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法律所关注的“共同意思表示”,并不局限于事前共同签署借款合同这一种形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事后对另一方所负债务进行追认,同样构成“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从而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事后追认”的法律效力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作出了愿意承担该债务的表示,而不以其对债务具体细节的完全知晓为前提。司法实践表明,配偶一方在知晓借贷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只要通过言语、文字或行为(例如,在沟通中表示“会负责处理”、“愿意共同偿还”或“想办法还款”),表达了承担责任的意图,该意思表示即告成立,并对表示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事后再以“不知借款确切金额”或“不了解资金用途”为由进行抗辩,通常难以推翻其先前作出的概括性承诺。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对债权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
此类纠纷中的胜负关键,往往取决于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法定情形。当债权人能够提供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配偶方对债务知情并作出愿意承担的意思表示时,便已完成初步举证。
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否认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若无法提供充分反证,证明该债务确属举债方的个人债务(例如,证明该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且自身曾明确表示反对),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鉴于此,清晰的认知与审慎的言行至关重要。对于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优先争取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债权凭证。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在事后沟通中有意识地固定非举债配偶方认可债务的证据。对于婚姻中的非举债方,则需对配偶的负债行为保持必要警觉。面对债权人的询问或催收,若不同意承担责任,必须明确、直接地表达异议,并注意保留证据,避免使用任何可能被解释为默认或承诺的模糊言辞。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其财产关系的稳定关乎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在法律的框架下,明确各自的权利边界,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参与经济活动,是维护家庭财富安全与和谐稳定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