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被留置了,工资还发不发?”这个问题在公职人员家属的圈子里,是一个既现实又敏感的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现行的人事工资政策,公职人员被留置期间,工资待遇是受影响的。这个影响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
75%这个数字,来自一份2010年的文件“按75%计发生活费”这个规定,来自人社部发〔2010〕104号文件《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留置虽然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但在工资待遇的处理逻辑上,参照了这套规则。有纪检监察干部在解读中明确指出:“既然监察法规定了留置期限是折抵刑期的,就应该对其工资待遇有影响”,并建议留置期间也按上述文件办理。
“基本工资”是一个需要拆开看的词“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这里的“基本工资”不是指你平时拿到手的全部收入。
公务员的工资结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这四项之和是“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奖,这些不在“基本工资”的范围内。75%的计发基数,只算基本工资部分,不算其他收入。
这意味着,一个被留置的公职人员,实际到手的“生活费”可能只有他平时月收入的30%到40%,甚至更低。
2025年的案例:有人领了不该领的钱2025年6月,江西铜鼓县查处了一起“带薪留置、羁押”案件。一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受贿罪被留置4.5个月,累计违规领取工资2.02万元;另一人被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共13个月,所在单位未停发工资,违规领取4.28万元。
最终结果是:6.3万元全额追缴,上缴国库。承办检察官的表述很直接:按照相关规定,被留置或羁押期间,单位只能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
错发工资,单位有责任这起案件暴露了一个现实问题:有些单位在公职人员被留置后,没有及时停发或调整工资,导致“人财分离”。铜鼓县检察院的建议是建立“司法处置信息通报机制”,将留置、羁押、服刑等信息嵌入工资发放审批流程。
对于家属来说,需要了解的是:被留置后,工资不会照常发放。75%的生活费是法定标准,单位不调整,是单位的执行问题。但如果单位“执行过度”,比如在未被留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就停发工资,同样不符合规定。桐乡市纪委监委曾纠正过一起“执行过度”的案例,要求单位退还少发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