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看钱从谁手里来、替谁办事。 从交易相对方手里收,替对方在公司内部办事,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把本单位该收的钱截留下来,是职务侵占罪。同一个人,可能同时踩两条线。
采购、销售、招投标这些岗位的人最容易碰到这个问题。老板发现了,第一句往往问的是"这算不算收回扣",而法律上真正要分清的是两个不同的罪名,量刑和辩护方向都不一样。
一、条文把"收回扣"直接写进了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款的分量在于,它把收回扣直接写进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需要再另行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本身就按受贿处理。
同时,商业贿赂里的"财物"范围也比很多人想象的宽。它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比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二、三种情形,三个罪名
供应商按采购额给采购员返点,采购员在订单、验收、付款上给予关照。 通常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钱从外部来,用的是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利。
采购员与供应商合谋抬高价格,把公司多付的差价收进自己口袋。 通常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数额按差价总额认定。钱表面上是外面给的,实质是公司多付出的部分。
销售员收了客户货款不交回公司,自己截留。 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钱本来就是单位的。
判断顺序就两句:先问钱是从外面来的,还是从单位账上来的;再问有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
三、数额标准刚变过,务必用新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按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现行标准是三档:
数额较大是三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是二十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是三百万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上仍在流传的六万元、一百万元这两个数,是旧口径,已经不再适用。三万元就够立案,这一条对采购、销售、招投标岗位的当事人影响很大。
同时注意时间效力:2026 年 5 月 1 日之前实施的行为,仍按行为时有效的规范判断,不是一律套用新标准。
四、辩护上的几个现实落点
第一,是借款、馈赠,还是贿赂。 判断贿赂与馈赠,通常结合四个因素:财物往来的背景,比如双方有没有亲友关系、历史交往的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一方有没有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有长期私人往来、金额与业务规模明显不相关、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可以从这里争。
第二,钱有没有用于单位。 如果收受的财物最终入了公司账、用于公司开支,个人没有占有,性质完全不同。
第三,同一笔钱不能重复评价。 已经按职务侵占认定了差价,就不能把同一笔钱再另算一遍受贿数额。数额重复计算是这类案件里常见的问题,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第四,注意行贿那一头的麻烦。 员工被追究,行贿方也可能被追,这在退赔安排和谈判节奏上都要提前考虑。
五、常见误区
1. "客户主动给的,不算受贿。" 关键不在谁主动,在于钱从哪里来、有没有职务上的请托。
2. "钱进了公司账,就没问题。" 入了公司账、用于公司开支,确实与个人占有不同,但要看有无平账、有无个人支取。
3. "六万元才立案吧。" 旧口径。现行标准是三万元。
4. "按受贿算了,就不能再算侵占。" 同一笔钱重复计算是常见的认定错误,可以主张。
一句话:钱从外面来、替外面办事,是受贿;钱是单位的、自己截留,是侵占。 数额标准已经下调,三万元就够立案,这一点值得相关岗位的人重新看一眼。
顾宁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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