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衣哥朱之文,最近又上热搜了。
不是唱歌,是演出被搅黄了。
9到10月,十几场敲定好的商演接连取消。济南、青岛、泰安、西安、郑州,多地受影响。有的他收拾好准备上高铁,有的到现场化好妆,临开场才接到叫停通知。
原因:黑粉建群盯行程,集中向文旅部门、主办方投诉,统一说辞——“劣迹艺人”。
但到现在,没有任何官方部门认定朱之文是劣迹艺人。之前有地方核查过,确认他不存在违规问题。
主办方为什么取消?
怕风险。集中投诉一来,稳妥起见,先叫停。这种“避险式取消”,本身能理解。
但问题也在这:投诉的成本极低,取消的成本全落在被投诉的人身上。十几场演出,说没就没。
更让人无奈的,是举报的人里有“老熟人”。
朱之文说,其中一名举报人早年就起诉过,当时对方写了保证书,承诺不再骚扰,他选择撤诉。消停一段时间,对方又牵头组织举报。
这次他不打算再忍了。证据已经收集好,不接受道歉,准备直接起诉。
网上两派。
一派心疼:从《星光大道》走出来这么多年,一直住老家农村,生活低调,本本分分唱歌赚钱,没什么重大负面。被人长期组团恶意举报,正常工作都做不了。这种网暴式举报,该管。
另一派理性:正常举报渠道,本来就是给人反映问题的。艺人真有问题,大家有权举报。但没有事实依据,反复扎堆恶意投诉、干扰正常经营,就越过了合理维权的边界,属于恶意滋扰。
关键得分清两件事:正常监督,和恶意批量举报。
举报权是公民合法权利。但恶意、重复、无事实依据的批量举报,跟正常监督完全是两回事。
主办方收到集中投诉,出于稳妥取消演出,无可厚非。可这套模式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就会变成打压别人的工具。
从法律上看,没有实据的扎堆举报,该不该追责?
该。
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恶意举报如果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就构成名誉侵权,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追究的,可以拘留、罚款。
如果是有组织、长期、反复地批量投诉,干扰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还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或侵权责任。
但维权也有难点。
举报人往往用“正常监督”当挡箭牌,单次举报很难定性恶意。需要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有组织性、反复性、主观恶意、造成实际损害。证据链要完整。
大衣哥这次说证据已经收集好,能不能站住,得看法院怎么认定。
这件事真正值得想的,不只是大衣哥一个人。
举报渠道是给公众监督用的,不是给人当武器使的。零成本举报、有组织围剿,最后买单的是被举报者的生计,和公共资源的消耗。
平台和主管部门也该想想:对明显批量、重复、无实据的投诉,能不能有个甄别机制?别让“举报”两个字,变成谁都能挥的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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