维、资源整合能力等。
在某涉案金额5.4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这种体系化方法展现得淋漓尽致。杨红伟没有局限于法庭内的辩护,而是将视野扩展至整个金融风险处置的生态系统,与当地政府、政法委、公检法、债务人进行一一沟通,多次召开投资人会议,制定债务追讨和偿还方案,引入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策略,将静态的刑事辩护转化为动态的资产盘活过程,使投资人从"血本无归"的绝望转向"可能期待和持续回报"的理性。最终,刑期从预期的九年降至三年,这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胜利,更是系统性风险治理的成功。
在某知名公司涉及40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杨红伟律师为一名IT技术人员成功取保。他从刑法谦抑性、实行行为、主观故意、追赃振损效率及程序严肃性等多个维度,系统论证了该技术人员不具备羁押必要性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他提出的“领着卖白菜的工资,却担着卖白粉的责任”这一通俗表达,强调追究普通技术人员既低效又违法,更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以追赃振损为核心目标的办案导向。
杨红伟律师深刻指出:“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辩护——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信仰;不仅是一个理论,更是一种实践。”“我希望更多的律师能够将这一理念运用到实际的办案过程中,让刑事辩护变得更有希望和价值。”
杨红伟律师深有感触地表示:“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刑辩理念不是一个律师的事情,而是一群人的事业;它不仅仅是关乎某个律师的刑辩能力,而是决定行业整体的辩护水准。刑事辩护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和权益,也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进步。作为律师,有责任和义务为当事人和法治国家提供高质量的辩护供给。
结语
快要结束交流时,杨红伟律师目光坚定,言语恳切的说道:“金融犯罪的研究还没有真正的开始,我们还徘徊在认识金融犯罪构成的门外,保持深度实践、保持深度思考、不断批判创新、不断积累量变,才能产生深度研究,带来体系化革新。”杨红伟律师客观认为:“没有体系化的辩护理念、方法和实操,单纯的法律辩护很难取得实效。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辩护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是一个需要不断丰富和实践的过程。这样一个理念的整理、构建和提出,不是我们来到了一个终点,而是刚刚站到一个起点上。”
砥砺迈步金融刑辩领域多年,杨红伟律师以理论为基、以实践为刃,始终立足行业前沿,在阳光与风雨中,逐梦“金融犯罪辩护的系统性革新和新范式的引航“,为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与理论参考。面向前路,杨红伟律师坦言:“一个时代总有一个时代的使命,金融犯罪本来就是他的一个爱好和喜欢,他将数十年如一日,乘风致远,焕然维新,精细研究具体金融犯罪的构成,概括提炼金融犯罪的特有基础理论,推陈弃故,砺行重塑“。展望未来,杨红伟律师表示,他将不断实践、探索、发展和丰富“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的刑辩理念,将该理念运用到金融犯罪辩护领域,探索该理念在金融犯罪辩护中的特殊运用,为金融犯罪辩护提供全新的有效范式,为保证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建设金融法治贡献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