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凌源市瓦房店镇瓦房店村,57 岁的菜农杜向红站在自家坍塌的蔬菜大棚前,看着被邻居违建侵占的修棚路,眼中满是无助与疲惫。三年来,她为了保住自己赖以生存的大棚,像皮球一样在镇政府、综合执法大队、派出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间来回奔走,却始终等不来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如今,15米宽的大棚墙体坍塌无法修复,经济来源彻底中断,她的生活陷入了绝境。


1998 年,为响应村里号召发展设施农业,杜向红在村民组的土地上建起了这座15米宽的蔬菜大棚。当时,为方便后续维护,大棚后方预留了 1 米宽的修棚路,这也是当地建棚时约定俗成的通行与维护通道。此后近 20 年,这条小路默默守护着她的大棚,支撑着一家人的生活。
2023 年,邻居杨某在杜向红的大棚后方违规建房,并私搭院墙、开挖厕所,直接侵占了这条仅有的修棚路。杨某的违建不仅堵住了通道,更导致杜向红大棚的墙体因无法正常维护而坍塌,甚至连大棚使用的砖头都被邻居拿了去,失去了修棚路,大型维修设备无法进入,大棚彻底陷入 “能塌不能修” 的瘫痪状态。更让杜向红气愤的是,此前综合执法大队要求杨某停工后,杨某趁间隙用钢铲毁坏了她大棚地的玉米苗。杜向红说:“那是我唯一的经济来源,大棚一停,我连买菜的钱都没了。”
面对生计危机,杜向红第一时间向多方求助。2023 年 5 月,她阻止杨某违建并报警,民警到场后未作处理,仅让她联系综合执法。杨某毁坏玉米苗后,她再次报警,派出所却以 “村里地界问题” 为由推诿,最终不了了之。



后续,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到场,却给出了令人困惑的答复:他们称杨某的房子不是违建,还以杨某没有其他住房为由,表示不能拆除。杜向红反复说明,自己并不反对杨某建房,核心是对方侵占修棚路、断了自己的经济来源,希望能解决生计问题,但两部门均表示 “管不了”,让她找村镇处理。而村镇层面同样不予解决,只让她等待统一整改。杜向红追问整改期限,是一两天、一两个月还是一两年,工作人员始终不回答;她反问 “人能不吃不喝等整改吗”,对方仅表示 “是领导的意思”,自己也无法回应。
让杜向红更为困惑的是,此前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曾告诉她,标准看护房面积不能超过40平方米,而杨某盖的房子有70-80平方米,快挤到墙根。“这明明就是违建,可他们却改口说不是,我实在迷糊”。在她看来,正是相关部门的偏袒,才让杨某愈发肆无忌惮。
在后续的多次调解中,村干部王某、胡某及镇干部的敷衍更让她心寒。杜向红提供的材料显示,2024 年 5 月,镇村干部组织丈量土地时,将原本15米宽的大棚斜量成 18.6 米,以此强行认定她 “多占土地”,试图让她妥协让步。她先后向凌源市纪委、12388 纪检监察热线及 12345 政务平台求助,问题最终又被推回瓦房店镇,陷入 “举报 - 转办 - 推诿 - 再举报” 的死循环。
从法律层面来看,杜向红的遭遇并非无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杨某在耕地上建起70-80平方米的房屋,远超40平方米的标准看护房限值,已涉嫌违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瓦房店镇政府作为基层执法主体,对辖区内的违建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责任。
此外,杜向红与村民组之间的土地使用关系,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构成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某侵占修棚路的行为,已实质侵害了杜向红的生产经营权,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然而,法律条文的明确并未转化为杜向红的现实权益。三年来,她的维权之路布满了部门推诿、程序空转的荆棘。她说:“我没文化,不懂法,只能一次次找政府,可他们总是踢皮球。现在大棚塌了,地也被占了,我连饭都吃不上了。” 在她的求助材料末尾,写着这样一句话:“让我走出阴暗见真正阳光,走出困境,奔小康,有一片安宁生活环境,还我一个公平、公正。”
乡村振兴的根基,在于守护每一位普通农民的生计与尊严。杜向红的遭遇,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生存困境,更是基层治理能否打通 “最后一公里” 的试金石。当法律条文停留在纸面,当民生诉求被推诿搪塞,农民的小康梦便会在 “踢皮球” 中破碎。
唯有让基层执法真正扛起责任,让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让维权通道不再空转,才能让像杜向红这样的普通劳动者,在土地上收获实实在在的安稳与希望,让乡村振兴的温暖真正照进每一个农户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