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单方二次财审成法院改判依据,福建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为了少付1200多万元工程款,福建省连城县住建局在连城法院一审判决后居然自我否定此前作出的财政评审结论,并单方对已竣工验

为了少付1200多万元工程款,福建省连城县住建局在连城法院一审判决后居然自我否定此前作出的财政评审结论,并单方对已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长达四年的道路工程“取芯”启动二次财审。

更令人诧异的是,龙岩市中级法院竟然采纳了该单方二次财审结论,并据此改判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少付1200多万元的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福建高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目前该案正在连城法院的重一审当中。至今,该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长达八年的道路,仍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高达3000多万元。

一审支持3000万工程款及部分利息

2012年8月,龙岩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龙岩交建”)中标连城县莲北大道道路工程BT项目,合同约定投资金额约2.7亿元,投资回报率为年化18%。随后,龙岩交建将该项目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林心勇施工,并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投资比例、工程款支付、管理费缴纳及结算方式等条款。

林心勇于2013年1月组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施工(且还是垫资施工),克服征地拆迁等困难,于2018年11月完成工程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于2020年11月届满后,林心勇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然而,龙岩交建却未依约返还投资款和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1日,连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该项目进行依法审定,最终审定工程造价为180,750,422.8元。2021年2月,龙岩交建根据该财政评审审定的造价与林心勇办理了工程造价内部结算,龙岩交建出具结算表确认:扣除管理费、税费及已付款项后,仍拖欠林心勇工程款30,591,410.02元,其中不含垫资款利息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

因龙岩交建长期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林心勇于2022年7月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龙岩交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3000余万元及支付垫资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

2022年11月,连城法院依据工程结算资料一审判令龙岩交建限期向林心勇支付尚欠工程款30,591,410.02元及部分利息。但迫于神秘力量的压力,连城法院调整了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且以林心勇主张的垫资款利息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支持。

单方“二次财审”成二审改判依据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龙岩中院二审审理期间,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连城住建局”)未经当事人同意、亦未通知施工方或承包方到场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少付工程款的目的,擅自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已经经过五家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且通车使用长达五年的道路进行“取芯”检测,并据此启动所谓的“二次财审”。

实际上,“二次财审”最早源于连城县审计局发给连城县财政局的一份《建议函》。该建议函称:“经县领导交办,我局对你单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已审核的县莲北大道、江林大道两个项目工程结算进行结合我县投资项目结算审核评审工作的现状,上述两个工程结算审核存在以下问题:......处理意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根据上述问题建议,对莲北大道、江林大道道路工程项目的重新复核并对评审结论进行调整。”

在连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已交付使用长达四年的莲北大道道路工程进行实体质量检测,并于2022年11月15日出具《检测报告》。

同时,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亦对莲北大道道路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取芯检测,并于2023年1月出具《检测报告》。

2023年2月17日,连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莲北大道道路工程“二次财审”作出评审结论书,审定该项目造价167,498,351.3元。

该“二次财审”,直接废止了此前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造价财政评审结论,亦否定了之前五家单位竣工验收合格的验收意见,单方面审减工程造价达1200多万元,且未向林心勇和龙岩交建提供核对机会,亦未附具体核减明细与依据。林心勇在另行核对后发现两次财审结果都存在套错定额单价未予调整的计数错误,减少工程造价350万元。

令人震惊的是,龙岩中院对该上诉案进行审理后,居然直接采纳该单方启动的“二次财审”结论,并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龙岩交建仅需向林心勇支付不足1807万元的工程款,较一审减少了1200多万元,否定了双方既有的结算合意。

单方行政评审肆意践踏契约精神

林心勇指出,涉案工程早已通过五家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且已经投入使用多年,质量责任期早已届满;“取芯”行为发生在一审判决后至二审审理期间,程序严重违法,检测样本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保证;财政评审本属行政监管手段,不具备否定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结算的法律效力;且工程造价已经经过财政评审,林心勇与龙岩交建双方已于2021年完成结算确认,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民法典》保护。二审法院以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二次评审”否定既有的财审评审结算,实为以行政权力干预司法裁判、破坏民商事交易安全与稳定,严重践踏契约精神。

因不服龙岩中院的二审判决,林心勇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高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确有不当,依法提审本案,并于2025年6月25日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连城法院重审。福建高院的裁定,彰显了对程序正义的坚守。

蹊跷的是,连城法院在案件被发回重审后,竟然同意连城住建局、龙岩交建主张的就“二次评审”减额部分是否合理申请鉴定,进一步加剧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压制。目前,该案正在连城法院的重新审理中。

纵观全案,该案不仅涉及逾3000万元工程款支付争议,更有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擅自启动“二次财审”,以此逃避付款责任。更令人费解的是,连城方面单方启动的“二次财审”,竟然还得到了龙岩中院的采信并以此作为改判依据。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已作出财政评审结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还有权在司法诉讼程序当中再次单方面启动财政评审并以此影响裁判结果?民事主体之间的结算协议是否还能得到尊重与保护?

有关法学学者认为:必须厘清财政评审的边界,防止行政权力越界干预司法独立与市场契约精神。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当然,我们也想知道连城县审计局在其建议函中提到的“县领导”究竟是谁?为何他有指令职能部门单方撕毁协议、以“二次财审”为由干预司法审判的能力?(来源:环球法制网)

作者提示: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文中事件发生于2026年4月21日 福建龙岩

阅读23