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自由恋爱是一种人权。但在百年前的中国,有一位女性却冒天下之大不韪,写下了一段极其冷酷,却又无比清醒的文字。
她叫吕碧城。
用白话文解释就是:
吕碧城认为当时社会父母主婚反而更佳。自由恋爱多为年少贪色、草率结合,不久便生厌。自己选的一旦婚姻失败,连推给“命”的借口都没有,除自杀外无路可走,且无人怜悯。况且当时男子多不讲情义,包办的都不看重,何况自己选的?包办至少还有“命”可推脱。
当时正值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无数青年男女高举“婚姻自由”的大旗,试图挣脱几千年的封建枷锁。吕碧城却反其道而行之,认为父母包办的旧式婚姻,反而是对女性的一种变相保护。
她的言论被称为怪论,但是大量的事实证明她是一个超前的女性。
我们看看那时的女性地位。
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甚至规定了十种夫妻双方均成立的离婚理由,包括虐待、遗弃等,纸面上似乎赋予了男女平等的权利。
但法律条文是丰满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现实却是残酷的。当时的中国女性,普遍缺乏独立的经济能力。(她们大多数都没有工作)离婚不仅意味着失去生活费,更意味着失去社会身份的庇护。更致命的是社会对离婚女性的极度歧视。
社会将婚姻视为女性唯一的职业,离婚女子会被贴上“活人妻”的标签,被视为品德败坏,甚至再嫁都困难重重。这种巨大的社会压力,导致许多女性即便在婚姻中受尽折磨,也宁可自杀,不敢离婚。
吕碧城看透了这一点,她明白:女性若没有经济独立和思想启蒙,所谓的“自由恋爱”,不过是把她们从一个火坑推向另一个更无援的深渊。
自由恋爱的悲剧,在那个新旧交替的时代频频出现。
案例一:崇尚自由恋爱,结果被抛弃
陈素英,二十岁,上海普通小学助教,读过新式学堂,受五四思潮影响。她和青年男子李某自由相识,书信往来相恋,1922年举办新式文明婚礼,双方登报宣告结婚。
婚后两年,李某去上海南市商号任职,结识富家小姐。他觉得陈素英家境普通,没有助力,开始冷淡,后来直接单方面提出离婚,在外与富家女另行订婚。
陈素英没有强大娘家支撑,收入微薄。她已经对外宣告是“自由结婚”,当初亲友很多不看好,是她自己坚持要嫁。如今丈夫抛弃她,她没有办法归咎父母,所有人都说:这是你自己挑选的丈夫。
她四处奔走哀求丈夫回心转意,丈夫避而不见。离婚官司里,当时法律偏向男性,她很难得到保障。流言四起,学堂也辞退了她。生计断绝、名誉受损,1924年投苏州河自尽。
案例二:马振华——被“贞操观”绞杀的自由
1928年,31岁的马振华与汪世昌自由恋爱并订婚。两人在结婚之前发生了性关系。然而,这桩看似进步的自由婚姻随后走向了毁灭。汪世昌随后怀疑马振华并非处女,多次以此气她。在那个新旧道德激烈冲突的年代,这无疑是最致命的指控。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马振华在自杀前两天写下了血书盟誓。但她的抗争没能挽回汪世昌的信任。汪世昌最终退回了她写给他的72封情书,连同婚约也一并退回。他即将奔赴战场,甚至要求马振华再与他共度一夜,但被马振华拒绝。
1928年3月16日深夜,在退婚的打击和“非处女”的污名下,31岁的马振华将一百二十多封与汪世昌的来往书信、两人的合影,以及一张父亲的名片留在江边,纵身跳入了黄浦江。次日清晨,她的尸体被打捞上岸,岸边的情书成为公众窥探隐私的窗口。
吕碧城作为女性,她对女性的洞察力更加敏锐。也来源于她自己的经历。
吕碧城出身于书香门第,九岁时便与同邑汪姓乡绅之子订婚。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十三岁那年,她的父亲突然病逝。由于家中无男丁,族人觊觎家产,甚至唆使匪徒将她的母亲强行幽禁。
年幼的吕碧城展现出异于常人的胆识,她四处写信求援,最终成功救出母亲。
然而,她救母的壮举,却让未婚夫家心生畏惧。汪家认为,一个小女孩就有如此能量和主见,过门后必然难以管教,竟然以此为由,强行提出了退婚。
在那个年代,被退婚对一个女性而言是奇耻大辱,意味着名誉扫地,前途尽毁。这段经历在她幼小的心灵上留下了深深的创伤,也让她对依靠男性、依靠婚姻有了最清醒的认知。
因此,她终身未婚,凭借自己的才华成为《大公报》首位女编辑,创办了北洋女子公学,成为近代中国最早的女权运动首倡者之一。她从不将婚姻视为女性的唯一归宿,而是将生命掌握在自己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