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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女商人姚铁珍的十年维权路:从无罪判决到追责司法渎职

近日,一份由河北青县女商人姚铁珍提交的信访材料引发关注。材料中,她实名举报青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多名工作人员在办理其涉

近日,一份由河北青县女商人姚铁珍提交的信访材料引发关注。材料中,她实名举报青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多名工作人员在办理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中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并指控相关人员在后续民事纠纷中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其合法权益长期受损。

这起历时近十年的案件,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司法纠葛?

一、从公司股东到“阶下囚”:一桩2万元“白条”引发的刑案

姚铁珍,1960年生,系青县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合兴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她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被批准逮捕。

案件的起因,是一张金额为2万元的“白条”。据姚铁珍陈述,该笔款项系用于支付公司办理工商年检的,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支出。她强调,该白条除其本人签字外,还有三名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且根据公司财务制度,未经双方股东对账确认的费用不得入账,应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然而,青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仅凭该白条即立案侦查,并对姚铁珍采取强制措施。2015年12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姚铁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姚铁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6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姚铁珍犯职务侵占罪定性错误”,撤销原判,宣告姚铁珍无罪。

二、国家赔偿决定已下,赔礼道歉至今未履行

无罪判决后,姚铁珍向青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8年6月,青县法院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其11.4万余元。姚铁珍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

2018年11月,沧州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并明确要求青县法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姚铁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然而,姚铁珍表示,截至目前,青县法院仍未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

三、指控司法人员渎职,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在信访材料中,姚铁珍指出,该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均存在严重问题,并实名举报多名司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

她指控侦查人员曹某峰在明知其无罪的情况下,仍强行立案、伪造拘留证、违法提讯;指控青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戴某华、检察员刘某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指控青县法院刑庭庭长孙某在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有罪判决。

姚铁珍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已涉嫌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事纠纷中的“不作为”与“保护伞”疑云

除了刑事案件,姚铁珍还指控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镇派出所副所长孙某伟在合兴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民事纠纷中“不作为”,甚至充当“保护伞”。

据其反映,自2019年起,公司另一股东邓某生等人多次在合兴花园小区内进行非法装修、打砸售楼中心、堵门等行为,严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尽管多次报警,但派出所接警后均未处理。

姚铁珍称,2021年5月,邓某生等人打砸售楼中心时,派出所副所长孙某伟不仅未制止,反而“怒斥售楼人员不要趟合兴的浑水”,被指为邓某生“代言”。

五、新案立案受阻,上级决定被搁置

2024年底,姚铁珍向青县公安局控告邓某生、邓某艳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资金350万元,并提交了银行凭证、保管证明、法院判决书等证据。

青县公安局于2025年1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姚铁珍申请复议后,该局维持原决定。她继续向沧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2025年4月,沧州市公安局作出复核决定,认为“本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青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要求其重新审查。

然而,姚铁珍表示,截至目前,青县公安局仍未依法立案,也未对其作出任何答复。

六、维权之路仍在继续

从被错判有罪到改判无罪,从申请国家赔偿到追责司法渎职,从民事纠纷报警无果到刑事控告立案受阻——姚铁珍的维权之路已走了近十年。

她在信访材料中写道:“母亲在我被羁押期间哭瞎一只眼睛,在我无罪释放后打了我耳光,骂我‘十几个月不见面,忘恩负义’……不久后她带着对我的恨离世,成为我永远无法弥补的遗憾。”

目前,姚铁珍仍在继续向各级信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交材料,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履行国家赔偿决定中的赔礼道歉义务。

本案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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