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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骗局背后的司法迷雾:濮阳贷款诈骗案,正义何以缺席?

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河南省濮阳市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团伙贷款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郭飞宇[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

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河南省濮阳市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团伙贷款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郭飞宇[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贷助社”)的信贷员],伙同郭志庆、郭志新、郭现峰、郭培元等8人,通过伪造对公单位印章20枚、伪造担保人200余份身份证件、工作关系证明、银行存折或流水、手机卡号等虚假材料,虚构贷款用途、骗取贷助社贷款共计58笔,报案金额高达249.5万元。这些贷款部分被合伙用于投资木耳大棚、足浴城等项目,剩余被挥霍一空,给贷助社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件曝光后,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迅速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正式受理此案。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涉及多人、多环节的犯罪网络逐渐浮出水面。其中郭飞宇则负责策划指导并利用其在贷助社的职务之便,为诈骗行为提供支持、绕过内部监管审核;郭志庆、郭志新、郭现峰、郭培元等8人负责实施诈骗,包括伪造贷款手续等。

枉法行为揭秘:司法公正何在?(一)网上追逃抓捕后不予批捕,放纵主犯逍遥法外

2016年,郭飞宇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濮阳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并在北京被警方抓获。然而,当案件移送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检察院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批捕,导致郭飞宇被释放后长期逍遥法外。这一决定不仅让受害者贷助社倍感震惊,也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在此案中,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显然未能充分考虑到案件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拆分公诉,规避重罪追究

在中央政法巡视组的干预下,2021年,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终于对郭志庆提起公诉,法院以其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然而,令人惊讶的是,检察院在起诉时并未将郭飞宇、郭志新等共犯一并提起公诉,而是选择了拆分公诉的策略。这种做法不仅规避了对郭飞宇这个主犯的重罪追究,也使得案件的审理变得支离破碎,难以全面还原团伙犯罪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此案中,郭飞宇与郭志新、郭志庆等人显然构成了共同犯罪,应当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检察院的拆分公诉策略却使得这一原则形同虚设。

(三)定性错误,轻纵犯罪

在2020-2022年郭志庆案的公诉和审理过程中,法院最初就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判决其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贷助社坚持抗争、媒体监督和中央政法巡视组的干预下,案件被决定再审,法院最终判决郭志庆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尽管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定性的错误,锁定了关于郭飞宇以合伙人、内鬼涉案的大批证据,却未对郭飞宇等共犯采取任何措施。

在2024-2025年郭飞宇、郭志新案的公诉和审理中,检察院竟然将公安局提请郭飞宇的罪名由骗取贷款罪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把郭飞宇从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分割出来。法院按检察院公诉的罪名进行审理,最终一案两判: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决郭飞宇刑期一年六个月;以骗取贷款罪判决郭志新刑期二年另八个月,与同案犯郭志庆共同退赔造成受害人的损失。这些决定不仅忽视了郭飞宇在犯罪过程中的核心作用,使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被大大减轻,还逃避了退赔受害人损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在此案中,郭飞宇作为贷助社的信贷员,不仅持有股份积极参与其中,伙同郭志庆等人共同伪造贷款手续,为诈骗行为提供内部支持,其行为显然构成了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同案犯郭志新已上诉:郭志新认为违法行为由郭志庆、郭飞宇主导实施,一审判决对郭飞宇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不当,导致对郭志新量刑和退赔过重,郭飞宇量刑过轻。原审判决关于退赔责任主体的认定与责任分配存在错误,未能全面评价全案致损原因,导致责任承担显失公平,依法应予纠正。

郭志庆和郭志新的骗贷行为固然是损害发生的起因,但若无郭飞宇利用职务便利协助伪造假手续,欺瞒同事绕过内部制度监管审批发放的关键环节,这些贷款不会流出,损失亦无从产生。将本应由三人根据各自过错和行为作用共同承担的退赔责任,仅归于郭志庆和郭志新二人,无疑加大了上诉人的经济负担,显属不当,迫切需要监督司法部门及时纠错,对全案退赔责任主体进行重新审视,依法改判。

(四)拒不抗诉,放纵罪犯逃脱惩罚

在郭飞宇、郭志新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对郭飞宇的量刑明显偏轻,引发了受害者贷助社和同案犯郭志新的强烈不满。贷助社随即按程序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然而检察院却以“不符合抗诉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抗诉。这一决定无疑是对罪犯的进一步纵容,也让受害者贷助社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此案中,检察院的不抗诉决定,显然未能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司法系统内部保护伞,阻碍案件公正审理

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郭飞宇之所以能够在多次抓捕后依然逍遥法外,与其在司法系统内部的亲戚关系密不可分。

据知情人士透露,郭飞宇的姑父曾任清丰县公安局政委、姑姑为司法局律师,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利用职权和关系干预司法,为郭飞宇提供保护。

这种司法系统内部的保护伞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也让受害者贷助社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在中央巡视组多次关注下,郭飞宇、郭志新虽然终于在2024年被公诉并在2025年底判决,但同案犯再次被拆分处理,郭志新为骗取贷款罪、郭飞宇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其差异化定性存在严重问题。

据悉,郭飞宇团伙骗取贷款案件249.5万元中,目前仅公诉了郭志庆、郭飞宇、郭志新所涉的164万元,尚有郭培元、郭志波、郭志义、郭继臣、郭圣等6人所涉贷款85.5万元至今仍未公诉。此情况直接导致郭飞宇被漏罪判决,折射了司法人员对郭飞宇的包庇纵容。

守护司法公正,共筑法治蓝天

这起贷款诈骗案的核心矛盾在于司法公正与司法腐败之间的激烈斗争。一方面,受害者贷助社坚持要求追究所有共犯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却屡屡出现枉法行为,放纵罪犯逃脱惩罚。

“我们对个别司法人员包庇郭飞宇的行为极其不满。正是因为司法人员的包庇,才纵容了郭飞宇的嚣张气焰,使其在长达十多年时间中拒不赔偿造成的受害人损失。”贷助社代表许文盛在接受采访时激动地说:“我们呼吁司法公正,强烈要求依法惩处郭飞宇等诈骗行为,要求郭飞宇与同案犯一起退赔我们的巨大经济损失!”

我们期待社会关注,使这起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让郭飞宇等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让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令人信服,让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正义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