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万打赏追不回!法院明确:直播打赏不是赠与,成年人要为冲动买单
“主播叫我一声‘姐’,我刷光信用卡网贷帮她冲榜,现在生活都过不下去了,这钱为啥不能退?”近日,阳曲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大额打赏返还案引发热议。史某为情感主播豪掷42万余元打赏后陷入困境,起诉要求返还却被法院驳回。这起案件的判决,再次明确了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也给8.33亿直播用户敲响了警钟:打赏不是无偿赠与,成年人需为自主消费承担责任。

一、案件始末:42万打赏背后的“情感绑定”与维权落空
2024年4月,史某在快手平台结识情感主播田某甲,初期小额打赏后,两人添加微信建立联系。田某甲一边在直播间讲述“深情付出却遭女友背叛”的悲情故事,一边在微信中以“姐”相称,频繁嘘寒问暖并承诺赠送礼品,逐渐拉近与史某的情感距离。
当直播进入“PK冲榜”关键环节时,田某甲开始诱导史某加大打赏力度,声称“需要姐姐帮忙冲前三”。被情感裹挟的史某,不惜动用信用卡透支、网络贷款等方式持续充值“快币”,从2024年4月至9月,累计打赏426867元,折合快币426万余枚。
然而,打赏带来的亲密感并未持续太久,随着史某经济枯竭无力再刷礼物,双方联系逐渐淡化。此时的史某早已债台高筑,生活陷入极度困境,她多次要求田某甲返还打赏款项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对方诉至法院,主张主播以情感诱导方式骗取打赏,双方构成赠与关系,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全部款项。
但法院的判决让史某的希望落空。阳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明确三点核心意见:其一,本案并非赠与合同纠纷,而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史某通过充值打赏获得主播表演、情感陪伴等服务,本质是娱乐消费行为;其二,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打赏的法律后果应有清晰认知,其充值打赏的意思表示真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主播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其三,赠与合同需具备“单务性”和“无偿性”,而打赏是用户对主播服务的对价回报,不符合赠与特征。最终,法院驳回了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律深析:打赏为何从“赠与”变“消费”?三大关键厘清
这起案件的判决并非个例,而是当前司法实践对直播打赏行为定性的普遍趋势。从早期部分法院认定为赠与关系,到如今统一界定为服务合同关系,背后是对网络消费行为的深刻理解,核心可从三个维度厘清:
1. 法律属性的明确演变:打赏是“付费服务”而非“无偿馈赠”
《民法典》规定,服务合同不以固定价格为要件,用户可根据服务满意度自主决定支付金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明确指出,用户通过打赏获得主播互动、虚拟特权、精神满足等增值服务,本质是有偿消费行为,与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与主播个人构成赠与关系 。
早期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因对直播模式认知不足,曾将打赏认定为赠与,但随着行业发展,司法机关逐渐形成共识:主播通过直播提供表演、陪伴等服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用户打赏是对这些服务的付费认可,符合双务、有偿的服务合同特征,而非单务、无偿的赠与行为。
2. 情感诱导≠法律欺诈:举证难是维权关键障碍
史某主张的“情感诱导”,为何没能被法院认定为欺诈?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解释,法律意义上的欺诈需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用户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打赏”三个要件,且需由用户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主播讲述情感故事、建立私人联系、呼吁粉丝冲榜等行为,多被认定为常见的直播营销策略。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主播存在伪造身份、虚构重大事实(如谎称患病需筹款)等明确欺骗行为,否则难以认定为欺诈。而直播内容的即时性、情感表达的主观性,也让用户很难固定有效证据,这成为此类维权的主要障碍。
3. 成年与未成年打赏:法律保护的边界差异
本案判决的核心逻辑之一,是“成年人责任自负”原则。法院强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理性判断和风险认知能力,不能以“生活困难”为由撤销自愿作出的消费行为。
但未成年人打赏则不同。根据《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身认知和经济能力的大额打赏,监护人可主张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打赏返还情形。两者的区别本质是法律对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差异化保护,成年人的自主选择权与责任承担是对等的。

三、现实启示:哪些打赏能追回?三类情形+避坑指南
随着直播行业规模即将突破3000亿元,类似打赏纠纷持续增多。结合本案及近年司法实践,并非所有打赏都无法追回,同时公众也需掌握理性消费的核心原则:
1. 可追回打赏的三类例外情形
- 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障碍者)大额打赏,监护人可举证主张行为无效;
- 主播存在明确欺诈行为(如伪造身份、虚构困境骗取打赏),且用户能提供完整证据链;
- 打赏违背公序良俗,如已婚者为维系不正当关系向主播大额打赏,配偶可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宿迁经开区法院就曾判决,丈夫为维系婚外情向主播打赏的82万余元中,41万余元需返还给妻子。
2. 公众消费避坑三大核心建议
- 坚守理性底线:明确打赏本质是娱乐消费,量力而行,切勿使用信用卡、网贷等高风险资金,避免超出自身经济承受能力;
- 注重证据留存:若怀疑主播存在欺诈,及时保存直播录屏、微信聊天记录、充值凭证等,为可能的维权保留证据;
- 强化特殊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打赏需加强监护,可开启平台“青少年模式”“长辈模式”,限制大额消费和充值功能。
3. 平台需扛起主体责任
直播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不应置身事外。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新宇建议,平台应完善风险提示机制,在充值界面、大额打赏时明确提示“理性消费”;同时升级技术手段,对短期内异常大额充值、主播过度诱导打赏等行为进行预警,从源头防范用户陷入财务困境。此外,平台还需按规定留存直播数据,为纠纷处理提供证据支持 。

结语
史某42万打赏追不回的案例,本质是司法对网络消费秩序的规范引导。在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打赏的法律性质早已明确:它不是主播“白拿”的馈赠,而是用户自愿支付的服务对价;成年人的“为爱发电”,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真正的网络消费自由,始于对法律边界的认知,也源于自身的理性克制。对于公众而言,看清打赏的消费本质、守住经济承受底线,才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方式;对于行业而言,明确主播行为边界、强化平台监管责任,才能让直播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毕竟,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消费自由更不能凌驾于法律责任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