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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交通事故,出借车辆车主也需担责!主张车辆转让免责,但未交付,不予支持!

大部分车主都知道,将自己的爱车出借他人,如果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话,自己很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这几乎成为了常识!今天我们就

大部分车主都知道,将自己的爱车出借他人,如果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话,自己很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这几乎成为了常识!今天我们就聊一聊出借车辆的法律后果究竟是什么?

我们先看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209条,因借用车辆导致车主与使用人不同时,由使用人赔偿;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从这款条文中可以看出,出借车辆的车主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理论上,如果车主能够证明自己在出借车辆时尽到了充分的、合理的审查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严重事故,车主想要证明自己“完全无过错”非常困难。受害人一方可能会从各个角度审查车主是否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想要证明无过错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责任!

反过来,我们再看一下可以不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1210条,车辆转让交付但未办登记时发生事故,由受让人赔偿。

如果车主不想承担责任需要证明车辆转让,而且已经交付。

有了例外情形,有着相似经历的人,肯定会利用该条款进行抗辩,那么最终效果如何呢?

我们通过一则具体的判例来说明!

判例来源

(2025)新32民终1421号

案情简述

2024年11月4日,古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客车,在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实施超车。

李某,驾驶小型客车正常由北向南行驶。

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古某因无证驾驶及不当超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将受损车辆送至维修,产生维修费用37095元。

2024年12月1日,经双方协商,古某向李某出具一份 《欠条》 。该欠条载明:欠款总额37000元,当日偿还5000元,剩余32000元 ,于2024年12月16日前一次性结清。古某作为“欠款人”签字确认。

古某所驾驶的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阿某。经一审法院查明,阿某在明知古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古某驾驶。

一审法院认为,古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车主阿某在明知古某无证的情况下仍出借车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古某赔偿22400元(70%),阿某赔偿9600元(30%)。

阿某不服,以车辆已转让、应追加实际车主为由提起上诉。

主要争议

出借人阿某是否应当对本次事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核心抗辩理由是,事故发生时车辆已转让给案外人,自己并非实际车主,不应担责。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阿某是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这一事实无争议。阿某虽提交《车辆转让合同》,但无法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且阿某在陈述先称“出售”,后称“借名买车”,前后矛盾。

阿某自认因贷款纠纷已收回车辆并使用至今。结合古某证言,法院认定阿某在事故发生时仍是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和控制人。阿某将车辆交由无证的古某驾驶,其过错事实清楚。

阿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一审中确实提出了追加申请,且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视为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二审中提出的追加申请,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分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登记所有权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仅凭私下转让协议,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要免除责任,必须完成法定的登记变更手续,并能证明车辆已完全脱离自身控制。

法院的审查注重实际情况。阿某之所以败诉,根本原因在于其未能证明车辆在事故时已脱离其实际控制,反而有证据表明他仍是使用人。同时,其“明知无证仍出借”的过错行为,直接违反了相关规定。

所以本文想给广大车主提个醒,将车辆借给他人时,务必注意。否则,一旦发生事故,登记车主很可能因自己的过错而承担法律责任,事后想通过“私下协议”来“金蝉脱壳”,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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