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们儿他们家北京二环的大房子住着,上百万的豪车开着,家里估计有好几个亿,还能还不了咱们这区区五十万?媳妇儿,你放心,䞍等着收利息吧!”
这真的就妥了吗?
别傻了,朋友!如果你真的这么想,那我不得不给你几句忠告:城市套路深,趁早回农村,农村回得早,媳妇不会跑。

古语有云:“夫妻同心,其利断金。”这是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丰厚精神文化遗产。
当中国古代智慧应用于现代民间借贷领域时,一种神奇的玩法诞生了!
何家老四何其华曾借给林中迟一万块钱,林中迟到期未还。在一个黄叶纷飞的日子里,何其华决定上门讨债。
“您好,林中迟在吗?”何其华满怀着忐忑而激动的心情敲开了何其华家的门。
“不在,你找他什么事?”一个体态臃肿的妇人开了门。
“是嫂子吧?是这样的,前段时间你老公向我借了五十万,现在到期了。”
“哦,你找他要去吧。”
“嫂子,你看你能不能先给还一下,我急着用。”
“你没事儿吧?!钱是我向你借的吗?”
“不是。”
“你是看在我的面子上借的?”
“不是。”
“你把钱给我了?”
“不是。”
“那跟我有什么关系?”
“砰”的一声,门关上了,留下何其华一人独自在风中凌乱。
过了一会儿,何其华灵光乍现,再次敲开了门。
“嫂子,即使那五十万在法律上不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林中迟一个人欠的钱,但你们两口子的家产里有一半是属于林中迟的,将来我可要请求法院把你们的房子、车子都拍卖掉,拿林中迟的那一半来还我的钱。嘿嘿,将来要是房子、车子都没了,可别怪兄弟我没提前通知你们!”这一大段话说得可真是法理与情理并包,何其华不免自我陶醉了起来。
然而林中迟的老婆却一脸关爱智障儿童的表情,冷笑一声:“不好意思,房子、车子等一切都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我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砰”,门再次关上,一并泯没了何其华心中的所有希望
唯有黄叶,常伴斯人。

法律中有一个朴素的原则:不让婚姻变坟墓。不能因为遇人不淑,另一半整天不务正业,吃喝嫖赌,负债连天,就让忠于婚姻的好人后半辈子陷入债务的漩涡。简而言之,夫妻一方借钱,除非你能证明借钱的一方把借来的钱花在夫妻二人身上了,没借钱的那方也因此受益了,否则没借钱的那一方也就没义务还。
法律有时就像一个纯洁善良的小孩子,常常被一些坏人利用。
有的夫妻就由此发现了一条致富之路:由一方出面借钱,而把财产都转移到另一方名下。你要想让另一方也负有还钱的义务,就必须证明借来的钱用于他们两口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这玩意儿怎么证明?钱借出去他花在哪里你怎么知道?所以这个往往不好证明,也就很难要求另一方也承担还钱的义务。
这无异于开起了民间借贷领域名副其实的夫妻店,夫妻齐心,骗取真金。

所以,当您借钱给别人的时候,最好要求其配偶一并在借条上签字,从而形成夫妻共同债务,方便将来讨债!退一步讲,即使另一方不在借条上签字,也要在借条上的借款用途中体现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意思来。
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