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禁止反言”原则!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某个事实或证据作出了明确的承认、认可,并且另一方基于此进行了后续的诉讼活动,比如放弃了某些权利、认可了某个证据,那么做出承认的一方,之后就不能随意推翻自己之前的说法。
那么为什么法院通常会禁止反悔?
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反复无常、前后矛盾的说法来玩弄程序、拖延诉讼或进行欺诈。另一方面确保另外一方因为信赖对方的话而采取的行动不会遭受相应损失。
“禁止反言”就是法律告诉你,在严肃的法律程序中,说过的话、认过的事,要承担责任。不能今天一个说法,明天另一个说法,否则法律会强制你“说话算数”,只认可你第一次所说的话。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通过一则判例来说明!
判例来源(2025)苏04民终6138号
案情简要2024年5月,杜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徐某驾驶其本人名下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
徐某饮酒后驾驶,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14.8毫克/100毫升,远超醉驾标准。两车在路口发生碰撞。
杜某伤势严重,被立即送医。其治疗过程中,住院天数达242天。
2024年6月3日,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杜某与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5年3月20日,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杜某因事故导致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指导,构成 “人体损伤五级伤残”。单肢瘫,构成 “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杜某的父母已年满60岁,除杜某外还有两个女儿。杜某本人育有两名未成年儿子。
徐某及其妻子在事故后,已累计为杜某垫付了400500元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杜某所驾车辆的承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为杜某垫付了86147.85元医疗费。
主要争议肇事方认为,一审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未扣除伤者父母可能享有的养老保险;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认定交通费过高。
伤者杜某认为,一审法院采用地区司法实践中对多处伤残等级计算的“吸收原则”,即只按最高等级计算赔偿系数,较低等级不增加系数,导致其八级伤残未被独立评价,赔偿金额减少6万余元,显失公平。
裁判要旨“禁止反言”原则:法院查明,在一审庭审中,徐某已明确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和计算方式表示“无异议”,且认可了一审法院最终采纳的421970元这一具体金额。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对方当事人及一审法院已基于其“认可”进行了后续诉讼活动。徐某在二审中无故推翻此前的自认,属于诉讼行为的前后矛盾,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其反悔的主张。
“吸收原则”的实践运用:法院明确指出,一审采用的“吸收原则”是地区长期、稳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实践。这种惯例旨在统一本地区裁判尺度,避免因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在缺乏明确、统一的全国性计算标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可和维持一审法院在其辖区范围内采用的合理计算惯例。
简要分析二审法院严格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对肇事方事后反悔的主张不予支持,维护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从司法效率与地方裁判统一的角度看,地区的这一惯例简化了计算,避免了系数累加可能导致的赔偿额过高。但是,当受害人存在多处伤残,尤其是较低等级伤残也较为严重时,其实际丧失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可能被低估,无法获得完全填平式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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